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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渤海BH

    見死不救不存在違法犯罪,現實社會,醫院都如此,沒錢就等死,救死扶傷的意識行為早就蕩然無存。見死不救只能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譴責,不負法律責任。

  • 2 # 她想FM

    比如有些不作為的見死不救也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前提是有特定義務,

    比如說,來自職業義務的醫生,如果故意見死不救造成病人死亡的,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

    因此,原則上講,我們常見的見死不救是不屬於刑法學上犯罪的範疇的,只能用道德和良知譴責之。

  • 3 # 陳浩文律師

    這個問題需要區分不同情況來看待的。

    如果只是路人經過,看到溺水群眾沒有救助,這種沒有法定救助義務的“見死不救”只能用道德和良知譴責,不屬於刑法學上犯罪的範疇,不屬於犯罪。

    但是在有特定義務的情況下見死不救則可以構成犯罪。

    比如說,醫生有救助病人的義務,夫妻、父母與子女有相互救助的義務,如果故意見死不救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再比如說,一個成年人李某帶領鄰居孩子出去玩耍,在這期間充當了臨時監護人的角色,由此在法律上負有一定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果發生意外,李某完全有能力下水救人卻見死不救,就不僅僅要受到道德的譴責,更是觸犯了法律,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

  • 4 # 南湖邊居士

    見死不救是一種不作為行為。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法律規定的和在職業上、業務上有法定義務及由於自己先前行為帶來義務的人,見死不救時要承擔違法或犯罪的法律責任。第二種是無法定、特定義務的公民見死不救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 5 # 高萌Goal律師

    見死不救這種事,必須要針對不同的情況分別看待,不能一概而論,見死不救是否屬於違法甚至犯罪,首要的前提條件就是看行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救助義務。

    從是否具有法律規定,救助義務可以分為道義上的救助義務和法定的救助義務。

    道義上的救助義務:

    道義上的救助義務,就是基於道德層面針對於“見死不救”行為的一種道德評價,在道義的救助義務方面,又存在兩種情形:

    1. 有能力救助而拒絕施救;

    2. 無能力救助導致無法救助。

    在第2中情形中,無論是法律還是道德,都不可能苛責一個不具備救助能力的人,在其能力範圍以外實施救援,所以道德的譴責多發生於第1種情形。

    對於能施救而不救的行為,在道德上大多數人都會給予譴責,這種譴責多發自於自己的道德感和一般的社會良知,並不會發生法律上權利和義務關係的產生和消滅。

    比如說會游泳的人在遇到他人溺水時,拒絕下水施救,此時旁人僅能夠對其進行道德譴責,即便溺水者溺亡,也不能要求拒絕施救者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在道義上的救助這個選項中,行為人拒絕施救的行為並不違法,更不會構成犯罪。

    法定的救助義務:

    法定的救助義務,就是說法律明確規定了某種擁有特定職務的人員或具有某種天然或法律關係的自然人之間,在遇到法定情形或事由時必須擔負起救助義務,否則將會承擔法律責任的一種情形。

    法定的救助義務中,也包含兩種情況:

    1. 擁有特定的法定職務;

    2. 具有某種天然或法律上的自然人之間的人員關係。

    上述第1種情形,比如警察、武警消防、負有安全義務的承運人及負有救助義務的救援機構和人員:

    警察法第21條規定: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

    合同法第301條規定: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海商法第174條規定:

    船長在不嚴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有義務盡力救助海上人命。

    消防法第44條規定:

    消防隊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在上述情形中,法律分別賦予了警察、承運人、船長、武警消防等主體對相關人員生命上的危難救助義務。這些主體如果不履行這些義務,確實有可能構成不作為的犯罪。

    在上述第2中情形中,如果發生法定的救助義務,其前提條件是必須具有血緣上的相連關係,或具有法律上的先行行為。

    前者如監護人與被監護人、夫妻之間等具有相互撫養、扶養、贍養等義務的親緣關係中,如果夫妻一方或被撫養、贍養的一方發生為難,作為夫妻另一方及負有撫養、贍養義務的人員有義務實施救助;

    後者要求在發生為難之前,行為人與受難者之間存在先行行為,如:

    1. 非監護人的親屬帶領未成年人進行遊泳,此時由於非監護人的親屬將未成年人帶離了監護人的監護範圍以外,此先行行為就賦予其需要承擔起監護人的職責,如果未成年人溺水,而該親屬拒絕施救,則可能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2. 酒桌上對某人進行勸酒,醉酒後其他人應當對其盡到注意義務,保障其安全返回家中,如果將醉酒之人任意棄置不管不顧,則可能會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 6 # 劉金子

    我認為不犯法。看你有沒有這個能力救?如果沒有能力救,就不要去救,也不會犯法。有能力你就去救多久也行吧!試問,一個大學生去救一個八九十歲的老人,那個大學生死了,這個老人還活著,你說這個劃算嗎?你說不救是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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