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辦公知識局

    當前的司法條件下很難給予量刑,只有犯罪嫌疑,但沒有證人、證物、證據、當事人也不承認犯罪事實,沒有辦法定罪。因為你講的是如果,法律沒有如果,只看證據,公安和檢察院如果提供不了足夠的證據甚至都無法立案開庭。你覺得他殺了人只是你覺得,沒證據這叫做誣陷,犯罪講究,犯罪動機,犯罪條件,犯罪計劃,實施犯罪,以及犯罪的結果,如果不能構成鏈條,嫌疑人的律師都能翻案!甚至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因為證據不足導致嫌疑人被拘留期間產生的一切損失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你如果認為誰有罪,他不一定有罪,因為那只是你想想的!你希望一個人有罪,你就會找一切理由和證據來給人定罪。但這不一定是事實!而且普通人也沒這個權利!

    法治講究的是震懾和事後的處罰,不是臆斷!

  • 2 # 順順順然

    如果假定一個人殺了人,

    1、無作案兇器;

    2、無目擊證人;

    3、無直接證據;

    4、嫌疑人不認罪;

    既然如此,那麼憑什麼來認定嫌疑人殺人?

    有“天證”“地證”“空氣證”嗎?

    法律以事實為依據,從刑法“疑罪從無”原則出發,無法對嫌疑人定罪。

    如果日後有了足夠事實證據的話,還是可以定罪的。

  • 3 # 李王世家

    形不成證據鏈無法定罪 但是咱們國情特殊 真要上手段了 不是你做的都能讓你承認你做的 更何況本來就是你做的 證據你自己交代出來

  • 4 # 力量與和平

    定不了罪的,定罪好像要,人證,物證,殺人動機等俱全。

    說個真實案例,我家有個親戚在法院當過審判員,他跟我說過這麼個案子:

    兒子捅了人,他老子來頂罪。但人證物證啥的都全,本來我親戚以為差不多能直接可以定罪了,結果兇器找不到了。他老子交代兇器給扔湖裡了,但那時候哪有條件從湖裡撈東西啊。結果就卡住了,他老子又硬頂著說人是他捅的,結果就這樣僵持下來了,最後只能不了了之了。

  • 5 # 大兵叔叔

    依據目前的刑事政策,疑罪從無。

    在所有的刑事判決書中,都有這樣一段話: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指向兇手,那麼確認他犯罪的事實是不確定的,因此,法官如果敢以不確定的事實判決,自己本身是要冒很大風險的。

    年前辦理過一個刑事案件,當事人因為在一家金融公司上班而被警方全員帶到看守所,拘留到近30天后辦理了取保候審,由於這個員工本身就是上班,對公司的事情也不瞭解,既不是主管也不是經理,只是一名業務員,入職的時間也不久。

    從看守所走出來後,案件就就進入了檢察院階段,經過兩次退偵後,檢察院最終做出了不起訴決定,這就是證據不足不起訴,當然相比殺人案件來講,這也許微乎其微,甚至社會危害性也非常低,但是,如果證據不足,檢察院自己就不會公訴到法院了。

    一個殺人案,當警方已經確定到這個人時候,說明警方認為這個人犯罪的可能性會很大,會想法設法逼著這個嫌疑人說出來,這就是為什麼前些年在一些地區在出現故意殺人案件後,警方鎖定了嫌疑人套取了口供,最後發現是冤案。

    如果一個人真的做了,別想著在警方的訊問下能夠逃過去。

    以前有一個鐵籠沉屍案,把被害人放入鐵籠,推下深度上百米的湖中,都能夠打撈出來,何況一把刀子呢?

    刀子即便找不到,所有的客觀證據都指向犯罪嫌疑人,即便採取了沉默對抗,最終也是於事無補的。

  • 6 # 世界漁樂資訊

    首作為一個生活經驗豐富的人,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可以肯定的回答,按照法律程式來講,不會!

    首先,我國刑法講究疑罪從無的原則,而且法庭講究的就是證據。

    沒有直接證據,肯定不會定罪,

    證據不足,都會放人,就這麼簡單。

    何況沒有任何直接證據,想要定一個殺人案

    這絕對是痴人說夢。

    其次,我們講究的是誰起訴,誰舉證的這個原則。

    殺人案件肯定是公訴案件,就需要有關部門進行舉證。

    沒有證據,那就只有放任他離開。

    最後,這種情況是不可能的,沒有完美的犯罪。而且,沒有證據也不會逮捕起訴你,最多傳訊一下。

    你只要犯案,就會留下證據,現在科技這麼發達,

    指紋、腳印、氣味、兇器、作案時間、審訊手段、測謊儀等

    你確定我們找不出證據?

  • 7 # 真的黑旋風

    你就是有目擊證人,找不到作案工具或現場,哪怕是嫌疑人承認事實,也不好定罪,這當中很容易有作假證或買人頂罪的現象,很多時候容易錯判誤判,讓真正的兇手逍遙法外。所以一定要證據確鑿。

  • 8 # 西安律師李博星

    你這個問題有問題,你怎麼知道他殺了人?沒找到兇器,沒有證人,不認罪,你是咋知道他殺了人的,除非你就是他。

    如果一起案件,某人有殺人的嫌疑,但是警方沒有找到兇器,沒找到目擊證人,本人不認罪,是否能查明案件事實,並給某人判刑?

    答案是可以,證明一個人有犯罪行為的證據形式或者種類很多,除了你說的這三項,有其他證據充分的,完全可以定他的罪。

  • 9 # 徐州小夥

    排查一下嫌疑人與受害者的社會關係!判斷是仇殺,劫財,劫色,還是滅口!還要有其他的相應調查取證!第一,進行現場勘察,提取嫌疑人生物標本,除非作案很完美,否則肯定會留下作案痕跡。第二,調查案發時嫌疑人的活動軌跡,及要求嫌疑人提供不在場證據!第三,搜查嫌疑人居所,看是否存在有價值線索!

  • 10 # 律法學道

    我的答案是:可以定罪,即使兇手本人拒不認罪。下面我們透過定罪量刑的證據標準來闡述這個問題。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透過這個案件的分析,我們來了解一下證據的種類,證據包括:物證,物證主要是以物質的特性起證明作用,比如一個人殺了人,被害人屍體、兇器等屬於物證。書證,以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屬於書證,比如被害人的所書的與案件有關信件、文字、符號、圖畫等。證人證言,自己所知道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比如看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起離開,一起乘車等情形。被害人陳述,此案件中被害人已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偵查人員讓犯罪嫌疑人陳述有罪的事實或無罪的辯解,然後根據其陳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從中發現問題。鑑定意見,公安機關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的一種偵查活動,具體到此案件中,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檔案、痕跡、人身、屍體進行鑑定。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勘驗的檢查物件是現場,物品和屍體。檢查的物件是活人的身體,必要時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視聽資料以其儲存的資訊來證明案件事實。具體到此案,可以以案發現場為中心,詳細調取周邊的監控記錄,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軌跡等活動。

    我們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所以說,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 11 # 笨人410

    好像是教唆呀。可以理解為。若你要殺人。一是處理好凶器。二是不要讓人發現。三是你自己死不承認。做到不要讓人發現你直接殺人的證據。法院是沒有辦法對你定罪的。但願我理解錯了。

  • 12 # 凌霄花沒開

    肯定可以定罪。這個是法律上的問題,法國的法政之父羅卡說:“凡兩個物體接觸,會產生轉移現象,即會帶走一些東西,亦會留下一些東西。

    這個定律叫“羅卡定律”,簡單表述為: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時間、物證、心理、生理反應都會留下必然的證據。

  • 13 # 三隻腳的大烏鴉

    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比如直接拍到兇手的臉和殺人過程的監控影片,或者當事人供述和證人證言。

    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才能說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比如兇殺現場發現的血跡、腳印、指紋,或者兇器等等,這些東西單獨拿出來都不能證明全部案件事實,只有合在一塊形成證據鏈才能定罪。

    事實上,無論中外,絕大部分惡性刑事案件都是靠間接證據定罪,以直接證據定罪的很少,因為直接證據很難取得也不可靠。在影片監控普及之前,幾乎所有的刑事案件的直接證據都只有當事人的供述和證人證言,這種直接證據用來定罪的效果大家都知道的,很容易造成刑訊逼供。

    所以刑事案件基本上都要依靠充分的間接證據定罪。

    例如:

    1、現場有錄影,只錄到殺人過程和兇手身材和所穿衣物,但沒有錄到兇手的臉。犯罪嫌疑人和錄影中兇手身材一致。

    2、現場提取了死者血液,取得DNA。犯罪嫌疑人家裡找到了一件衣服,和錄影裡衣物一致,衣服上有血跡,DNA和死者一致。

    3、犯罪嫌疑人鞋底有兇殺現場的泥土和血跡。

    4、有其他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兇殺案發生的時間到過現場,比如看見犯罪嫌疑人的證人的證言、拍到犯罪嫌疑人臉和車牌的道路監控影片等等。

    5、犯罪嫌疑人沒有不在場證明,無法合理解釋前往兇殺現場的原因和所做的事,或面對警方的詢問有意撒謊。

    6、透過走訪和監控,除了犯罪嫌疑人和死者之外沒有其他人到過現場。

    7、犯罪嫌疑人與死者有矛盾,存在作案動機。

    上邊這些間接證據可以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殺人的事實存在。

    當然,只要是間接證據形成的證據鏈,肯定會有漏洞,比如上邊的案件,可能出現兇手與犯罪嫌疑人身材一致,兇手逃過監控潛入現場殺人後將衣物鞋子交給犯罪嫌疑人穿上,然後犯罪嫌疑人主動頂罪。但發生這種情況的可能性非常小,刑事案件只要達到99%的蓋然性就足以定罪了,畢竟警察和法官也不是神,不可能穿越時空回到現場,只能依靠技術手段蒐集證據還原事實,而技術手段不可能做到完全準確,就算是DNA檢測的準確率也只能是99.99%而不是100%,還是有一定機率出錯的。

    無論如何,警方都不能依靠刑訊逼供來定罪,只能依靠客觀證據定罪。刑訊逼供造成的冤案的主要特點就是定罪主要靠供述而非靠嚴謹的證據,只要細究一下基本上證據都是有問題的。

  • 14 # 我不像壞小孩

    兇器和人證,是認定自殺和他殺的重要證據,如果缺失,將很難定罪。

    我們不說謀殺,只說自殺。英國的蘇格蘭場,接到了一個沙俄時期老軍官的報案,說某年某月某日,有人要殺他。於是蘇格蘭場的警察,在這位老軍官的住宅附近,佈置了警戒。到了那一天的晚上,警戒的警察聽到了一聲槍聲,破門而入後,發現老人倒在血泊中,已經中彈死亡,子彈是從太陽穴射入的。

    蘇格蘭場的警察開始破案,可在封閉嚴密的住宅中,卻沒有發現槍支,也就是兇器。若是如此,就要否定自殺,判定謀殺。保險公司就要賠付巨大的保險費用。無奈之下,蘇格蘭場找到了大偵探福爾摩斯。經過福爾摩斯現場勘查,發現老人傷口有焦痕,說明當時槍口離老人頭部距離不超過50公分。在房屋門窗一切完好,又沒有外人進入的情況下,這種情況應該判斷為自殺,但卻沒有兇器。最後只能以他殺定案。老軍官的女兒,得到了一大筆賠償款。

    其實這個案子福爾摩斯是給破了的,只是考慮老人愛女心切,沒有通報蘇格蘭場而已。想知道結果的,可以看一看,福爾摩斯探案集。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真正的殺人狂徒是沒有好結果的,不信的話你可以看一看“白銀連環“謀殺案兇手“高承勇“的結局。

  • 15 # 偉我至真1

    現代法律的精神就是疑罪從無,既然沒有證據,沒有證人本人又不認罪當然不能判定有罪。既不能放過一個壞人也不能冤枉一個好人。

  • 16 # 人間一塵

    如果真如出題者所說,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此犯罪嫌疑人是兇手,那按現在的辦案程式和相關的規定,只能作出無罪推定。

    因為任何證據都沒有,如何認定此人就是罪犯?

  • 17 # my真心對待

    那等於你說的就是廢話……根本不可能判刑……任何證據都要具有直接性……而不是間接性的…這樣的證據才具有法律效應 才可以讓他人信服…人證有沒有另說 畢竟有些案件是沒有證人的 如果要有證人才可以定罪 那麼很多犯罪嫌疑人就不用受到懲處了 受害者也會受冤… 關鍵是作案的兇器和現場的物證……特別是生物學這方面的證據非常具有法律定罪的效應……包括即使有證人指證也沒有生物學這方面證據的公正……畢竟證人可以有作假證的……而生物學就不會……

  • 18 # 那一剎那的轉身

    大概15年的時候,央視12法制頻道某個欄目播出了一個節目,就是一起殺人案。嫌疑人(兇手)已經承認自己殺人的事實,但是找不到作案工具更找不到被害者屍體。其實一開始嫌疑人已經交代了過程指出拋屍地點,但拋屍是在大橋上拋入了水庫,而該水庫修建較晚,橋下在之前是村莊,修水庫只是人搬離房子還在水下,打撈難度極大。由於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該案一直無法判決。後來經過層層努力,克服種種困難才把受害者遺體打撈上來最終判決故意殺人罪。

  • 19 # 漸行漸遠65557317

    既然沒有直接證據,沒有目擊證人,沒有作案兇器,當事人也並不承認,那你憑什麼斷定對方是有罪的?更何況還要法律去制裁!你給我說說為什麼,只憑你的直覺?要是什麼都只靠著自己的直覺都可以定罪的話,那還要法律幹什麼?

  • 20 # 小硬人

    會,一定會抓到兇手的!

    這裡面可能沒有直接證據,那就從找尋間接證據入手,大概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二者之間的關係,背景和有無恩怨。以此可初推是蓄意抹殺還是臨時起意。作案動機~

    二是,調取兇案現場及周邊監控,檢視兇手在有無在現場出現,或者出現周圍,形跡可疑。作案時間~

    三是,同時勘察現場及周邊,有無發現毛髮,指紋,腳印,唾液,抓痕,兇器等等,DNA檢測和屍體勘察,有無打鬥痕跡,判斷何種兇器等等~

    四是,突審,並後續指定審訊計劃。能從語言漏洞中找到蛛絲馬跡,最好是行為學專家和犯罪心理學專家,外場經營分析。邏輯漏洞~

    還原現場,形成證據鏈就可以!

    現在,偵審的技術和手段越來越高明瞭,不信抓不住兇手,再說兇手就在眼前,豈能放過,雖然再沒定罪前都叫犯罪嫌疑人!在以前上刑偵課上,老師說過任何人和物再特定的空間和時間都會留下蛛絲馬跡的,需要不同的角度來找尋!

    就知道這麼多了,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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