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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時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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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醫學角度講,患有糖尿病,如果併發症輕,血糖控制良好,輸血是可以的。但是,能否獻血,應該做如下考慮關於糖尿病人能否獻血,我國沒有明確的規定,日本的個別地區制定的《血液中心業務標準》規定:糖尿病患者在醫生問診時應該講明、所有獻血者要接受各種必要的檢查,但其中不包括血糖測定。
也就是說,單純依靠飲食療法和運動療法控制的糖尿病人可以獻血,正在接受胰島素和口服降糖藥物治療的不宜獻血。
另一方面,以飲食療法和運動療法控制良好的糖尿病患者,採血之前經過檢查沒有其他禁忌症認為可以獻血的患者,獻血前後也沒有特別需要注意的地方。
平時吃降糖的五穀控制血糖蕎麥——降糖降壓降血脂。燕麥——降低人體對月夷島素的需求,預防併發症。 玉米——降糖減肥。薏米——防治併發症。黑米——預防及緩解併發症。黃豆——降低血糖、尿糖 黑豆——調整血糖代謝。綠豆——輔助治療糖尿病及肥胖症。豇豆——促進胰島素分泌,加強糖代謝。金錢柳薏米茶——金錢柳(俗稱搖錢樹)含的皂苷 、黃酮、多糖及多種微量元素能修復、維持、平衡受損的胰腺。薏仁利水消腫、健脾去溼,研究表明,薏苡仁油能降低血糖值和血鈣值,它的水提取物能有效稀釋血糖濃度。金錢柳薏仁茶雙管齊下,對高血脂、高血糖、高血壓有不錯的調理效果,尤其適用於中老年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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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參芪降糖
糖尿病病人屬於國家規定的暫緩獻血的人群,主要是獻血傷口不易癒合。
正在用藥物控制血糖的糖尿病人是不能獻血的,影響血液質量。如果血糖控制到大致正常後一直沒有用藥治療而血糖很穩定的、食療的人是可以考慮獻血的。
大家都知道糖尿病人是需要天天吃一些藥來保證血糖穩定的,是藥三分毒,這些藥物成分在患者的血液裡都是會殘存的,會影響血的質量.即便有人說了,停藥一週再去獻血這樣血液裡就沒藥物殘留了吧.但是,一旦停藥會造成糖尿病患者血糖升高,繼而引發糖尿病復發.所以糖尿病患者是不建議獻血的.
尤其是二型的糖尿病.尿蛋白和尿糖可都是呈陽性的.這樣的話,併發症也是有很多的,所以治療的範圍比較廣,如果獻血一不小心影響到併發症的復發就不好了.而且二型糖尿病患者獻血後傷口也是不容易癒合的.所以不可以獻血.
注意事項:獻血固然利人利己.但是不適合獻血的人群千萬不要盲目跟風獻血.這樣很有可能不利於別人也不利己.
那麼還有哪些人不宜獻血呢?
根據衛生部制定的《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參加無償獻血。 (1)性病、麻風病、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丙型肝炎抗體陽性者。
(3)過敏性疾病及反覆發作的過敏患者,如經常性蕁麻疹、支氣管哮喘、藥物過敏等(單純性蕁麻疹不在急性發作期間可獻血)。
(4)各種結核病患者,如肺結核、腎結核、淋巴結核及骨結核等。
(5)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靜脈炎等。
(6)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及支氣管擴張、肺功能不全。
(7)消化系統和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較重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急慢性腎炎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腎病綜合徵、慢性胰腺炎。
(8)血液病患者,如貧血、白血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症及各種出、凝血性疾病。
(9)內分泌疾病或代謝障礙性疾病患者,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10)器質性神經系統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腦炎、腦外傷後遺症、癲癇、精神分裂症、癔病、嚴重神經衰弱等。
(11)寄生蟲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熱病、血吸蟲病、絲蟲病、鉤蟲病、囊蟲病及肺吸蟲病、克山病和大骨節病等。
(12)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患者。
(13)做過胃、腎、脾等重要內臟器官切除手術者。
(14)慢性面板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及炎症性全身面板病,如黃癬、廣泛性溼疹及全身性牛皮癬等。
(15)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視神經炎和眼底有變化的高度近視。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膠原性疾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同性戀者、多個性伴侶者。
(18)體檢醫生認為不能獻血的患有其他疾病者。
回覆列表
,糖尿病病人是不可以獻血的,請參看下列不能獻血的規定情況--第9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獻血
1. 性病、麻瘋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 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丙型肝炎抗體陽性者。
3. 過敏性疾病及反覆發作過敏患者,如經常性蕁麻疹、支氣管哮喘、藥物過敏(單純性蕁麻疹 不在急性發作期間可獻血)。
4. 各種結核病患者,如如肺結核、腎結核、淋巴結核及骨結核等。
5.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靜脈炎等。
6. 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以及支氣管擴張肺功能不全。
7. 消化系統和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較重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急慢性腎炎以及 慢性泌尿道感染、腎病綜合症、慢性胰腺炎。
8. 血液病患者,如貧血、白血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症及各種出、凝血性疾病。
9. 內分泌疾病或代謝障礙性疾病患者,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病症、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10.器質性神經系統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腦炎、腦外傷後遺症、癲癇、精神分裂症、癔病、嚴 重神經衰弱等。
11.寄生蟲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熱病、血吸蟲病、絲蟲病、釣蟲病、囊蟲病及肺吸蟲病、克山 病和大骨節病等。
12.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患者。
13.做過切除胃、腎、脾等重要內臟器官手術者。
14.慢性面板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及炎症性全身面板病,如黃癬、廣泛性溼疹及全身性牛皮癬等。
15.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視神經炎和眼底有變化的高度近視。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膠原性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同性戀者、多個性伴侶者。
19.體檢醫生認為不能獻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本標準自1998年10月1日起實施,1993年2月17日頒佈的"關於釋出《血站基本標準》的通知書"(衛醫發〔1993〕第2號)的附件2《供血者健康檢查標準》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