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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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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趙立冬律師
你好,拆遷補償標準需要保證你原有居住條件不降低(涉及房屋面積、居住環境、所處區位等),拆遷過程中任何降低原有居住條件的拆遷都是不合理的。
拆遷補償過低可以考慮以下因素進行審查起訴
1、補償方案是否依法制定、是否徵詢村民意見、召開聽證會、有沒有常委會決議及是否做過社會風險評估,沒有履行法定程式的情況下可以透過司法程式確認違法來爭取合理補償;
2、拆遷本身是否合法,可以向省自然資源廳(原國土資源)申請專案的建設用地審批材料、徵收土地公告、補償方案等資訊,資訊不全的情況下其拆遷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因違法拆遷出具的任何補償方案必然也是違法的;
趙律師提示:補償標準過低其必然存在違法情形,被拆遷人可以透過司法程式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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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魏紫濤律師
在實際的辦案過程中,我們一般會分幾個階段
資訊公開(以及相關程式)
行政徵收決定(以及相關程式)
行政補償決定(以及相關程式)
一般政府的徵收程式很多都是違法的,審批檔案也有問題。
拿徵補償標準來說,很多都是蓋的鎮政府的章
土地徵收批准是需要 省政府、國務院批,市縣政府張貼公告,所以很多他們級別都會出現問題。
這就在給我們維權的途徑上增加了很多籌碼。
行政案件很多都是以打促談,訴訟進行沒有結束,案子就已經做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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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京平律師事務所
首先您能夠判斷拆遷補償標準過低說明您對拆遷補償標準有一定的瞭解,如果徵收方給出的拆遷補償過低,那麼需要採取合理的策略來爭取自己的補償,以下建議供您參考。
1、堅守底線
法律法規規定要保障被徵地農民徵收前後生活水平不降低,因此,被拆遷人要牢記這一底線不能突破,在拆遷過程中,不論徵收方採取暴力威脅、斷水斷電等還是其他方式逼迫您儘快搬遷,萬萬不可被表面現象嚇到而匆忙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
2、避免正面暴力衝突
拆遷過程中,由於徵收方給出的補償過低容易引起被拆遷人的氣憤,進而可能發生肢體衝突和暴力行為,一定要明白如果與拆遷人員發生正面暴力衝突,可能身體受到損傷,同時很可能被以妨礙公務的名義行政拘留,導致失去人身自由,因此,被拆遷人應當沉著冷靜,避免採取暴力對抗方式,第一時間報警留存證據。
3、儲存好產權證書
一些地方的徵收方以公務的名義把老百姓手裡的土地證、房產證等產權證收上去,導致老百姓處於被動狀態,只能接受徵收方給的補償數額,因此,被拆遷人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產權證原件,不可在拆遷中把產權證交給徵收方。
4、諮詢專業律師
律師能為被拆遷人提供專業的指導,從拆遷維權、調查取證、補償談判等多方面為被拆遷人提供幫助,尤其是拆遷補償的談判講究技巧,如果您遇到了拆遷補償問題,建議諮詢該方面的專業律師,協助您爭取合理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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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依據中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拆遷補償不合理的,被拆遷人是可以拒絕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未籤協議就不能拆遷。《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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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要發展,就會有越來越多的地方被劃入拆遷徵收範圍。拆遷過程中很多被拆遷人最大的困擾就是補償問題。有的被拆遷人遭遇徵收補償不合理,又不知道該怎麼辦,不清楚應該參考什麼標準,也不知道可以用什麼途徑爭取?
首先,補償標準是否過低,被拆遷人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來看。
而集體土地則參考《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因此,各地方的拆遷補償並沒有統一的標準。
其次,明確補償不合理的原因,以便準確應對。
1.因無證或證件不齊而降低補償。違法建築被拆遷不予補償,而無證房屋有被認定為違建的可能性,所以經常會被壓價。但需要說明的是,無證房屋並不等同於違建房屋,因為房屋沒有證件或者證件不齊的原因有很多,有的可能是因為歷史遺留問題,或者人為失職所導致,這些情況不能認定為違建不予補償或者降低補償。
2.測量評估不合理。房屋徵收估價有幾個不同的方法,成本法、市場法、收益法、假設開發法等。成本法只考慮房子原來建設的成本,市場法主要考慮周邊的地價和房價,收益
法則是考慮徵收之後,開發專案會帶來多少收益。由於大多數情況下,徵收的土地後期都可能產生巨大的增值收益,所以僅採用成本法進行評估對於被徵收人很不划算。
3.按往年標準進行補償。如果有人告訴你幾年前當地拆遷是怎麼補償的,因此現在也按當年的標準補償,這樣的做法顯然是不合理的。我國大部分地方的房價行情時時在變,漲多降少,貨幣的購買力也在變,所以簡單沿用以前補償標準基本上就是降低補償標準。
第三,申請資訊公開或依法提起復議、行政訴訟。
當補償過低,我們首先可以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檢視政府設定的各項補償是否公平合理。如發現拆遷方沒有按照補償約定履行義務或者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在徵收過程中,如果遇到補償不合理的情況,建議被拆遷人針對當地實際發展水平,參考法律相關規定,合法合理去爭取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