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
2 # 北京律師宋彤
勝訴這個概念很難界定,那種把對方駁的啞口無言,本來自己沒理的案子完全勝訴,這種意義上的勝訴我是沒遇到過。
能夠替客戶爭取到法律規定的利益是我們追求的目標。放棄酣暢淋漓,拿到實實在在的利益。法律不過是解決問題的一種方式罷了。
-
3 # 渤海BH
勝訴很難確定,你證據鏈充實,事實清楚也未必能勝訴,律師只是據理而爭,沒有律師也未必敗訴。勝訴敗訴不取決於律師,取決於辦案法官,有道德有良心的法官依法辦案,案件就會公平公正。
中國正逐漸從人情社會走向法治社會,參與甚至推動這一過程,這就是做律師的最好體驗。
說一個辦案經歷吧,雖然我現在專做刑事業務,但職業生涯第一起案件是一起民事案件,而且還贏了。
這是一起很明顯的“必輸案”,對方即原告方出據的案件表面證據看似很紮實,道德上對方也在理,我方當事人即被告處於道德和證據的雙重劣勢,但這個案子讓我看到了閱卷的重要性,看到一個民庭法官的專業水準,並徹底愛上了律師這個職業。
1.這是一起借名買房糾紛,我們作為被告方的代理人,別人出錢買房子,不方便寫自己名字,就登記在好朋友名下,這個好朋友,就是我當事人。
2.當然,當時在律師主持下,簽了借名協議,約定我當事人僅僅是名義登記人,約定2年後我當事人要無條件把房子過戶給回人家,違約要賠時價雙倍房價,大概幾百萬。
3.買了房子後,實際出錢人就住了進去,只是登記在我當事人名下。
4.幾年後,約定的過戶時間到了,我當事人卻不想配合登記了。原因種種吧,比如說這套房子佔用了他的限購名額。對方當然不幹了,寫好的借名協議不遵守,起訴到法院,要求我當事人過戶登記,賠償相關費用,還比較仁慈,沒要求賠雙倍房款。
5.對方提交的證據包括購房合同(以我當事人名義購買),房產證(我當事人名下),借名協議(原被告簽訂,最關鍵證據),銀行按揭還款流水(原告支付),還有銀行按揭合同等。
6.按照國內判例和司法實踐,比如北京高院出的一個意見,此類借名買房案件,只要實際出錢方有付款證明和出具雙方的借名協議,一般會判實際出錢方獲得房產,也就是說我方敗訴,除非出現合同違法法律禁止性規定等導致合同自始無效的情形,但這種情況很少,也沒有多少法官敢這麼判,畢竟事實就是別人出錢,也有借名協議。多數判例是判決被告強制過戶。現在這個案子,關鍵證據——雙方簽名的借名協議和銀行付款流水都有,難道我敗局已定?
7.奇蹟發生在閱卷!
我拿到法院寄來的證據材料後,發現,購房合同的甲方(即房地產開發商)的法定代表人,和借名協議的實際出錢人,是同一人名!然後再查該房地產企業的工商登記資料和諮詢我的當事人,確定,原告方就是那家房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一家房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透過別人的名義買自己公司的房子。
這還不夠,繼續看借名協議:雙方約定,首付款有房地產公司的出納張某某轉賬到我當事人戶頭,再由我當事人去房地產公司買房,所以對方只有按揭支付流水,卻無法拿出首付款流水。
在多數借名買房案件中,一般只在房產登記時借名,而在這個案子裡,連買房合同都借名了,為何?因為真實購買者是房地產公司的高管即“法人代表”,他如果出面買自己公司的房子,甲方乙方都是他,那不就露餡了麼。
所以事情的真相應該是:某地產公司高管,指使自己公司的出納,惡意侵吞自己公司財產,用公司的錢買自己公司的房產,透過他人代持有。也就是說,原告和被告所簽訂的協議,違反了公司法“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不得侵佔公司財產”的禁止性規定(也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的合同自始無效之規定,也可能涉嫌職務侵佔罪),因此,所謂的借名協議,無效!也就是,不用過戶!
10.我當夜就寫完了答辯狀、質證意見等。
開庭當日,對方請的律師非常差,遲到,證據材料不完整,沒有證據目錄,被法官罵了三次,每次十分鐘以上。
法官是個樣子很霸氣、但說話又很隨和的東北大媽,她剛開始也對我說:“哎呀既然人家出的錢,他們又有協議,就給人家過戶唄~”我只得拿出我厚厚的那一套意見,開啟了:“法官您有所不知~”的模式,不過因為案子小,當時就有不少“過來人”“老前輩”叮囑我,你這個小案子,說這麼複雜,法官會聽你說話麼?其實我心裡也隱隱擔心,周圍人不認可,這種小案子法官會不會當做一個普通的借名買房案就這麼PASS了。
事實證明:法官很專業。法官當庭聽完我的答辯後,不動聲色。但庭後我與法官的意見交流中,很明顯能感受到法官對案情的把握非常專業,當然依然還是用她菜市場大媽式的和藹語氣說出來的,可謂是平淡中見真功夫。
庭後,法官建議調解,雙方均拒絕。
幾個月後,法官出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我的當事人不需要過戶,也就是說,我當事人就是房子的實際所有人。
後續的事,還有要求騰房,付租金的訴訟,但我一心想做專做刑事案件,後來就不跟進這個案子了。但這個事,讓我看到了閱卷的重要性,不預設立場的重要性,以及一個普通法官的專業和操守。判決本身,肯定會有不同意見和爭議,但這個案件,讓我相信,中國正逐漸從人情社會走向法治社會,參與這一過程,這就是做律師的最好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