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徵收和行政徵用,都是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徵收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以強制的方式無償向相對人徵集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實物的行政行為。行政徵用,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式強制徵用相對方財產或勞務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一、行政徵收與行政徵用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1、從法律後果看,行政徵收的結果是財產所有權從相對方轉歸國家;而行政徵用的後果則是行政主體暫時取得了被徵用方財產的使用權,不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2、從行為的標的看,行政徵收的標的一般僅限於財產,而行政徵用的標的除財產外還可能包括勞務;
3、從能否取得補償來看,行政徵收是無償的,而行政徵用一般應是有償的,行政主體應當給予被徵用方以相應的經濟補償。
二、行政徵收的種類主要有:
1、稅收徵收。它是行政徵收中最主要的方面。
2、資源費徵收。在我國,城市土地、礦藏、水流、山嶺、草地、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單位和個人在開採、使用國有資源時必須依法向國家繳納資源費。如水資源費的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等。
3、建設資金徵收。為確保國家的重點建設,解決重點建設資金不足問題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徵收。如,公路養路費的徵收、港口建設費的徵收、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徵收等。
4、排汙費徵收。
5、滯納金徵收。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徵收內容。
三、行政徵用的基本特徵:
1、被徵用方是享有合法財產所有權的社會成員;
2、行政徵用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出於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需要徵用私人的房屋等不動產和運輸工具等動產;
3、財產使用權的轉移應當是有期限和按期歸還的,國家對為公共需要轉移財產使用權的社會成員進行補償。
4、行政徵用的決定方式,由於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可以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但是所謂“公共利益的需要”的確定應當有合法理由和經過法定程式,如經過法定程式生效的行政規劃或者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需要等等。
行政徵收和行政徵用,都是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徵收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以強制的方式無償向相對人徵集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實物的行政行為。行政徵用,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式強制徵用相對方財產或勞務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一、行政徵收與行政徵用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1、從法律後果看,行政徵收的結果是財產所有權從相對方轉歸國家;而行政徵用的後果則是行政主體暫時取得了被徵用方財產的使用權,不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2、從行為的標的看,行政徵收的標的一般僅限於財產,而行政徵用的標的除財產外還可能包括勞務;
3、從能否取得補償來看,行政徵收是無償的,而行政徵用一般應是有償的,行政主體應當給予被徵用方以相應的經濟補償。
二、行政徵收的種類主要有:
1、稅收徵收。它是行政徵收中最主要的方面。
2、資源費徵收。在我國,城市土地、礦藏、水流、山嶺、草地、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單位和個人在開採、使用國有資源時必須依法向國家繳納資源費。如水資源費的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等。
3、建設資金徵收。為確保國家的重點建設,解決重點建設資金不足問題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徵收。如,公路養路費的徵收、港口建設費的徵收、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徵收等。
4、排汙費徵收。
5、滯納金徵收。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徵收內容。
三、行政徵用的基本特徵:
1、被徵用方是享有合法財產所有權的社會成員;
2、行政徵用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出於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需要徵用私人的房屋等不動產和運輸工具等動產;
3、財產使用權的轉移應當是有期限和按期歸還的,國家對為公共需要轉移財產使用權的社會成員進行補償。
4、行政徵用的決定方式,由於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可以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但是所謂“公共利益的需要”的確定應當有合法理由和經過法定程式,如經過法定程式生效的行政規劃或者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需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