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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作霖、張學良、李宗仁...很多政界學界的名人是一夫多妻制,娶了幾房姨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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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鵬說事

    首先要說明的一點,民國時期不是一夫多妻制,中國從來沒有什麼一夫多妻制,很多人誤會古代中國是一夫多妻制,這其實是錯誤的,中國古代奉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貴為天子,擁有三宮六院七十二嬪妃,那也是隻有一個妻子,即正宮娘娘,兩個平妻,即東宮西宮,剩下的嬪妃、答應、常在都是妾。皇帝尚且如此,一般老百姓更不可能一夫多妻了。

    妻與妾的地位在古代是迥然不同的。以清朝皇后為例,那時候的大清門只有皇帝可以走,但是在大婚這一天,要過門的皇后也可以從大清門裡抬進來一次,其他的妃子想都不要想,只能走側門。死後皇帝和皇后會合葬在一起,其他的妃子也是不要想了,甄嬛傳裡最牛氣的華妃就是跟皇上葬在一起,也是位置往後偏了一點,這已經空前的待遇了!

    民國時期,特別是“五四”新文化運動後,女權被提出,提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被寫進了“婚姻法”。這是中國婚姻制度的一大進步,許多民國男人都認真地遵守、執行了。民國男人如果真的喜歡上了別的女人,可以與原配離婚,再結婚,否則就犯了重婚罪。孫中山和蔣介石都是與原配妻子離婚後,才分別與宋慶齡、宋美齡結婚的。

    當然,我們從名人傳記或者影視作品裡,還能看到民國時特有的“姨太太”現象。既然“婚姻法”認定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為何又會出現這類娶姨太太的“違法亂紀”行為?原來,問題出在民國的“司法解釋”和實際判決中,竟然默認了納妾的合法性。

    民國十九年(1930年)12月,國民政府頒佈了民法《親屬編》,並於次年5月施行,其針對的就是婚姻家庭。當時,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的立法原則是,“妾之問題,毋庸規定”。並認為,“妾之制度,亟應廢止,雖事實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其承認,其地位毋庸以法典及單行特別法規定。”

    在此立法精神下,《親屬編》中廢除了“妾之制度”,不再規定妾與妻的關係和在家庭中的地位。千百年來一直存在於中國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從法律上徹底消失了。此舉在當時影響甚大,由於是“新鮮事”,社會上分歧也嚴重。

    有的學者認為,廢除“妾”,此舉意在保護一夫一妻制;有的則認為,這給妾與妻爭權奪利埋下了伏筆,是提倡“妻妾平等”的訊號。當時,全國各地的報紙都曾就此展開了大討論,波及了民國社會的各個階層。民國婚姻立法的初衷,顯然意在保護一夫一妻制,但是在實際司法操作中卻變味了:

    “二十年院字第六四七號解釋”稱:“娶妾並非婚姻,自無所謂重婚。”

    “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號解釋”稱:“妾雖為現民法所不規定,惟妾與家長既以永久公共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項之規定,應視為家屬”。

    “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號判例”稱:“民法親屬編無妾之規定。至民法親屬編施行後……如有類似行為,即屬與人通姦,其妻自得請求離婚……得妻之明認或預設而為納妾之行為,其妻即不得據為離婚之請求”。

    這些司法解釋,可以說嚴重違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則:男人納妾不算重婚,屬“與人通姦”行為,最多是道德問題。這與現在對婚外包二奶、養小三是“作風問題”的司法定性,何等相似啊。因此,民國的一夫一妻制實際上名存實亡,民國男人找小老婆相當自由,比古代男子更厲害。

    不同的是,民國時的“妾”不叫妾,而變成了男人的“家屬”,對外則統一體面地稱為“姨太太”。

  • 2 # 途中ky

    中國民國時期,實行的其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不同於一夫多妻制。在民國,雖然一夫有多個女人在身邊,但是隻有妻子的地位才是最好的,妾的位置低於妻子,所以嚴格來說妾不同於妻子。​​

    民國時期需要分兩個階段看,北洋時期和南京國民政府時期。

    北洋時期沒有頒佈新的民商法,沿用了《大清現行刑律》以及《戶部則例》中的規定,和民國曆屆憲法相牴觸的部分除外,合併了一個叫《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不倫不類的玩意。關於婚姻和遺產部分基本沿用清代法律,不過有折中和創新,比如離婚不能僅靠休書,是雙方的權利。故而溥儀居然離婚了。呵呵。這個時期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南京時期從1929年開始陸續頒佈《中華民國民法》,沒有單獨的婚姻法,只有婚姻編和繼承編。和北洋時期的婚姻法律規定相比,大同小異。

    都沒有直接對納妾做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妾具有合法的家屬身份,最高法院還賦予了其來去便利的權利,規定不得隨便休妾,除非具有法律允許的離婚原因,才能以“同居義務不存在”為由解除夫妾關係。妾如因脫離關係造成生活困難,夫應酌情給予適當的贍養費以資助其生活。夫死後妾無遺產繼承權,但有權請求酌情給予財產。妾不能與妻一樣要求別居,其他權利和妻相同。妾所生之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其權利義務均與婚生子女相同。

    所以,可以看出在民國,妻和妾其實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並不是一樣的地位一樣的身份。

  • 3 # 冷眼冰說

    一、首先我們從以下三點來理解為何民國時期仍舊存在一夫一妻多妾的狀況。

    法不應溯前罪。比如今天要禁食魚翅,還得等三年後。假如三年後立法禁止吃魚翅,不能因為我今天吃過魚翅而判我的罪。在立法禁止納妾之前納妾是合理的,是無過錯的,如果懲罰他們,等於無過錯而受罰,這與法本身的原則矛盾。所以只能這樣,以前納就納了,從此以後下不為例。

    執法問題,可以依婚姻自主原則,如果雙方自願,或者是弱勢方女方提出離異,可以解除妻妾關係。如果強制,必然會造成本來很和諧的家庭破裂。法律的目的應該是為了保障人們的幸福,卻製造出很多人間悲劇。

    習慣大還是理性大?有些法律看來很符合理性,但卻不合習慣。英美法系的理論認為通常法律也屈從於習慣。香港好像是到70年代才立法禁一夫多妻,當一夫一妻越來越普遍,再立法就會很自然。

    二、關於民國時期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度我們還應該分屍起來看。

      

      民國時期需要分兩個階段看,北洋時期和南京國民政府時期。

      北洋時期沒有頒佈新的民商法,沿用了《大清現行刑律》以及《戶部則例》中的規定,和民國曆屆憲法相牴觸的部分除外,合併了一個叫《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不倫不類的玩意。關於婚姻和遺產部分基本沿用清代法律,不過有折中和創新,比如離婚不能僅靠休書,是雙方的權利。故而溥儀居然離婚了。呵呵。這個時期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南京時期從1929年開始陸續頒佈《中華民國民法》,沒有單獨的婚姻法,只有婚姻編和繼承編。和北洋時期的婚姻法律規定相比,大同小異。都沒有直接對納妾做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妾具有合法的家屬身份,最高法院還賦予了其來去便利的權利,規定不得隨便休妾,除非具有法律允許的離婚原因,才能以“同居義務不存在”為由解除夫妾關係。妾如因脫離關係造成生活困難,夫應酌情給予適當的贍養費以資助其生活。夫死後妾無遺產繼承權,但有權請求酌情給予財產。妾不能與妻一樣要求別居,其他權利和妻相同。妾所生之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其權利義務均與婚生子女相同。

      基本就是這個樣子。另外國民黨的黨紀要求黨員不得納妾,但是,在實踐中也就那麼回事,例如楊森這老畜生的光輝事蹟。到臺灣後民法多次修改,大概是五十年代正式在法律層面禁止納妾了。

  • 4 # 解讀那些事兒

    民國制度承襲封建制度弊端,加之軍閥混戰,四處抓取壯丁,導致男丁人數劇減,男女比例失調,納妾社會風氣形成,男人三妻四妾是在那個時代獨有的現象,民國雖有取締多妻制,卻杜絕不了,也就默認了一夫多妻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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