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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別再煩我了

    幼師就是很累,能理解,我就是,我們園有個暑假來的,這才開學一個星期,人家很霸氣的,說不幹就不幹,連押金都不要了,可苦了我們院長,因為老師不夠,沒有老師帶班,院長親自上陣,因為暑假班和真正帶班不一樣,她又是才畢業的,原本她是要帶小班的,她說要帶大點孩子的,好吧,我也好說話,就同意院長的說的,和她換班,讓她帶中班,我依舊帶小班,因為小班我帶的久,有經驗,結果還是帶不了,現在又招不到老師,我想說,辭職可以,但要等有新老師,這是職業道德,是責任,也是個人的信譽和品德,既然走進這一行,不管多久時間,也要對你帶的這幫小朋友要有責任,等下個老師來!!!

  • 2 # 靜默如初78479685

    看了大部分的回答,我想說雖然藉口一大堆,但是也要留有餘地給對方,如果是不缺老師的情況下你可以立馬走人,但是如果班級里老師人手不夠,起碼你要給園長丟點時間讓她招到新的老師再不幹。這樣也算是尊重彼此吧!

  • 3 # 張小刺

    個人認為如果不喜歡當幼師就不要堅持,對自己對小朋友們都好!

    如果要辭就直說好了,自己因為什麼原因不想繼續幹了,辭職最少要提前半個月打報告,給園裡充分的時間找到接替者。

    我家寶貝三歲多,上幼兒園一段時間了,孩子在老家,我從沒去接送過,但我光看家長群裡老師發的圖片,影片就知道幼兒園老師有多麼不容易,我儘量去做一個不事的家長,只希望孩子在幼兒園可以快快樂樂的就行。

  • 4 # 浪跡天涯天下走

    我們如果想要辭職,就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思想準備,也就是說,不打無準備之仗,不要辭了以後再後悔。

    一、做好工作交接。

    我們應該儘量做好工作方面的交接,不要因為自己工作方面影響到單位的正常執行,這是不負責任的表現。

    二、想好辭職理由。

    我們應該想好辭職的理由,也就是說,不一定要實事求是,找一些委婉的理由才好,領導也更容易同意。

    三、提前找好退路。

    通常情況下,我們應該先找好下家,讓自己有個退路,一旦辭職,也不至於面臨失業的尷尬境地。

    四、聽取各方建議。

    有時候可能我們是因為某一件事,在衝動的時候,做出了一個魯莽的決定,聽聽別人的意見以後可能冷靜下來。

  • 5 # 辛師傅的

    直接了當不需要拖泥帶水,當然不要跟你老闆翻臉。寧可多一個朋友,也不要多一個敵人。城市那麼小,總有一天你們會再相見的。

  • 6 # 山河不入夢123

    這個好辦了直接寫一份辭職信給你的老闆說明你不想做的原因。有的公司是問你的上司要一份辭職單填寫你辭職的原因上交給你的上司準,有的工司要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有的即辭即走!

  • 7 # 韓景寶寶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 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透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透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 8 # 阿拉叮叮

    現在的職場生活中,每天離職或者被離職的情況越來越普遍,身邊小夥伴換工作的頻次從原來的三五年到現在的一年甚至幾個月也都是常事,可是當你下決心要辭職時,你需要做到以下幾點,才能優雅的離職,留下好口碑。

    一、離職理由要慎重馬雲說員工離職,只有兩點最真實,1是錢沒給到位,2是心受委屈了,這些歸要到底就一條,幹得不爽。

    可是你可以直接告訴領導這些原因嗎?當然不能,如果你告訴領導說是現在公司沒有發展,或者是現在的崗位給的錢太少,留給領導的印象可能就是工作沒能力還一山望著一山高。

    我們不能把離職原因單純歸到公司,如果你說的都是負面的原因,領導也會認為你素質不高,連自己的公司都瞧不上,等後期需要公司對你評價時,不都變成了互相傷害嗎?

    通常情況下,比較好用的理由是有老人需要照顧,路程太遠,需要準備考試,身份原因,期望換個職業方向等,用一些無法拒絕,同時又比較客觀的原因。

    二、第一時間告知領導

    有些員工,一旦有了離職的想法,就迫不急待的告訴公司的其他同事,或者是提出之後就要求立即離職,讓領導措手不及,無法妥當安排工作。因此,應該在你提出離職時,第一時間先告知領導,和領導討論一個大概的離職計劃,工作和客戶的後期的對接人等等,做一個負責任的員工。

    三、做好離職交接。

    離職是見人品的時候,有些員工掌握公司的核心客戶資源或者是與公司簽訂了保密競業協議,一定要在離職前充分確認好這些資訊,不要為了一已私利,帶走公司的資源,引得與前公司針鋒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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