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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刀手

    “山寨明星”如果只是以自己的名義去做形象代言人或進行其他商業推廣活動,明確向大眾表明自己的真實身份,說清與“明星本尊”的區別。這儘管其影響力在一定程度上得益於公眾對“明星本尊”的好感,是在模仿“明星本尊”,但只要不會也沒有造成公眾混淆,不會讓觀眾、消費者把“山寨明星”直接當成“明星本尊”,那麼“山寨明星”的這種商業性行為本身就是合法的

     

    《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贏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這裡所指的使用包括直接使用和間接使用。

    如果模仿者表面上是在使用自己的肖像,但實際上是在透過與明星相貌的相似性等因素間接利用明星的肖像,且事先並未經過明星同意,目的也是為了贏利,即其行為違法。

    模仿者與明星長相酷似,本身並沒有過錯,也不產生對任何人的說明義務。但利用其對明星的行為舉止進行模仿,公眾容易產生混淆,你以及模仿者就應當兼顧公眾利益以及明星的個人利益,盡到說明義務,告知公眾模仿者並非你本人,以免引起公眾的誤解。

  • 2 # 幸福就是抱緊你

    是不是傻?這不是暗示告訴別人你賣假貨嗎?代言人都是假的,東西能靠譜嗎?不用明星的名字並不犯法,但是用了你就準備賠錢吧。

  • 3 # 新衣格

    單純從長相來說

    你要是打出什麼翻版謝霆鋒,長沙劉德華類似的,廣告語就不會,如果他長得真的很像,你只要不寫上實名,放張廣漢海報,其實還是有很多人一位是明星,會有很大現貨,這也是抖音上會出現南寧羅志祥,什麼林俊杰,長得像的都能收穫一些粉絲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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