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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輕輕走過風景區66999

    這就像租房一樣,到期後恢復原樣交給房東。

    你所租的林地,其上建築或生活設施如果在實施前與出租方有投資協議按協議執行,如果沒有自行處理,與出租方無關。

  • 2 # 三農新觀點

    林地租期已到,在林地上建設的生產,生活設施如何處理?

    我國農村改革,是從80年代初期開始的,到現在已經30多年了。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的規定,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根據這個規定,一般的林地承包期基本都已到期。對於題主提出的這個問題,目前林地承包戶應該是個普遍關心的問題。那合同到期後,林地上的生產生活設施該如何處理?從以往的經驗提出以下看法:一方面依法嚴格按照合同辦事。林地的承包,當初都是有合同的。隨著生產的發展需要,也許原來的合同條款不夠完善,或者當初的合同對合同雙方的好的義務規定不夠明確。 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都會有補充協議對其不完善的地方進行補充。相信合同規定執行是不會有錯的。基本上雙方都能夠接受。按照合同辦事也是比較公正公平的。另一方面可以研究繼續承包。第1輪合同到期後,該林地的承包權,在同等條件下原承包人應當優先承包。這樣既能避免很多矛盾,也有力繼續生產,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也符合政策要求。在此基礎上,讓原承包戶繼續承包。這樣對於一些原來不圓滿的承包合同內容,可以進行補充和修。如果合同已經到期,承包人又不想繼續承包,原來的合同對相關內容又沒有做明確規定。在這樣情況下,林地上的生產、生活設施該如何處理?對這個問題,發包方和承包方就應當本著公平公正、既能讓承包方接受,又能對全村人有個交代的原則,進行協商處理。雙方各自為了達成協議,儘量都要退讓一步,大家都站在公平的立場上,心平氣和的進行協商。不能執意偏向一頭,那樣是永遠協商不一致的。如果到了這一步,就得走司法程式。如今走司法程式也是很簡單的,到法院一切都解決了。但都是相親相鄰,儘量本著協商的原則,不要把矛盾鬧僵了,這樣對誰也不好。

    個人一點不成熟看法,僅供參考!

  • 3 # 七彩侗鄉

    跟業主協商繼續租賃為好,畢竟投入那麼多,不做了肯定會受到損失。也可以跟後面的承包人協商轉讓給他,實在不行就只能自行撤除了。[捂臉][捂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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