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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很多因為歌曲版權遭遇索賠的事件,有個疑惑,是不是開口唱歌都是侵權啊,沒事哼哼也算嗎,每次去ktv唱那麼多,還有全民K歌,會不會被索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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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娛樂聊聊君

    相關的法律大概就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還有就是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2 # 嘚吧嘚吧法

    表演權

    該權利指歌曲著作權人享有的許可他人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權利。特點在於必須以公開的方式進行,即其表演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表演他人作品應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但是,如果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出 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比如不得篡改歌詞,不得惡搞基調、不得抄襲進行再創作等)

    類似於題主在題目中提到的,開口唱歌必須是向三人以上的不特定多數人唱,收費而且沒經過著作權人同意,這才算是侵權。至於沒事哼哼、和朋友一起k歌、使用者在全民k歌等軟體上一展歌喉,因為沒涉及到收費,還涉及不到侵權的問題。

    另外,像那些在網站上曬出免費歌曲連結的品臺,讓使用者免費下載欣賞,平臺獲利,平臺和使用者都會侵權,但是平臺是要賠償使用者只要接到著作權方通知後刪除歌曲,一般不用賠償。

    表演者權

    該權利不同於著作權人享有的表演權。

    以周杰倫的《止戰之殤》為例,該曲的著作權屬於曲作者周杰倫,詞作者方文山,該曲的表演者權屬於初次演唱者周杰倫

    也就是,周杰倫同時享有表演權和表演者權

    表演者權的內容有: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4、許可他人錄音錄象,並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表演者表演的錄音錄象製品,並獲得報酬

    6、許可他人透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也就是說,如果甲沒有經過周杰倫和方文山的同意,公開演唱收了錢,會侵犯周和方的著作權和周個人的表演者權。

  • 3 # 墨菲補愜

    [玫瑰][玫瑰]生活中,有很多情況下不能唱歌。

    [玫瑰][玫瑰]別人休息時不能唱歌。別人工作學習時不能唱歌。公共場所不能隨便唱歌等等,假如你唱歌,就影響了他人,侵犯他人的權益。

  • 4 # 電影大片雲集

    【法律規定】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5 # China天涯

    【法律規定】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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