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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沙漠胡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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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退休老李
我國“刑法”中對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裡沒有你說的這種型別,“借錢不還”不構成詐騙罪,因為這“借錢”兩個字本身就證明是借貸關係,而不是詐騙行為。前面有律師已經就有關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犯罪動機、主客觀因素、所造成的後果等解釋得很清楚,我不再複述。
借錢不還與詐騙行為存在本質的區別,最主要的是“罪與非罪”的區別,這個不能混淆概念。不能把借錢不還的行為當成犯罪行為,借錢不還就是一種民事糾紛,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說直白一點,借錢還了,就不會產生糾紛,正因為借錢不還,才有民事糾紛案件的發生。這就是民間借貸糾紛的一種型別—公民與公民之間(也就是自然人之間)發生的借款合同糾紛。
所以如果你遇到這樣借錢不還的人,就應該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方有財產,你可以申請訴訟保全或訴前財產保全。當然訴訟是有風險的,如果同你打交道的這個借錢不還的人是個賴皮、或者身無分文的人的話,打了官司你的錢也不一定能要回來。
我這一大通話是根據你的問題而來的,如果你的具體情況與問題有出入,也就是借你錢的人你確實懷疑他有詐騙的嫌疑,你應該去公安機關報案試試,不要耽誤了你的事情。
我們經常在各種媒體上看到網路詐騙、電信詐騙、金融詐騙、各種保險詐騙、合同詐騙等等,你對照一下你的事情,看能不能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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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生緣艾健康大聯盟
這個認定是看地域,比如深圳是大城市,沒人管的,如果是欠發達地區,他們還相對保持為人民服務的初心,好很多,和事件本身的性質的關係不是很大,和公務機關是為什麼服務這個關係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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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刑辯視角
你好,根據你提出的問題結合以往的經驗,談一下我的看法:
從大的方面一個是違法犯罪的刑事問題,一個是普通的民間經濟糾紛,這個比較簡單,相信大家在兩者的定性上都不會有錯,就不在詳細分析,下面重點說一下“借錢不還”型詐騙罪與民間借貸這兩者在行為關係上的區分。
第一,“借錢不還”型詐騙的本質是借款人從一開始就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來向出借人借錢的,也就是說,借錢只是一個幌子,有借有還的借才叫借,存心不還,但是嘴上說是借錢,這是騙而不是借。而民間借貸就是衝著借去的,借的時候心裡想著也是要還的,並非一開始就打著借後不還錢的注意。
第二,要實施詐騙行為。其實借錢不還型詐騙的行為,就是借錢的這個行為。詐騙罪的行為的方式是,犯罪人透過實施詐騙行為,讓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受害人出於錯誤認識而處分了自己的財務從而遭受損失。“借錢不還”型的詐騙,就是以借為名來騙取出借人的錢財,當以借錢的方式表現出來時,出借人不會想著對方不還的,如果一開始知道不會還錢,估計沒有一個出借人還傻傻的借錢出去,因此都是基於出借人覺得借款人能還回來的錯誤認識來出借了自己的財務,從而導致了財產的損失。
而民間借貸就不會,在民間借貸關係中,通常是要評估有無還款能力或者以其他財務作為抵押而進行貸款的,因此,在借錢時一般不存在還不上錢的可能,借款人也並不會借了就不還(之後因為情景有變導致還不上的不算此列,這是想還而沒錢還,並不是有錢也不還,或者壓根就不還)。
第三,在實務中的案例就有一個認定依據是,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仍繼續借貸的行為就屬於詐騙,而民間借貸大部分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其實越是細節的地方爭議就比較大,很難一句話或幾句就可以概括出來,具體的案件還應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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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思想空間
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是: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自己的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致使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判斷詐騙罪的難點在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如何認定,以及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產行為如何認定。
民間借貸是公民之間、企業之間、公民與企業之間,出借人將自有資金借給需要資金週轉的借款人,借款人到期還本付息的行為。判斷詐騙罪與民間借貸行為的標準就是借款人是否以“非法佔有出借人財產為目的”,以及借款人是否“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出借人財產”。
理論上容易判斷,但一遇到紛繁複雜的現實經濟生活,無論是普通人還是司法工作人員,都極其容易出錯。
判斷借款人是否以“非法佔有出借人財產為目的”,主要從借款人三個方面行為進行客觀判斷。
——借款人借款後對資金的實際用途。實踐中,借款人借到現金後,往往不是從事原來說的用於生產經營或者用作過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而是主要用於借款人個人、家庭揮霍、打牌賭博甚至吸毒等。如果這樣,基本上可以判斷借款人的目的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成分。
——借款人借款時的財務能力與資產情況。借款人借款時如果個人、企業根本就沒有還款能力,或者雖有少量資金、資產但已經將大部分甚至全部資金、資產轉移他處,此時借款人卻仍然將自己包裝打扮成富豪或企業發達興盛的樣子,此時,借款人有極大可能屬於根本就不想還款。這種情況下可以認定借款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借款人借款後隱藏行蹤甚至潛逃玩失蹤。借款人借款後,不是積極從事經營生產,以企業盈利的效益作為償還借款的資金來源,即使一時償還不了,但並沒有躲避債務行為,而是說明情況,積極籌措資金,有償還的意願;相反,卻攜款潛逃,根本與出借人不聯絡、不說明情況。此時,就基本上可以判斷借款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為了從出借人那裡借到款項而編造、虛構各種虛假理由與事實,誘使出借人作出錯誤判斷,相信借款人有能力償還借款,從而自覺自願將款項出借給借款人。這種虛構、編造的理由包括:企業新簽訂單較多,但沒有現金訂購原材料,無法生產產品,其實企業根本就沒有接到訂單;要歸還銀行前一筆到期貸款,但企業暫時沒有還款能力,只要還款後,就又可以從銀行新貸一筆貸款,到時用新的銀行貸款償還出借人借款,但實際上以上根本就沒有這回事兒,完全是借款人編造虛構的事實。還有,借款人虛構擔保物或者用一個虛假的根本沒有財產的空殼企業做擔保,企圖從出借人那裡借到款項。
坦率說,以上都是判斷借款不還型詐騙與民間借款糾紛的常用方法,但這些方法並不是萬能的,也不存在能夠一清二楚分辨二者界限的靈丹妙藥。實踐中大量存在現狀是:
不少企業或個人借款人一開始並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目的,但為了維持奄奄一息的企業生存下去,不得不虛構編造各種理由四處借款,以期待形勢好轉後再還款,但事態發展到出乎意料,借款人就開始賴賬潛逃、玩失蹤。此時,就由民間借貸糾紛轉化為詐騙犯罪。如果此時借款人即使還有鉅額欠款,但借款人仍然沒有隱藏、潛逃或消逝,而是無論多少還在積極想辦法還款,就不宜定性為詐騙,此時仍定借貸民事糾紛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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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律人5524
“借錢不還”型的詐騙罪,是指行為人透過借貸的合法形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
非法佔有的動機決定了是經濟詐騙而不是民間借貸。這是認定借錢不還型詐騙罪的要件。可以從行為人的借錢理由及用途、借錢時經濟條件、是否掩蓋真實身份或事後躲藏等來判斷。如借錢理由和實際用途不符,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來騙取。本沒有償還能力還去借錢,借錢後大事揮霍,事後銷聲匿跡等等,就有可能涉嫌詐騙罪。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者的區別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是非法佔有,借錢不還。民間借貸人想積極還錢,未還上是因客觀原因。
2.採取的方式不同
詐騙行為人的方式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實際上是欺騙。民間借貸的方式是實事求是,述說事實。
3.對借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行為人借錢後不想還錢,躲避隱藏,肆意揮霍。民間借貸人想積極還錢,經濟條件上有償還能力。
詐騙犯罪和普通的民間借貸二者罪與非罪的界限不是十分明顯的,需要司法機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來準確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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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崛起實木工藝茶盤
、行為人借錢的理由與實際用途
在正常的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會告知債權人借款的真實用途,讓債權人知曉借出資金的用途和風險,從而做出決定。而在詐騙案中,犯罪人通常會編造一些虛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資、工程建設等正當而且有豐厚利潤的專案,使被害人產生其借出資金安全並能及時收回的錯誤認識。而實際上,犯罪人在獲得借款後會將錢用於一些高危或者無法收回資金的活動,如用於賭博、供自己揮霍等,從而導致被害人的資金無法收回。行為人對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會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而借款時的理由與實際使用的異同,也可以反映出行為人在借款時是否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象的客觀行為,是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的重要依據。
2、行為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
行為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是判斷其是否準備歸還借款的重要因素,行為人財務狀況結合其對借款的用途,能夠準確把握行為人的真實心態。在很多詐騙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負債累累或者沒有任何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透過虛構事實將自已裝扮成富人或具有償還能力,如謊稱擁有房屋、土地、豪車等,在騙得借款後大肆揮霍,造成借款無法歸還,此類情形應當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就沒有償還的意圖。反之,如果行為人本人具有較好的財產條件,雖然透過虛構理由等手段獲得了借款,並用於了賭博等活動造成借款無法按時規還的,但其所擁有的其他財產,如房產、汽車、股票等,能夠保證債權人利益不受損失的,應當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具有歸還的意圖,不應認定為詐騙。
3、行為人是否有掩飾真實身份或隱匿行蹤的行為
在借貸式詐騙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會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證件來掩蓋真實身份,在得手後便銷聲匿跡。還有的犯罪人雖使用真實身份,但在騙得借款後或被害人追償過程中,又透過更換手機號碼、變更居住地點等方法來隱匿行蹤,這些行為也能夠反映出行為人不願歸還借款的主觀心態,是判斷行為人性質的重要依據。
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過程中,應當結合以上三點進行綜合的分析和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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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萬般皆下品
詐騙的話是故意的,也就是說我一開始借錢就是為了騙你的錢,就是不準備還,就是要跑路的
借貸關係的話主觀上是真的為了借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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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浩瀚蒼穹宇宙
十六人捲入一起500百萬典型的虛假訴訟民間借貸案件,檢法為七人涉嫌虛假訴訟犯罪嫌疑人撐起保護傘,八名被檢法枉法裁判冤枉成老賴再喊冤叫屈!一名真正的擔保人免於擔保責任?七名造假承諾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也再喊冤叫屈!
河南省三級法院枉法裁判、申請檢察院監督再審不予支援?致使六人和二家小微企業公司蒙受冤假錯案的嚴重不法侵害成為老賴?這種冤屈在中國還要向哪裡申訴維權吶?呼籲全社會有識之士都來關注(2015)瀍民初字第688號(之一、之三、之四,庭審重要證據在案件卷宗中悄然丟失了,無人問津?)《民事裁定書》;(2016)豫0304民初564號《民事判決書》、(2016)豫0304民初564號《民事裁定書》;(2017)豫03民終42號《民事判決書》;(2017)豫民申4634號《民事裁定書》;(2017)豫0304執《民事裁定書》《執行決定書》《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還有沒有收到的洛陽市檢察院不予支援申請監督再審案件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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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邢律說法
“借錢不還”型詐騙,即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透過借貸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認定此類案件的關鍵是其在借款時就知道自己根本沒有償還能力,但仍然向他人借款。即虛構了自己有償還能力或隱瞞了自己無償還能力的事實。 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的區別:
1、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同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2、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的行為不同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良好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實際情況。
3、行為人對錢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後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於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於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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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型詐騙認定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問題是還不還,真想還假想還是主觀的,司法機關認定也有主觀性,認定的難度大,往往有風險,誰願擔風險?相對的合法佔有能成立嗎?這個罪的認定實踐中是個馬虎賬,彈性很大。該罪的認定條款必須完善,即到期不還,又不主動勾通協商,躲避超一定期限的,就應完全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成立,可立即進入刑事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