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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看到個事~ 一人和女伴吃飯被人群毆, 那男的逃了出去,女的在那被欺辱, 男子找了把刀,回去砍死一人, 事後25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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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隕石143676075

    必須後出手,先出手是故意犯罪,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能跑能躲時只要不制命,不要打。致命時,全力反擊。對方無能力傷害時,應該終止傷害對方。報警施救。對方繼續傷害你,可以盡力反擊。不是威脅生命,不應殺害對方。

  • 2 # 自立606808

    既然你有能力自保,證明你有一定的實力。你擔心自己防衛過當,告訴你一個方法,往路邊跑,或者往農田裡跑,如果在城裡,你往建築工地跑,工地上有的是黃沙,你抓一把封他的眼睛,然後就脫身了,在農田用土。

  • 3 # 一碟清水

    所謂的防衛過當是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做出不應該的防衛手段。比如對方赤手空拳威脅你時你使用利器將對方擊倒,或者對方被你治服之後你仍然將對方致死等。所以,當我們在防衛過程中將犯罪分子治服之後應在保護好自己的情況下停止繼續懲治對方。以免做出過當的行為。

  • 4 # 旺德福不服

    看過程和具體情節,如果對方是群歐,有可能對女伴造成人身傷害,回來拿著刀阻止對方的侵害行為屬見義勇為,就算有不當之處最多也只是防衛過當,不會判那麼重,了不起三五年。如果對方打完了已經散場了,追上去砍死一人,那就是故意殺人罪了。因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了,而且是幫他人(女伴)尋仇,不屬於見義勇為的,防衛過當也靠不上了,故意殺人罪判個無期很正常。如果沒有前面的情節,殺人罪是死刑,無期已經是考慮到對方有歐打他人的行為了。

  • 5 # 皇家師爺

    我國一直是一個主張【無為而治】的國度。穩定曾(或許現在還是)壓倒一切。

    他國,土地是私人的,進入他人住宅,也可被主人開槍擊斃而不需要理由。

    而咱們的【正當防衛】一直都是極端的嚴肅,往往都不許用。比如強姦吧,正當防衛條款是可以殺死對方而不用負任何責任的,但有人就在【正在進行】字眼上做文章,因為強姦是行為犯,只有性器官接觸才叫強姦,未接觸或已抽出後,都不算正在進行的了,有人甚至說,既然 是性接觸,那麼戴上套套就不算接觸了,因為隔了套套啊,這就是咱們著名的【戴套不算強姦】的事件,該事件雖然事後經辦人都莫名其妙的離開了,但原因都是其他原因。

    目前,新的大檢察官上來後,情況有了點變化,一些以往絕對是認定防衛過當的事件,都可能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了。如目前最明顯的麗江事件,放在當年,絕對不可的,今日,也可算了。

    如題目中的事件,這樣的情況,確實難辦。因為,如果群毆不能確定造成人身死亡,而你持刀的後果是可預判死亡的,那麼你絕對是防衛過當,必然是死緩或20年徒刑。沒人關心你因群毆而留下半身不遂甚至生活不能自理,即使如是,他們也說是應該由法律制裁他們而不能由你持刀自衛。

    另外,題目的事件,還需要有個事件的起因,如果是你挑釁他們,引誘他們圍攻毆打你,然後你藉口正當防衛殺掉了他們,那又怎樣?麗江事件,就開了這樣一個可能被惡人壞人利用的缺口。

    正當防衛,不僅僅是好人,善良的人或弱者想利用的權利,惡人,壞人甚至土匪惡霸,更是喜歡借用該權利。而且,壞人惡霸,更具心計,他們如果想借用正當防衛的權利殺人,弱者更是很難逃避。《白毛女》中的地主王世仁都會藉口喜兒毆打他而殺死喜兒的,其他強姦犯更會如此,他們都絕對會藉口從未想過強姦卻被那女孩毆打了,所以,就【正當防衛】殺掉她了,甚至還可在自己身上刺上一刀,說是那女人刺的。但從另一角度,如果被強姦的女人,不反抗,不抓咬撕打,則會不會被認為同意?

    至於怎麼做,是福不是禍,是禍躲不過。聽天由命吧。被判刑總比被打死好。

  • 6 # 老谷靜舍

    首先歷史上,類似的司法案例有很多,結果都存在民間爭議,但最後都以尊重法律為結論而終。

    而近年來,國家的司法解釋有了很多變化,類似加害人被受害者“反殺”的案子頻頻出現,結果都以百姓滿意的判定結局,不能不說是我司法制度的進步!

    法律的核心是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同時又具備公平、公正的屬性。正當防為和防為過當在法律上有明確的介定,但個案的實際情況又往往極為複雜,司法者的客觀判定往往會直接影響案情的性質,好在老百姓已經看到了國家的司法進步,相信法律、遵守法律已經深入民心,真心為此點贊!

  • 7 # 雨燕風塵

    謝友邀!見遲請諒!

    如遇此種情況,當然選擇“出手”自救是為上策!但前提是“當我受害時”的事實依據是出於“無原無故”遭到對方的侵害之時。假如這時的“自保”就是防衛上有些“過當”了,但於法律上正當防衛的基夲條例定論和法庭上的量刑判決,法官們也會必要的“適情斟酌”,再定是否是“防衛過當”?!

    但如題下之描述,由於描述過程的簡略,筆者還不敢判斷其究竟其“事件的真相”或各方存在有怎樣的“事實”?比方,一,那夥人是社會上的黑惡人員先挑起的事端嗎?還是女方的一方先挑起了事端嗎?那夥人為什麼要控制住女方?女方的男伴為什麼要逃?逃了為什麼又回來拿著刀子砍?男伴在什麼情況下出手用上刀砍?男伴用的刀子從哪裡來?

    以上等等………這些疑問,作為筆者不得不疑問,那作為偵查、辦案的法官們更會不得不“以事實為依據”。對我,是千萬不能草率的下結論的,對法官們,更不可草率的作判決。這裡的“定案”是不能因為我怎麼說就是正確,也不能因無良法官的亂判就是合法。

    只能說“以事實為依據”,從事實和事件的性質上去“法律為準繩”,憑良心、靠公正得出的判決才是合理、合情、合法,正確並正義之判決!

    那回到題問和描述;我們要為自己隨時必要的正當防衛“出手”?就必須建立在自己不故意挑起事端,不故意使用法律上違禁器械去侵害他(她)人利益的基礎上,而後在遇到“不法侵害”時,我們才有權、有理、有利、有節地行使了“防衛”而不會造成什麼“過當”。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什麼樣的生活才算是真正的“嚮往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