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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有,只是跳舞的方式不同而已。我覺得他們跳的排舞就是,也是一種集體舞蹈,不知在他們那兒叫什麼,反正在咱這叫排舞,不過他們大多在室內跳,也從影片上看到過在廣場跳的,但大多是年輕人,形式大多是拉丁舞居多。正確與否,僅供參考。
應該有,只是跳舞的方式不同而已。我覺得他們跳的排舞就是,也是一種集體舞蹈,不知在他們那兒叫什麼,反正在咱這叫排舞,不過他們大多在室內跳,也從影片上看到過在廣場跳的,但大多是年輕人,形式大多是拉丁舞居多。正確與否,僅供參考。
沒有,那麼國外為什麼沒有廣場舞?
近來,廣場舞成為爭議焦點。在國內,有“潑糞”、“扔水彈”、“開槍放藏獒”新聞,在網路平臺引來兩極分化的喧囂;在境外,紐約等地警察強行禁止旅美“中國大媽”跳廣場舞,也曾引發網路“越洋圍觀”。
對於居民區內的噪音或集會擾民,國外許多地方採取的是“零容忍”政策,即社群內固定業主只要有一戶反對便禁止,沒商量。
當今社會已進入老齡化社會,許多都市中老年人苦於子女忙碌、交際圈狹窄,文娛生活單調,渴望透過參加公眾性活動,調劑身心,拓展交際,而廣場舞參加人數多,入門門檻低,又無需什麼費用,是許多整日困於“鋼筋森林”中的老年人喜愛、甚至依賴的社交活動和娛樂、鍛鍊方式,歡迎者、參與者很多,是完全正常的。
讓人真正反對、反感的並非廣場舞本身,而是與其相伴的噪音等“副產品”。在國外,許多公眾娛樂活動,其產生的噪音、聲光電等效應不亞於廣場舞,甚至遠在廣場舞之上,如在加拿大溫哥華,每逢週末,一些公共場所都會舉辦街頭、廣場音樂會,說是“地動山搖”也不算過分。
然而所有這些在公共場合舉行的活動,都有嚴格的約束和限制。在溫哥華,什麼樣的場地允許舉辦什麼型別的公眾活動,是有嚴格限制的,離居民區較近的場所,噪音較大、聚集人數較多的活動,會被明確列入禁止範疇。
在居民區範圍內或附近,別說搖滾樂、廣場舞之類“大動作”,就是露天高聲播放音樂,被投訴或報警後也會受到嚴肅處理;居民區內,晚上超過9點,住宅內的音樂聲或音響聲都要調低,否則一旦被舉報,警察也會上門的。
對於居民區內的噪音或集會擾民,國外許多地方採取的是“零容忍”政策,即社群內固定業主只要有一戶反對便禁止(筆者家附近一個社群,就曾因一家業主以“噪音擾民”為由反對,“一票否決”了一座申辦中的託兒所)。
廣場舞本身的存廢不是關鍵,不擾民才是關鍵。有關方面首先應制定明確、嚴格規則,對廣場舞的“准入”實行一定地域範圍內的“業主一票否決制”,其次,也應為廣場舞愛好者提供適宜的、不致擾民的場所。
當然,更重要的是關心中老年人文化生活,有了充實多樣的文化生活,“中國大媽”們大約也不會常去廣場跳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