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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獨家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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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百佳律師
與未滿18週歲的女孩發生性關係是犯罪嗎?
女孩是否滿14週歲,
若滿十四周歲,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不違反法律
若未滿十四周歲,不管是否自願,都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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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飛鷹129573245
1.如女方已滿14週歲,自願發生性行為的不構成犯罪。2.如末滿14週歲與其發生性行為的,則以強姦罪論處。3.與已滿16週歲的未成年女子自願發生性行為的不構成犯罪。4.你與未滿18週歲的女子發生性行為看女方是否自願,如女方自願不構成犯罪。總之,只要與女方強行發生性關係,女方不是自願的,一律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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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網柔情
在女孩自願情況下,區分如下情況。女孩已滿14週歲
滿14週歲,即不再是幼女,也就不再受法律的特殊保護,在該種情況下,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不是犯罪。即使存在為人不齒情況,但因行為人未採取強制手段,雙方自願,也僅是道德譴責的範疇,構不成刑事犯罪。
女孩未滿14週歲法律明確規定:“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在該種情況下,即使女孩自願,也是構成犯罪的。但有一點需要明確,就是行為人應當“明知”對方是幼女,否則,也會因缺少主觀要件而不構成犯罪。那麼,怎樣算是“明知”呢?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明知”怎麼認定?那麼,問題來了,“犯了案,我就說自己不明知,是不是就不判刑了”?不要動這樣的“歪”腦筋,法律不是輕易能被“糊弄”的。
(1)對於不滿12週歲被害人實施姦淫的,一律認定行為人為“明知”。因該年齡段基本在小學教育階段,幼女特徵明顯,因此,即使行為人辯解不明知,也不予採納。
(2)對於12—14週歲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等觀察,行為人能認識到對方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當然,對於上述情節的認定,不是以行為人自己的“說法”為準,而是由辦案人綜合案件的事實、證據來做出認定,因此說,妄想逃避法律懲罰是不可能的。
有沒有“不明知”的例外有,但是條件相當嚴苛、審查相當嚴格:比如被害人的發育、言行舉止等等完全“超越”了其年齡特徵、行為人“不明知”的證據必須充足而無矛盾、以行為人的年齡、閱歷、經驗、認知水平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真實年齡、即使是其他正常人也難免會出現誤判等等。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基本屬於特例,因為只要行為人能夠認識到被害人可能是幼女,即具有姦淫故意而構成犯罪。
最後一點,“男孩”如果也是未成年人怎麼辦?剛才說的都是“女方”的年齡,現在說說“男方”的年齡。對於不滿14週歲的,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當然不構成犯罪;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對於強姦罪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如果是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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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趙志軍001
恭喜你,還未與未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否則你將構成嚴重的強姦罪,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姦淫幼女罪,這樣的犯罪行為,不論女子是否自願,都將以強亅奸罪論處,其刑罰是強姦罪的頂級。
婦女是受法律保護的。
犯有強姦罪,根據刑法第236條之規定,將處以3到10年的有期徒刑。
你提出了這樣的問題,也許你有這方面的難言之隱。
我可以給你解答一下。
與你|發生性關係的婦女,已年滿14週歲以上,不再受法律的特定保護,只要出於自願,是不構成強姦罪的,你就把心放到肚子裡了吧,我的話並非鼓勵去糟蹋人家小女孩,也許你做了一件錯事,感到內疚,又畏懼於法律,生怕東窗事發而有牢獄之災。
強行與女性發生性關係,是要付出代價的。
雖然不是刑事犯罪,但卻是道德犯罪。
假如你的年齡,女孩是同齡人,那麼你肯定是個學生,這種早戀釀成的後果,只圖一時之歡,並未甜蜜,只是個苦果,在學校的影響極壞,恐怕要受到校規的處罰,另外,女孩的家長恐怕就要找你的麻煩了,你的父母就等著給人家道歉吧。
如果你的年齡是一個20多歲的人,尚未婚配,首先你得負責任,待女孩達到法定年齡之後,與她結婚,好好待人家一輩子吧。
如果你是個40多歲的大老爺們,而且還有家小,這麼樣的糟蹋人家小姑娘,我想對你說,你缺德,缺了八輩子的洋德。
雖然法律拿你無可奈何,但一旦傳揚出去,你肯定身敗名裂,如果你是個遊手好閒的無業遊民,你糟蹋的小姑娘,雖然已過了法定保護的年齡,法律無法追究你,但這樣的小姑娘畢竟是單純,容易上當受騙,你已經被貼上色狼的標籤。
要提防色狼,提防老色狼。
如果你有職業,或者你是一個領導幹部,對不起,法律拿你無可奈何,但但黨紀以及公司規定,將拿你試問,因為你道德敗壞,不再適合做這樣的工作,對不起,你下崗吧,你不下崗誰下崗呢?
有這樣行為的男子,我還是給你出個好主意,千萬不要讓你的媳婦知道,否則你就落個滿臉開花,或被打腫鼻子臉,連你的親媽都認不出來是你。
尋花問柳是要付出代價滴。
另外,如果你是以其他承諾,或者金錢引誘,糟蹋完小姑娘尚未兌現,你將以違背婦女意志,而發生性關係,你的行為將涉嫌強姦罪,這是刑法中的規定。
聚眾淫亂,也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刑法第301條就有這樣的規定。
希望有這樣想法,打算糟蹋人家未滿18週歲小姑娘的人,懸崖勒馬,切勿以人格,甚至人身自由為代價是圖一時之歡。
犯有強姦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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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張國富150139119
中國憲法刑法中明確規定:姦淫未滿14週歲的,不論她是否自願一律按強姦幼女罪處置。個人認為誘姦未滿十四的幼女之人豬狗不如,是禽獸,是畜生!十八歲己是少女,是成人了,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之能力。只要是自願地和你發生的性關係,不屬強姦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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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老王1878274
若是完全自願,與已滿14週歲以上的未 成年女孩發生性關係不構成犯罪;但與未滿14週歲以內的女孩發生性關係就構成犯罪了,不管女孩是否自願,都要以強姦罪論處,並且要從重處罰。在此提個醒,望有此慾望的人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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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明珠清揚
與不滿14週歲的女孩發生性關係,無論女孩自願與否,都以強姦論處,負有刑事責任。
與18歲的女孩發生性行為,只要她願意,不算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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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坐看雲起於此時
18歲的女性,雖然也還是花季年齡的,但是,應該是心智比較成熟的人了,應該有起碼的人生觀、愛情觀和婚姻觀念了,18歲的女性,雖然缺少社會經驗和人生履歷,雖然大多數還在處在正常接受教育的年齡階段,大多數應該是大學生、或者是初中畢業後讀技校、中專、職高的,但是剛好都過了未成年人的界限了。基本上也就不受《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約束和保護了,雖然按照倫理、道德的範疇來說,個人覺得,不管是不是雙方自願的,與18歲的女性發生性關係,都有點不道德的感覺;就算是雙方自願、自發的,對18歲的女性來說,畢竟還是一個涉世未深的年紀,也是承受或者叫經歷了她們這個年齡所不應該接受的事情;如果男方是帶有誘騙性質的,女性又是介於自願和脅迫之間的,那麼,男性就是既有道德也有倫理雙重的不應該了。
雖然,在這方面,《刑法》明確是有規定的,強姦罪,就是指的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這裡有明確說明的是,利用脅迫或者其它手段的都屬於強姦的,其它手段就包括了誘騙、欺瞞、誘導、引誘、唆使等等不正常的手段。而且,18歲並不是一個臨界點,18歲以上的成年女性也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14歲以下則是絕對的禁區,不許觸動的底線年齡底線,14歲以下不管是否自願,只要你跟她發生性關係了,都是屬於強姦的。
當然也有一種情況,就是這個18歲少女心智完全成熟了,雙方是有真摯的愛情的,而且發生關係是情由心生、完全自願的,這樣的就應該另當別論了。
總之一句話,18歲的女性還是懵懵懂懂的年紀,還是不很成熟的,女性本身呢,首先就不應該在這個問題上太隨便了,不應該一失足成千古恨。如果你受到了任何形式的脅迫、誘使、引誘、欺騙,而一時糊里糊塗半推半就發生關係了,你後來後悔了,都可以按照強姦來告對方的,法律是保護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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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山哥166559417
如果你是強行發生性關係無論年齡大小都是犯罪,如果她14週歲以上且是自願AA制(所謂AA制就是她自願拿出你沒有的器官、你自願拿出她沒有的器官打平夥)就不是犯罪!當然,是不是有悖倫理和道德只有當事人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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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叫我V5牛魔王
強姦犯法這毫無疑問。法律保護婦女這也毫無疑問。但一個男孩和女孩在十四歲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犯法了嗎?法律就不保護男人嗎?沒那麼簡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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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介個介個介似嘛了嘛
多看幾遍《這個殺手不太冷》,再瞅瞅《肖申克的救贖》安迪剛入獄那段兒。成人沒有自律,不稱之為人。記住大三兒說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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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王祖蔭1
幼女的界限是14歲。與未滿14歲幼女發生性囂官接觸即視為強姦,無論女孩是否自願。(從成都某報看到過,蘇州TV講解案情時也這麼說)。18歲已成年,有自主能力。需視具體情況而定。但與幼女判別標準不同,僅有性器官接觸不枸成強姦,只算猥褻,一般不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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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4週歲援交女,奢靡成性反告“東家”,現在的孩子是怎麼了
前不久,我在網上看到一則這樣的新聞,一個未滿14週歲女孩的父母將一個“十惡不赦”的“強姦犯”告上法庭,但是最後的結局讓我大跌眼鏡,女孩反成了惡人先告狀的罪人。
這是一個洗刷三觀的故事,女孩子因為迷戀奢侈品,自願與年齡大的大叔發生性關係,且一再隱瞞自己的年齡,這個被告上法庭的“冤大頭”,不過是其中的一條魚罷了。
姦淫幼女行為是直接故意犯罪,且幼女又是其中一個必備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只有在明知所奸物件是幼女時,才能構成姦淫幼女罪,但這並不意味著行為人必須明知幼女實際年齡未滿14同歲。因為決定幼女的實質標準是人的身心健康發育不成熟這一特徵,這也正是決定姦淫幼女行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
因此,只要行為人明知對方發育尚未成熟,被奸之後其身心健康將會受到摧殘,就可認定行為人已經知道對方是幼女,主觀上也就完全具備了姦淫幼女罪所要求的主觀惡性。
至於法律規定的未滿14週歲這一界限,只是幼女發育未成熟這一特徵在法律上的表現,兩者本質上是一致的,是內容和形式的關係。要求行為人明知的,當然是實質內容,而非形式。
未滿I4週歲,只是立法者為司法人員提供的一個客觀的、統一的判斷幼女的標準,主要是為了便於法制的統一,它並不是行為人必須明知的要素。
明知對方未滿14週歲,當然也就明知對方是幼女。反過來,只要明知對方是幼女,即使不知道對方未滿14週歲,對構成姦淫幼女罪主觀方面的明知也沒有任何影響。
如果受到欺騙,誤認為對方已滿14週歲,而客觀上女方也確實發育成熟,使人根本無法判斷其可能是幼女,而女方又主動要求與之發生性關係的,對行為人可不以姦淫幼女罪論。
那麼主動招嫖的背後,究竟是什麼原因呢?
我認為最重要的,是家庭的缺失。
家庭是愛的學校,是塑造孩子健康人格的第一環境,是父母和孩子共同學習和成長的發展空間,現代社會的家長更注重的給孩子打造一個好的物質平臺,沒日沒夜的努力工作,反而疏忽了家庭,疏忽了孩子的教育,教育的成功不僅僅在於孩子的成績高低,還有更重要的,健康的心理,正向的人格,陽光向上的性格。這些才是最為孩子的父母最應該關心的。
另外,很多的家庭並沒有我們那麼完整,父親的確實或者母親的確實,甚至父母共同的確實,對孩子的成長都不利。所以請你們在準備迎接新生命,尤其是女性,準備做媽媽之前慎重考慮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