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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我們的工資結構是底薪+加班費。加班費星期六是雙倍,現在工廠決定春節放假15天,把我們1月份和2月份的星期六全部調了當正班,等於我們這兩個月星期六都沒有加班費了,就領底薪,很黑很坑人。這樣的調班是否符合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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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心有烏托邦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從事工作或者生產的時間,即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一定時間內必須完成其所負擔工作的時間。加班相對工作時間而言,就是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所以能否正確把握工作時間的內涵是界定加班與否的一個關鍵因素。

    (一)標準工作時間:《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稱《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下稱《規定》)對此都分別作了明確的規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1995年3月修訂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並且從1997年5月起,在工作時間的計算上,一律以每週工作40小時間為基礎。

    (二)計件工作時間 計件工作時間是指以勞動者完成一定勞動定額為標準的工作。但要求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作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因此,此種工時形式實際是標準工作時間的特殊轉化形式。

    (三)其他工作時間 部分企業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作的。《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也作出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作時間的,可以實行其他工作時間”。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三條也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但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須按《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進行審批 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即因用人單位生產或工作特點,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其工作時間不宜以日計算,需要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長度(小時數)一種工時形式。其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所以調休不算違法 只要公司沒有讓員工工作超過日8小時周40小時的時間都屬於合法現象

  • 2 # 依招

    大家好,我是利明。我來回答調班是否違反國家勞動法這個問題。我的答案是雖然不違法,但需經過被調班人員的同意,看以下影片。

  • 3 # 城管小陳

    勞動法中沒有關於連班的規定,只是是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因經營、生產需要加班的,需要勞動雙方協商一致,且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最多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且應當足額支付勞動者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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