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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居家活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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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為千家萬戶光和熱
法和理是相輔相成的。法是建立在所謂理的基礎上。因為國家要立一個國家的所謂法律應在人民都普遍認為這條所謂的法律都是正確的。有所謂的道理的。才能透過國家相關部門宣佈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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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番茄雞塊
首先,法是要講理的。法應當力求制止紛爭,追求公平這就要求在訴訟時要講理,無論是天理、情理還是事理、法理。法官裁判的過程就是講理的過程。
其次,法與理的衝突是普遍存在的,如"合理的不合法"、"合法的不合理"此類說法。
綜上所述,理、法相結合的糾紛化解方式在中國法律文化多年的發展和演變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解決社會矛盾糾紛時充分體現出其價值,並影響了當代中國的社會發展,甚至影響並波及了周邊及世界其它國家。若我們能分析理、法二者在司法審判和社會實踐中的作用,處理好二者的平衡關係,不僅能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也能提高司法的社會公信度和執行司法判決的能力,最終維護社會安定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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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孤竹國人1
法: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用國家權力約束人們行為的各種規範的總和,包括法律和法令。理:就是道理。它們是概念,但不是同一種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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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王南戴河
法離不開理,但是法與理有所不同的。法是在理的基礎之上所制定的。
法不容情,法對人的制約是無情的。法就是天,無法無天是不行的。任何人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法是治國利箭,是必須強制執行的。
理即——真理!反之為謬論,真理是人們社會道德的行為準則即——公理。理可以透過辨論達成共識,理是不可強制執行的,但是需要人們共同自覺尊守的。理就是……要說真話,辦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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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華軍abc
法[fǎ]為佛教術語,作為詞條是多義詞,共4個義項。佛教中的“法”字:梵語是“達磨”(Dharma)。佛教對這個字的解釋的是:“任持自性、軌生物解。”這就是說,每一事物必然保持它自己特有的性質和相狀,有它一定軌則,使人看到便可以瞭解是何物。
所以佛教把一切事物都叫做“法”。佛經中常見到的“一切法”、“諸法”字樣,就是“一切事物”或“宇宙萬有”的意思。
實際上,在佛教文獻中,法的含義多種多樣,用法及其內涵極其複雜。
現代新儒家之一熊十力早年師從歐陽竟無(歐陽漸)入南京支那內學院研讀大乘佛學,在早期著作《佛家名相通釋》中對“法”有如下定義:
法字義,略當於中文物字之意。中文物字,乃至普遍之公名。一切物質現象或一切事情,通名為物。
理[lǐ]為漢字,作為詞條也是一個多義詞,共3個義項。本義為在作坊將山上挖來的璞石加工成美玉,使之成器,有形有款;由《韓非子·和氏》:“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寶焉,遂命曰‘和氏之璧’。”
引申義為治理、料理;由《淮南子時則》:“理關市,來商旅。”引申之又有條理、紋理、道理等義。
理[lĭ ],名 詞 物質組織的紋路。 《易·繫辭上》:“仰以觀於天文,俯以察於地理。” 地理。
本性。 nature 《禮記·樂記》:“好惡無節於內,知誘於外,而不能反躬,天理滅矣。” 天理。
道理;事理。 sense 《易·坤》:“君子黃中通理。” 物理。
單從字上看,“法”和“理”都有物的意思,有相同的部分,這個相同部分大致是一種概念。
如果二字連用,理法:是義理和章法、倫理規範。
有一種說法:“理是理法是法”,意思卻是道理是道理,法律是法律。不能混為一談。
這句話常用來形容一個人剛正無私,不違背法律做事,但是也不是不講理的人。
法:法是指物質與物體,分為無形之“事法”,有形之“物法”。
理:物之“理”是脈絡關係,理通“禮”,於法而言,其理之道在禮。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更多的將“法”理解為法律,將“理”理解為道理。法律與道理比較:法律的特佂,不講什麼對錯,只要權力機關透過,天下百姓就得執行。
而道理,有時正與法律相反。道理,只用來講的,但,辦不辦,誰也沒權強行。
講道理,什麼是對?什麼是錯?拿什麼為依據? 講道理的依據,一個是法律,一個是道德,法律是道德的底線,道德是高標準,法律是最低標準。通常,只能用高標準要求自己,不能用高標準(即道德標準)要求別人,不能道德綁架別人。
綜上所述,我對法和理是不是一種概念的看法是:對二者的使用不同就會有不同的解讀和理解,二者本身都是多義詞,日常使用的場景和情況又千差萬別,所以是不是一種概念絕非簡單唯一的回答,而要根據具體的使用情況進行分析判斷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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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SWSSW時三文
法和理是兩種意識形態。根本不是一種概念。
法:是用來規範,限制,督導,制止人們在社會活動中的不良行為。
而理則是:千百年來人們在社會活動和實踐中,所總結出來的:合呼大家心理感知的,且普遍認為正確的理論依據。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很多!看上去合情合理,然而,卻根本不合法的事例。例如:劫匪在搶女士的挎包時,被你發現,你在追趕和制止歹徒的過程中;與歹徒發生爭執和搏鬥,但在搏鬥過程中,你卻失手卻將歹徒打死。從理的層面上講:你的這種行為:是見義勇為,敢於和壞人壞事作鬥爭,是正義之舉。理應受到:獎勵和表楊。
但是,如果站在法律角度上看:搶劫個人財物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違法行為。理應受到法律制裁,但其罪行,不至於死刑。
但事實上,你已將其打死,那你的行為將會給:死者的家庭和子女帶來不必要痛苦和精神損失。歹徒違法,理應由法院裁決。私人無權定罪。所以,你打死歹徒看似合理,實際上卻是違法的行為。
但有時也存在:合法,但不合理的事實。例如:刑警在執法破案的過程中,和歹徒發生搏鬥,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有時,防衛過當,也應收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說:合理的,不一定合法;合法的,有時也存在一定的不合性。以上充分說明:法和理不是一種慨念。是兩種意識形態,對立,並存的兩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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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順其自然方能久遠
法,是權力機構制定的,硬性的,違犯了就要受到懲罰的,各種條款的代名詞。
理,是人們知不知道,承不承認,都客觀存在的。是正確的代名詞。
法和理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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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海浪朵朵
理是道德層面的,是公序良俗,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和統一的標準,比如道理、情理。
法是受國家機關認可的規範性檔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應遵守。
法是最後一道紅線。
回覆列表
“法”由國家制定認可,受國家強制力保護執行。它代表統治階級的意志,具有強制性。包括法律,法令,條例等。它如同一條“高壓線”,誰也不能觸碰。誰觸碰輕則致殘,重則致死。
所以人人要守法,事事要守法,處處要守法,時時要守法。遵紀守法的人才是最自由的人。
“理”即理論,道理,論辯。如理喻,理解,理智,理路,理由,理當,理該,理虧,明理,事理,歪理,理直氣壯,理屈詞窮,理所當然,蠻不講理,強詞奪理,豈有此理,等等。都是擺事實,講道理,明是非。因為鐘不敲不“響",鼓不打不“鳴”,理不辯不“清”。所以“理”是平等的辯論,是要“講”~要“爭論”的。
綜上所述:“理”是歷史自然科學進化,“法”是歸納總結昇華。“理”無止境,“法”無窮盡。“理"具有“民主”性,是可以“辯論”的。“法"具有“強制性”,是必須“遵守”的。因此,做人必須講道理,守法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