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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被看家烈犬咬死的男子田軍的叔父田先生,已從貴州銅仁地區德江縣趕到了成都。在雙流警方的安排下,田先生以及其聘請的律師和狗主人陶學成進行了協商。不過,就田先生所提出的15萬元民事賠償,陶學成表示無法接受。雙方表示,將於近日再次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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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竹下醉聽雨

    兩個字:不賠!一來小偷本非善類!二來看門狗也沒出大門跑到街上去咬人.所以不予賠償,如果狗主人有些同情心,適當補償一些也未嘗不可,但卻是本著人道主義的做法,並不是就該賠償!這是我的意見。具體還需法律裁決!

  • 2 # 1958老布衣

    首先,在中國養狗是養寵物,不是“看家護院”的狗,對有攻擊性的狗是不允許飼養的。其次,即使你養了,也要用繩子拴好。這狗咬死人就說明這狗很危險,你明知道你家狗很危險,還沒有控制好,這就是狗主人的責任了。所以,你得賠錢。

  • 3 # 香也君

    這種情況,狗主人需要賠償,但不用承擔主要責任。

    因為小偷盜竊,應當自己承擔主要責任,被發現然後逃跑,由於慌不擇路翻進一家別墅內被烈性犬咬死。

    當時狗主人一家不在別墅裡面,夠放養著,但大門緊鎖牆院也高,應該說狗主人的防護還是做的很好的。

    小偷晚上慌不擇路翻進別墅,實屬意外,但小偷是被別墅裡面的狗咬死的,而狗屬於別墅主人,因此狗主人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但如果小偷不做這樣的事,也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悲劇了。所以,小偷自己要為這樣的事買單。

    一個成年人,去做小偷,實在不應該。盜竊被發現,翻到別墅裡被狗咬死,真的是自作孽不可活。狗主人比較倒黴,只能散財消災。

  • 4 # 還是那個僑啊

    這件案件在於,死亡結果到底是由誰的過錯而造成的,首先從小偷的方面來說,小偷到小區去行竊,其他的行為已經造成了違法性,被發現後為逃避追蹤,翻進別墅,又屬於私闖民宅,由此而發生了狗咬人的事件,對此,小偷的過錯是明顯的。再從狗主人的方面來講是否擁有過錯,事情發生時,別墅又處於封閉狀態,並不知道會有小偷的出現,因此,狗主人並沒有過錯。也就是說,小偷被狗咬死是小偷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與狗主人並沒有過錯。

  • 5 # 股靈精道

    盜竊的毛賊固然可恨,但是不管怎麼樣,他是被烈性犬咬死的,所以狗主人肯定是要賠償的,最起碼沒有盡到看護好愛犬的責任以致造成咬人的死亡事件發生。

    小偷盜竊,應該懲戒

    盜竊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財物等透過各種手段據為己有的方式。很明顯此小偷盜竊時被人發現,他應該經驗也不是很豐富,否則不可能這麼快暴露自己,那麼也就是入行不深了,肯定會留下蛛絲馬跡還有指紋等,只要報警最次也得抓進去關幾天,世事難料呀估計被盜的那家看到小偷被狗咬死的這戲劇性一幕也就了卻了報警之念頭咯。

    烈犬咬死小偷,主人要負責

    雖說這個小偷只是半路逃跑,不甚誤闖進了這家別墅,不料被烈犬給咬死了,也算是點背到家了。現在都在要求養犬必需要用繩索栓系,以防亂竄造成人員傷亡,可能這家別墅的主人怎麼也不會想到“半夜殺出一個程咬金”,不料卻不是烈犬對手,被直接撂倒,而且再也起不來了。法律不能判處直接兇手烈犬,所以只能由它的主人代為賠償了。

    事件警示

    1.對於那些有飼養寵物愛好的人,奉勸大家最好依法行事,不要覺得我家的寵物乖的很,不會傷人的,那可能只是對他的主人,外人可能就不是那麼回事了,題中的小偷就是最好的例子。

    2.就是喜歡的話,最好養小一點的寵物,也不會出現咬死人這樣的悲劇呀。

  • 6 # 法律人說社會事

    讓我們看看事件構成:小偷盜竊被發現——群眾抓小偷——小偷慌不擇路翻越院牆進別墅——被烈性狗咬死,而事發時別墅主人並不在家,狗是放養而非圈養。那我試著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從事件起因,小偷的先行行為說起。

    試著想象一下這樣一個場景。在一個夜黑風高的晚上,甲某正在床上呼呼大睡,小偷從窗戶爬進甲某家中進行盜竊,可能小偷的動作過大,甲某從夢中驚醒,大喊“抓小偷”,小偷受到驚嚇,慌忙的逃跑,甲某和鄰居一群人在後追趕……

    小偷之所以翻進別墅,都是盜竊被追趕而導致。小偷正在從事非法活動,而人們追趕這一行為是他翻越圍牆的一個誘因。雖然小偷去翻圍牆不是他的必然選擇,但在慌忙之時,人的反應往往十分遲鈍,靠著潛意識來選擇逃跑的路線。

    而這過錯即指,一、行為人有無故意違法行為。二、行為人是否盡到應盡義務。

    那麼再看問題,別墅主人養的是烈性犬,而全國多地的犬隻管理條例都禁止城市居民贍養烈性犬。那麼如果別墅主人養烈性犬這個行為本身違法,那麼對於其狗咬死小偷的事件是必然要承擔責任的,賠償是必須的。

    再看如果其養烈性狗本身是某些地方允許的,並且他養狗的證件齊全。那麼他會有責任嗎?我覺得也應該有,其一、別墅主人出門後是把狗在院子內放養,並非栓養。而各地關於烈性犬的管理規定都是表示狗主人要盡到栓養義務。其二、別墅主人並沒有盡到警示義務。烈性犬本就危險,容易對人造成生命健康損害,而別墅主人並沒有提醒人們院中有惡犬。

    所以綜上所述,不僅狗主人有責任,追趕的人也有責任,而主要責任在於狗主人。只要不傻,都會選擇狗主人作為被告。那麼,對於小偷被惡犬咬死,狗主人賠償是一定的。

    (法學學生,學業尚淺,說的不對的地方還請各位大佬前輩指正)

  • 7 # 板牙哥

    我覺得應該賠償。養狗看家護院,自古就有,無可非議,主人也並沒有違反養狗的相關條例,養狗的目的,更多的是對小偷起一個震懾的作用,狼狗主人的目的也不是說,來了小偷,一定要咬死。

    小偷進入院內的目,並非是偷盜,是因為群眾追趕,慌不擇路,進去的,被狗所傷致死,更多的是意外。

    狗並不區分你進來的目的,算是“自動攻擊”,主人在場,這種攻擊還是可控的,巧的是事發當天,主人並不在家,狗是放出來的,是否攻擊,變得不可控。如果在家,而不對狗進行喝令,把人咬死,是要負民事責任的,如果是主人看見小偷,專門放狗追趕,咬死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換個角度看,如果不是小偷,是一個正常人,遇見劫匪,被追趕,也慌不擇路入院了,被狗咬傷,造成嚴重後果,主人是否賠償?

    所以賠與不賠,就看“主人在自家院內放養惡犬”這一行為,是否屬於“疏於管理”。一般來說,主人對自己放狗出籠這一行為造成的後果,是有一定的預見性的,知道一旦有人闖入,“非死即傷”,沒有規避“致死”這一風險,或者沒想到會致人死地,算得上是一種過失,既然發生了,那就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養狗看家護院沒有問題,問題就在於,無論家裡有多麼值錢的東西,都沒有權利殺死小偷,也沒那個必要,養犬更多的是警示作用,讓小偷清楚,入院風險極大。所以惡犬,還是嚴加管控為妙。

  • 8 # 揮著翅膀的大叔

    個人認為應該賠償點喪葬費,不管怎麼說死人了。本著人道主義賠償點,但是不能賠償多了。試想一下如果家裡沒狗,小偷進去了賊不走空肯定要偷走別墅的東西,這責任誰付啊!為了社會的安定絕不能助長社會的不正之風,私闖民宅這是這家有狗,沒狗的如果家裡只有老人女人和孩子,很可能就變成入室搶劫殺人了。在國外很多國家對這種私闖民宅都是打死白死的。我認為別墅賠償個火化費就不錯了。

  • 9 # 法海一粟

    2、死者是否存在故意。根據題目,死者是在盜竊被發現後,因逃跑而翻牆進入他人別墅內時,被烈性狗狗咬死的。基於常理,死者對於院記憶體在烈性狗狗的事實,在事先應當並不清楚。因此,認定死者存在故意,恐怕難以成立。

    3、死者是否存在重大過失。基於本案基本事實,認定死者存在過失,應當沒有問題,但是,死者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是一個需要探討的問題。基於對於本案相關事實並不清楚,因此,這個問題暫時存而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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