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小法匠

    大概看了一下,這辯護人好像沒有理解法官的意思,法官問他有沒有證據出示,他說他沒有義務出示證據。其實我的理解是犯罪嫌疑人確實沒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有罪,但有可能有罪輕或者無罪等證據出示,法官也是按照庭審程式進行詢問也是尊重其權利。具體沒有看庭審直播,如有不對望見諒。

  • 2 # 孤鴻-雨

    這律師也是過激了,被告人和辯護人是沒有舉證的義務,但肯定有舉證的權利,法官問你有沒有證據要提供本身沒有錯誤。

  • 3 # 秋色正傑

    在法庭上,法官就是最大,因為他是裁判者。任何不聽從法官裁判和指令的,必須受到懲處。改變法官裁判的途徑,是有法定程式的,而不是輿論。

  • 4 # 王印春律師

    辯護人應當服從法庭的指揮,對於庭審活動有意見的,可以當庭以平和的語言提出,不被接受的,應當服從法官。可以事後書面向上級提出。我不贊同這位律師的做法。

  • 5 # 梁忠律師

    這個律師其實什麼都明白,她在偷換概念,故意用這種方式來給自己擴大知名度!

    隨便一個考過司法考試的人都明白,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是公訴人的,被告沒有舉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但是,這個案子中,法官是問,被告和辯護人是否有證據提交!這是保護被告的舉證權利!

  • 6 # 遙遠的天竭

    凡事都有前因後果,律師這樣回答問題、產生對法官的抗逆、警覺、排斥,一定有原因。本人認為:法官問話,一定不能夠帶有誘導性、預設性、暗示性,更不能帶偏見、傾向,否則一定有失公正。

    本案中法官的問話是存在一定問題的,律師對法官產生的逆反和警覺,絕對不會僅因為法官這樣問話,一定還有別的原因。而且律師回答沒有舉證義務,在法理邏輯上沒有任何問題。法官堅持要問有沒有證據,顯然動機、裁判心態不單純。

    本事件中律師的過錯是過於激憤、欠缺理智和冷靜,但在職業邏輯和作為上並無根本性的錯誤,至多不過是批評教育的問題。

    在本案庭審中,如果法官詢問辯護人有沒有證據提交是出於對被告權利的關注和維護,相信作為律師的被告辯護人自然能夠感覺出這種合法善意,也會自然而然的回答:沒有。如果法官確實出於合法善意,詢問也就應該到此為止。即使作為辯護人的律師回答被告沒有舉證的義務(意思即是沒有證據提供),法官如果是善意的,律師的回答依法也是適當,法官的詢問也應當止住於此。

    但恰恰就在於,法官堅持要辯護人律師回答:有沒有證據提供,就顯得並不那麼單純。法官這種堅持就顯得具有誘導性、預設性和傾向性,極易讓被告的辯護人律師產生警覺,特別是被告在本案中庭審中處於相對有利地位時,這種警覺恰恰是適當的(如果有利地位是確定的,提交證據反而會使這種確定性喪失,純屬非必要)。這種情況下回答有證據或者沒有證據都是不適當的。因此律師回答,被告沒有舉證義務,恰恰是一種智慧和專業的表現。

  • 7 # 菩提新客

    法官應該明白兩個重要程式節點:1,刑事訴訟審理中,提交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是公訴人。法律明確規定被告人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法庭審理的應當是公訴人提交的證據是否合法有效,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而不是讓被告人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無罪。2,處於羈押狀態中的被告人是無法完成取證並向法庭提交證明自己無罪。即使是刑事辯護律師事實上也沒有取證權而完成被告人無罪證據的取證向法庭提交。法庭審理中被告辯護人對法官的牴觸情緒表現,應該是法官的審理出現了傾向性,引起了辯護人警覺而出現這一幕。

  • 8 # 叢而語之

    在法庭上,律師就是透過說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觀點,從而為當事人爭取合法利益最大化。不是原則性問題,跟法官頂牛沒有必要,對委託人的利益也是有害的,如果僅僅是為了作秀或宣洩自己的情緒跟法官鬧翻,是非常欠缺職業精神的。

  • 9 # 藍凌

    幹什麼這麼激動,你就說沒有不就完了嗎?你沒有舉證的義務沒錯,法官是問你有沒有證據提交,而不是要求你必須提交!所以各方面對你的處罰是正確的!

  • 10 # 上海默石

    這名律師的行為確實是在擾亂法庭審理秩序。首先,刑事審判中辯護人根據刑訴法37條規定是有權蒐集或者提交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材料的。其次,在刑事審判法庭調查程式中除了公訴人舉證質證,辯護人也是有舉證質證權利的。因此法庭詢問辯護人是否有證據提交是符合刑訴法規定的必經程式。辯護人如果有對自己委託人有利的證據材料可以在此時提交法庭進行質證。沒有的回覆法庭沒有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提交即可。而質疑法官根據刑訴法規定詢問辯護人是否有證據提交的正常審判行為,違反刑訴法規定,對案件審理依據刑訴法正常進行造成了非法干擾,其違法行為事後被依法追究責任理所當然。該律師的相關表現極其不專業。必須認真反省,好好學習刑訴法,提高專業能力,切實保證自己的執業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以法律為準繩,規範自己的執業行為。

  • 11 # 王西祥律師

    這位辯護律師,當律師當久了,產生了對法官的牴觸情緒,雖然說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法官、檢察官及律師是平等的,但是,法官、檢察官都是公權力,唯有律師沒有公權力背景,律師的職責是為被告人辯護,最大限度的讓被告受到公證的處罰。但律師要服從審判長的安排,不能違反法庭秩序,為被告負責,也為自己負責。法官、檢察官、律師要互相尊重而不能互相傷害。

  • 12 # 阿軍看世界

    律師言語只是激憤不規範,沒有虛假陳述,至多是批評警告,沒有那麼多罪的,應充分保障此律師的合法權益,不能搞口袋罪上綱上線

  • 13 # 遁123789

    律師這樣做確實欠妥。你既然相信法律,也有同步錄影,那就一切按照法律來。如果覺得不公平,可以事後向檢察院申訴。

  • 14 # 九品湘下農夫

    該罰!

    從題主出示的庭審記錄來看,法官要求當事人明確回答有無證據提交,很正常。

    辯護人答非所問,且不聽法官示意。

    辯護人必須遵守法庭秩序,理應服從審判長的指令。

    這既是對法庭的尊重,也是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 15 # 祥子18552834

    譁眾取寵,藐視法庭,誤導被告人,讓被告人錯過了在法庭上依法維護合法權利的機會,最終被侵害的不僅是法庭的正常秩序,受害的更是被告人及其家屬。這樣的“懟”式律師極其自私,即為可恨,極不負責任,依我看停止執業六個月都少了,應該咋了她的飯碗。

  • 16 # 得樂山人

    審判人員的提問有沒有必要?有吧

    審判人員的提問有沒有問題?感覺清楚、準確

    審判人員的提問是不是難以回答?yes or no

    辯護人自己並且指導當事人為什麼不回答?要達到的辯護目標是什麼?糊里糊塗

    律師的工作有演譯的成份,但絕不宜搞成表演,贏得了當事人一時的感激,卻得不到他們包括家屬內心的尊敬。讓法官尊重和“恐懼”的律師,是你能發現被他忽略的問題,並給足他面子,更理想的是就此成為朋友。

  • 17 # 謝政敏律師

    客觀地說,從專業角度,鄒麗慧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尤其是在回答法官有無證據提交的發問過程中確實存在答非所問的問題,但這只是律師法庭應對不熟練,法庭發揮不熟練的問題,不是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也沒有造成法庭秩序的任何混亂,鄒律師不存在任何違法違規的情況,福州市律師協會以法院投訴便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的處理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是完全錯誤的,必須糾正。

    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 謝政敏

  • 18 # 同理心凡人哥

    這是位業務不精、定位失當且過於情緒化的女律師。推測其性格特質屬於掌控欲太強、不容被質疑或冒犯、攻擊性強,同時對權威充滿委屈感與對抗感。這種特質的形成可能源於其成長的原生家庭中的強勢、嚴苛或偏執的父輩,使這位女律師兼具了【繼發性的怨懟型對抗權威(父輩)的模式】與【源發性的權威掌控型模式】。

  • 19 # 徐紅衛3

    律師法庭辯論的發言,只要不是擾亂法庭就不該被處罰。至於是否答非所問,法庭記錄在案即可。難道法庭發言,該說什麼、該怎麼說都得按法官的意思來嗎?那還要律師做什麼?

  • 20 # 海納百川7218

    只有看了整個庭審記錄才能理解來龍去脈,法官有沒有傾向?斷章取義,不能說明什麼。如果只看正當防衛的人殺了行兇人這一點,哪還有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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