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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社保小達人

    樓主你好,企業讓老員工待崗給最低生活費的70%合法嗎?最低生活費一般情況下是根據你們當地所規定的最低工資的標準來制定的,大概也就是在1700元到2000元之間是比較常見的,當然這個錢可以包括社保,也就是說你的社保在扣除以後,可能自己到手的,這個實際收入待遇還達不到這樣的一個水平。

    所以你在企業待崗以後,那麼如果說企業單位正常的給你繳納社保,並且按照最低工資的標準給你發放生活費的待遇,那麼這種情況下是符合標準的,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因為畢竟你代崗將不再給企業單位造成任何的經濟價值,所以說相對應的自己的實際收入會有所降低,也是一個很正常的。

    但因為代崗沒有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說作為企業單位來說,還有責任和義務來給自己的員工繳納正常的社保待遇,當然你在享受社保待遇的同時,還有一份生活費的待遇,實際上還是比較不錯的,所以說這樣的做法是完全合理的,是沒有任何問題的,除非他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這樣一來的話那麼你就失業。這種情況下,你就不具備享受原工作單位的這樣的生活費的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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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瑞雪1307

    給我把保險上了,錢給多少無所謂,最低的70%,挺好的,我出去再找份活幹,不用上保險只給工資的工作還是能找到的。這種公司對這種臨時工的管理也不嚴格。

  • 3 # 職場老莫

    用人單位只發待崗員工70%的最低生活費不合法

    一,《勞動合同法》沒有關於待崗的問題的規定;但是待崗不同於解除合同,待崗期間員工與單位之間勞動關係仍然存在,待崗期間單位應發放最低生活費,仍然要為員式交納各項社會保險。

    二,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各省規定支付生活費。 用人單位支付生活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如果企業不履行義務,以下是老莫的建議你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投訴,處罰方式主要有以下3種:

    一,責令限期補發。

    對於支付職工的工資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企業限期補發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的欠付數額的工資。

    二,責令支付賠償金。

    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企業,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向職工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按以下標準

    1,欠付數額不足最低工資標準 25%的,支付欠付數額20%的賠償金;

    2,欠付數額為最低工資標準25%以上,不足50%的,支付欠付數額50%的賠償金;

    3,欠付數額為最低工資標準 50%以上的,支付欠付數額100%的賠償金。

    三,罰款。

    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期限內仍不補發欠付職工的工資或者賠償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按每欠一人次,處以欠付數額2~5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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