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廣州王如僧律師
-
2 # 哈哈一笑35
上訴二審是否能改判,要看一審判決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是否有問題。另外還要看程式上是否存在違法。這幾方面只要存在一項問題,上訴人又有充足的證據加以證明,進行充分的論證,二審還是有機會改判的。如本人代理的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開發商違約交房一年多,我方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一審判決開發商支付130.8元違約金,我方不服上訴,二審改判為開發商支付32000餘元違約金。現己全部執行完畢。
二審改判有點類似於申請老爸拿起棍子打兒子,確實有點難度,但也不是不可能。
總的來說,民事案件改判比刑事案件容易,毒品案件又是刑事案件中比較難改判的,但毒品案件當中,有很多當事人因為立功就予以改判的例子,就有很多。
根據我的瞭解,在毒品犯罪案件當中,因為立功從而改判的,通常分為以下幾種型別:
第一種情況,一審認為當事人罪行太過嚴重,雖然具有立功表現,也不從輕,二審法院認為應該從輕,從而改判。
我曾經見過一個當事人被控販賣毒品9次,重量達到將6000克的案件,就是這樣,一審法院判處他死刑了。後來他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認為他在到案後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兩個同案犯,這兩個同案犯涉嫌的罪行極其嚴重,都是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因此他的立功屬於重大立功,非常非常重大的立功,覺得可以從輕,就改判死緩了。
第二種情況,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不構成立功,但是二審法院認為構成立功,從而改判。
我曾經見過一個當事人被控販賣、運輸毒品十二塊,重量達到4000多克的案件,這個案件中,當事人也是被判處死刑了。
在二審期間,辯護律師提出該當事人到案後,提供了另外一個毒販的資訊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這些資訊鎖定了這個毒販,並把這個毒販的相片打印出來給他辨認,他也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進行辨認了,然後公安機關根據他的辨認結果,去雲南把這個毒販抓了。當事人的這個情節,依法構成立功,理由就是如果沒有這個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沒有這個當事人辨認,公安機關不可能知道這個毒販藏匿在什麼地方,從而也不可能抓到這個毒販。
二審法院認為辯護律師的觀點非常有道理,認為一審法院沒有認定該當事人構成立功是錯誤的,於是就改判這個當事人死緩了。
第三種情況,一審法院漏了當事人的立功情節,即一審法官、一審檢察官、一審律師都沒有發現當事人具有立功情節,從而也沒有提出來,二審發現了,從而改判。
我曾經見過一個當事人販賣毒品達到3000多克的案件,這個案件中,一審法院也是判處他死刑了。
二審期間,法官發現有一個同案犯,是這個當事人提供資訊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再與緬甸警方合作,從緬甸那裡抓回來的,法官認為這個當事人的行為屬於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依法構成立功,於是改判這個當事人死緩。
第四種情況,一審法院判決後,當事人檢舉揭發,在二審期間或死刑複核期間,公安機關抓到被檢舉者,核實了他的立功情節,從而改判。
我曾經見過一個當事人從朝鮮走私2000多克冰毒回中國販賣,被公安機關人贓俱獲,被判處死刑。
二審期間,該當事人檢舉揭發,然後二審法院叫檢察院去查,檢察院再叫公安機關去查,三個月不到,核實了檢舉屬實,於是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死緩。
我還曾經見過一個當事人從雲南購買了160000顆麻果,運回重慶販賣,在高速路上被公安機關人贓俱獲的案件,也是一審死緩,二審提出檢舉揭發,但是二審法院沒有等到公安機關核實清楚他是否構成立功,就下判決了,維持原判,並依法報送最高院死刑複核了,在複核期間,公安機關抓住被檢舉者,核實了他的立功情節,於是發回重審,在重審期間,法官改判其死緩。
第二個案件當中,這個當事人其實挺危險的。如果最高院核准了,執行死刑了,才抓到被檢舉者,核實了他的立功情節,他就倒黴了。
毒品案件這麼難改判,僅憑一個立功情節,就有多種改判情形,因此,我覺得在刑事案件當中,只要覺得有理有據,就要上訴;不上訴,就沒有機會了;上訴的話,就還有機會。
順便多說一句,刑事案件當中,上訴是不用交訴訟費的,這與民事案件不一樣。
但是,我也發現,毒品犯罪案件當中,立功的事由通常要麼是檢舉揭發,要麼是協助抓捕,檢舉揭發或協助抓捕的往往都是自己的線上兄弟,為了保命,兄弟對不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