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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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千枝萬葉74080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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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目目教唱歌
這個行為我認為合理,但是沒有必要。首先這是言論自由,只要不違法,每個人有說話的權利。至於要說什麼話這個我認為主要是素質問題,因為這個人表達不喜歡這說明他對這個人不爽。而這種不爽你還別以為是對作品不爽。據我觀察,很多時候並不是對作品本身不爽,而是對作品被多次播放覺得厭煩,或者是這個歌手、組合的粉絲有過激行為不高興。也就是經典的飯圈文化現象:粉絲犯錯,偶像買單。
也就是說你問我:在某個歌手或組合的作品下方表明不喜歡這個作品是否合理?
我會這麼回答:人不能······至少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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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意思的陳花花
當然合理啊。他們是歌手藝人,是社會中普通的職業之一,只不過他們面對的顧客和賺錢機會比我們正常人多很多,我們就是他們收入的來源啊,普通網友,粉絲等,他們的任何作品做出來就是給我們看的,我們喜歡,就會慢慢提高他們的知名度影響力,他們的名氣和收入取決於所有的觀眾。
所以我們當然有資格去發表我們的看法和觀點啊,藝人這種面對公眾的職業,想要擁有巨大財富和名氣的同時,肯定要有勇於接受觀眾的評價和建議。
所謂“歌手(包括組合)”,
是以“演唱”他人創作的作品為職業的一類人。
所謂的“作品”,指的是具有文學、藝術或科學性質,具有獨創性而以一定有形形式複製表現出來的智力成果。
由作品的定義可見,“作品”只能被其作者創作!
根本不可能是被“演唱”出來的!
歌手(包括組合)只會擁有“演唱”!
因此,所謂“某個歌手或組合的作品”一說,毫無根據!
只能是“某個歌手或組合”“演唱的”“作品”!
二者是根本不同的兩個概念,不可混為一談!
其次,歌手的演唱(注意,提問中的所謂“作品”,此處迴歸其本意“演唱”),本來就是唱給他人聽的。
俗話說蘿蔔青菜、各有所愛,
不同的人群自然會有不同的喜好。
對於歌手演唱的同一首歌曲,不同的人,自然還有不同的感受。
有的認為好聽的要死;
也有的認為難聽的要命?!
這都是再正常不過的事。
對於這些感覺難聽的要命的人來說,
難道他們只能違心的說“喜歡”?
難道他們表達自己的真實感受“不喜歡”就不合理了?
世界上哪有這樣的邏輯?
當然,在表達自己真實感受“不喜歡”的時候必須準確適度。
且不可隨意擴大事實,
更不準侮辱人格,涉及人身攻擊!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不僅僅是“不合理”的問題,而涉及到刑事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