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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街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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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開元通保
這次疫情,一些企業開始縮減開支甚至裁員。而另一類公司,開始重點考慮為員工補充完善的保險福利,兩極分化。保險福利的意義,不僅僅在於解決員工的後顧之憂、吸引和激勵人才,在完善企業風險和保障企業穩健經營方面也起到了重大作用。很多企業主或人力資源經理都想諮詢僱主責任險與團體意外險有什麼區別,今天我們簡單說一說。
僱主責任險是指以僱主責任為承保風險的責任保險。僱主責任險承保僱主(被保險人)所僱傭的員工在受僱期間從事保單載明的與員工(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傷、殘疾、死亡或患有與職業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根據法律或僱傭合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咋惡人,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有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團體意外險是以團體的方式投保人身意外保險,保險責任、給付方式與個人意外險相同。
舉個例子,某公司庫房員工李某,因開叉車上貨時跌傷就醫。住院費8萬,傷殘鑑定賠償10萬,和單位糾紛法院訴訟費3000元。
團體意外險賠償公認殘疾金10萬。
僱主責任險賠償給單位應承擔的所有費用18.3萬元,有單位賠償給庫房工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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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而易見
僱主責任險保障物件是企業;
團體意外保險保障物件是個人,只不過是多個個體一起投保;
團體意外險可以理解為企業給員工的“福利待遇”。
在員工遭受意外傷害的時候可以得到醫療補償或者身故殘疾補償,由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不經企業這一層!
這時候,如果員工是上下班途中或者工作中出現的意外,那就是~【工傷】,員工沒辦法上班~【誤工費】,員工恢復期間需要【營養費】,員工向公司申請這些補償,就需要企業支付,結果溝通不順利,要打官司~【法律費用】
而僱主責任保險的保障物件就是企業,這些本來要由企業出的錢就可以轉嫁給保險公司,同時僱主責任險還包含了一般意外保障!
如果企業已經投保僱主責任險,團體意外仍然可以作為員工福利進行投保,也可以不投保團體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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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老萌有個存錢罐
僱主責任險和團體意外險其實各有優勢,主要還得看你企業的狀況。
下面我給你分析一下兩者各自的優勢:
1.保險責任。
在保險責任方面,
團體意外險的優勢在於可以保障全天24小時,工作和非工作期間的各類意外。而僱主責任險主要是保障工作期間,也就是工傷。
僱主責任險的優勢在於除了意外之外,它還保障職業病。所以,如果你所在的行業有比較明顯的職業病傾向,那麼僱主責任險的優勢就更大。
2.保障物件。
團體意外險是直接保障員工的,也就是說,發生意外後,保險公司的理賠款是直接打給員工的。這對於員工來說,應該會更好一些。
僱主責任險的保障物件實際上是企業,屬於財產險的範疇。也就是說,是企業把原本應該由企業承擔的對員工工傷的賠償責任,轉移給了保險公司。所以,保險公司的賠付物件實際上是企業,理賠款會直接打給企業。
對於企業管理來說,可能僱主責任險會好一些,因為這可以避免有些員工在保險公司領了保險金後,又找公司賠錢。因為團體意外險實際上並不能減少企業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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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短線刀客
首先非常感謝在這裡能為你解答這個問題,讓我帶領你們一起走進這個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首先這是兩個類別的保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屬於人壽保險序列,僱主責任險屬於財產保險中責任險序列。
1、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障範圍: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事故發生之日起180 日內)、殘疾、燒燙傷或在醫院接受治療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請注意,如果沒有達到燙傷/燒傷、傷殘級別或者死亡的,一般不屬於保險責任)。
2、僱主責任保險保障範圍: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僱員因發生下列情形而導致傷殘或死亡,並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依照國內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醫療費用、誤工費用、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出險情形可參考《工 傷 保 險 條 例》:
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即如果發生某次事故,僱主依法可不承擔責任,那麼絕對不屬於僱主責任險保險責任。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一般為員工福利,在法律意義上不能減免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一般來說受益人為員工本人或者近親屬;僱主責任險的保障範圍以法律法規為基礎,可作為一種法律風險轉移,受益人一般為員工本人。
在以上的分享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都是個人的意見與建議,我希望我分享的這個問題的解答能夠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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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哼唧呀哦
1、團體意外險屬於意外險,被保險人是單位僱員,因此理賠時原則上直接賠付給僱員;僱主責任險屬於責任險,被保險人是僱主,理賠時保險公司先賠付給企業,再由企業賠付給僱員。
2、團體意外險的保險標的是僱員的生命或身體,範圍相對較窄;僱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是僱主依法對僱員承擔的補償或賠償責任。
3、團體意外險的保險責任期間長,一般是全天24小時均有效,並不區分工作期間及非工作期間;僱主責任保險保險責任期間則較為侷限,一般是正常工作期間或與完成工作任務直接有關的期間,但現在有的保險公司也允許責任險約定附加條款,將保險期間延長至24小時保障,但相應的費用會有所提升。
4、團體意外險僅對員工意外傷害進行賠償,除此之外都不在理賠範圍內;僱主責任險的賠償範圍則大很多,包括工作時間內的工傷、誤工費等,因此僱主責任險的費用會比團體意外險的更高。
5、團體意外險在法律上通常被認為是單位給員工額外的福利待遇,因此一旦發生意外,如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承擔補償或賠償責任的,在意外傷害保險金之外,被保險人或其家屬還可以要求其它的賠償。相比之下,僱主責任保險更偏於企業的風險防控手段,即把僱主承擔責任的費用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出現保險事故後由保險公司替代僱主向僱員支付賠償金,使僱主免於向僱員支付賠償金,基本不會面臨二次賠付的風險。
團體意外險和僱主責任險區別
【建議】
1、從團體意外險和僱主責任險區別來看,兩個險種各有優劣,團體意外險的費用更低,保險責任期間更長,僱主責任險保險範圍更大,轉移風險的作用更強大,購買哪個險種關鍵要看企業自身經營的特點及需求。
2、從法律效果來看,僱主責任險能夠將法律上企業對員工承擔賠償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保障僱主的權益,而團體意外險作為員工的福利,發生風險之後企業仍可能面臨二次賠付。因此,如果屬於事故高頻發生的行業且社保繳納不足的企業想透過購買保險、規避僱主自身賠償責任的,建議應購買僱主責任險,否則如果購買意外險,即使保險公司賠付後,僱員仍有權要求企業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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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首先呢,在這裡我非常榮幸可以有這個機會為你解答這個問題,這讓我感到十分開心,下面呢,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這個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探討一下吧。
兩者保障的範圍不一樣。僱主責任險是當企業要承擔員工的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來理賠。團體意外險,是員工當受到意外傷害時,給予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