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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9787917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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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城老叔
先說物業進小區合理合法嗎?物業不是業主請來了的;誰代表了全體業主?沒有什麼合情合理之言……對物業除了無奈就是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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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實體店老王
肯定不合理啊,不管是回遷戶,還是你在開發商那購買的房屋,開發商都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簽署約定的日期交房,在交房之前產生的費用都是開發商的。如果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簽署約定的日期交房,理論上你是可以告開發商的。而且在沒有正式入駐之前,因為開發商原因導致房子延期交工所產生的費用都應該由開發商承擔,不過具體還是要看你的合同是怎麼寫的。
除非有一種情況,開發商是有權向你追繳這些費用的,比如開發商在2年前通知你取鑰匙,因為一些個人原因導致自己無法去取鑰匙。之後小區物業開始實行正式管理,而你因為矛盾沒有入住,這個過程中的費用有可能是需要自己承擔的,畢竟人家開發商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交房,自己原因導致的那就怪不得別人了。
物業費這方面,如果物業是開發商的子公司,我覺得你可以去協商減半或不繳,但取暖費是必須補繳的。以我們東北老家為例,供熱公司歸了個人之後如果不補繳取暖費的話,會直接將供熱管道掐斷,如果以後想要續接上就必須補齊之前的欠款,而且補接管道的費用也需要你承擔。如果特殊情況、個人原因導致自己無法取鑰匙,那這兩年的取暖費可能自己是躲不過去的了。
不過有一點要注意,既然取暖費不是給開發公司,而是給取暖公司,那完全可以去取暖公司查詢,確定該房子之前的兩年取暖費到底交沒交,如果沒交房子在誰的名下,如果交了又是誰交的。如果是開發商墊付,那開發商問你要還情有可原,但如果不是開發商墊付,開發商想要這個取暖費,那就必須在交完取暖費以後給你補發票。
透過上面的手段我們可以確定三件事:
1)欠費這兩年是欠在誰的名下,一般開發商繳納取暖費是有優惠的,在你沒領取鑰匙之前,開發商是統一集體繳費的。
2)確定補繳取暖費這事的真假,既然是開發商張口索要,那就直接去供暖公司查詢即可。
3)如果此事是真,且必須繳納的話,那就要確認開發商是否真的會為你繳納。
之後再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分析責任歸屬問題。如果是交房之前的欠款我覺得這就是不合理收費;但如果是人家三番屢次的通知你取鑰匙而你因為矛盾或個人原因導致開發商無法交房,那這個過程中的費用可能就需要你自己承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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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暢談裝修
首先來說這個事可以是不合理的,但符合眾多城市小區物業的管理,這也各小區物業常用的收取物業費和供暖費的方法。
每當小區樓盤建好後,原開發商會根據實際情況來提前告知業主到指定地點來拿鑰匙,同時交納各項費用,這裡面就包含物業費和暖氣費,由於是集中拿房業主非常多的情況下,一般來說開發商提供業主交半年或一年兩種方式的物業費,而供暖費用大多數是一年費用,這樣收取費用就是想集中交房順利完成,不讓業主因物業費和供暖費與開發商產生爭執。
有小部分業主因各種原因,未能按照開發商指定的日期前來集中拿房,那麼這部分的業主就會到小區的物業服務處來拿房,辦理各項手續和交納各項費用,注意了在物業拿房大多數是交納一年物業費和兩年供暖費用,因為物業不存在提供選擇性交款方式來給業主選擇的,物業費必須是一個整年的,供暖費用交兩年是因為原開發商通暖氣裝置質保兩年,所以新房無論是否住人,都必須要供暖,以方便檢查供暖裝置是否正常,如果出現損壞原開發商經行維修,兩年後交到物業手中產生維修的機率就小很多的。
在物業拿新房鑰匙是必須要按照物業所說的費用來交納的,否則是拿不到鑰匙的,就算業主一年後來拿新房鑰匙,也必須要將之前的物業費和供暖費補交,因為物業已經對小區提供服務了,業主不拿鑰匙是業主個人的事,物業不存在因個別人未拿鑰匙而改變服務質量的。這件事是講不到道理的,業主個人根本沒有時間、精力去和物業爭論這個事,就算到更上一層的部門,答案還是讓業主交費拿鑰匙,所以無論如何爭論,但結果都一樣的,沒辦法的事太多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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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多悠比多
首先物業費是需要提前預繳半年的,多餘的可以不交,其次暖氣費不需要強制性收取,再就是暖氣費也不是由物業公司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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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猩猩大
交房基本都這樣,你說的這兩項沒什麼必須交,還有電梯使用費,是你裝修期間運輸大件的使用費,建築垃圾清理費,諮詢服務費不等,反正會給一些不合理的費用,也沒多少錢,能收房就不錯了,那些收不了房的更苦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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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東友律師團
如果是預交一年的物業費有可能是合理的,但也需要看《物業服務合同》當中對於如何收取物業費的約定,如果是需要預交每年的物業費那麼就是合法的,因為畢竟在很多小區每年也是採取的預交下一年物業費的方式,但是如果不符合《物業服務合同》當中的繳費規定那麼就屬於違法行為。
兩年取暖費的規定就要根據不同地區老判斷是否合理了,因為在有些城市確實是合法的。
比如:《遼寧省城市供暖條例》(2014年5月30日透過) 第二十三條,使用者應當在供熱期開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交納熱費。使用者未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供用熱關係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規定交納熱費。 新建建築供熱設施保修期為兩個供熱期。在保修期內,不得暫停供熱。未辦理入住手續的房屋,由建設單位承擔熱費;己辦理入住手續的房屋,由房屋購買人承擔熱費。
《青島市供熱條例》第二十四條,新建住宅供熱的,居民使用者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用熱開戶並承擔熱費。尚未售出和未辦理入住手續的新建住宅,由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供熱手續時,一次性預交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熱費。供熱單位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用熱量結算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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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個問題,提的有點嚴重偏題,我不知你是否買過房子,未買過房子是你不知,有情可原,如果你買過房子,這就是你故意找茬癲倒黑白,目的就是一些人所說的挑起事非。這樣給你說吧!到售樓部領取鑰匙,目前全國只要是開發商修建的小區一般不會存在,有可能你那裡是這樣吧!有可能是你做白日夢這麼想的吧!明白給你說開發商、售樓公司、物業公司是三家不同的公司,是三個不同的法人代表,物業費統一由物業公司收取,不是開發商與售樓公司,這兩個公司最多就是提醒你在收房的時候別望了預交物業費,以便於你收房拿鑰匙,大多數正規物業公司都會要求你預交,一個季度、半年或者一年,這也是合情合理,你所說的在售樓部拿鑰匙,這個大多數小區在收房過程中不存在,原因就是你的鑰匙並不掌握在售樓部,為了讓你更明白,這樣說吧!開發商主要負責的就是小區土地徵購與建設規劃投資,售樓部主要就是為開發商銷售樓盤迴籠資金,物業公司的責任與售樓部的責任又完全不相同,物業公司的責任分兩塊:1、是保障開發商讓銷售公司在宣傳與規劃中小區的郊果,2、是保障己購房業主與開發商未賣完樓盤在與業主移交前與移交後小區未達到過半成立業委會之前小區設施裝置,綠化環境秩序衛生有人管理去維護保養。銷售只負責銷售,管理小區是物業,所以當銷售公司每銷售完一套或者多套房子都會把錢移交給開發商,再由開發商把房子需辦理的手續完成,就會移交物業去管理維護檢查,手續基本完成才會移交給購房業主,這其間的物業費由開發商出,當你接到通知書收房,最多一個星期後物業費就是你出,知道了嗎?未賣的房子統一由開發商交納。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