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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心理原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有兩項:一,婚姻存續期;二,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其中,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是實質性要素,系本質屬性。

    如果一方婚前舉債,用於婚後共同生活,也屬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名舉債,無論是否用於共同生活,都屬於共同債務。

  • 2 # 任律說法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 婚姻關係 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 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 個人債務 ,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標準:“以共同使用為認定基礎,以推定規則為補充”的認定標準。所謂“共同使用”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夫妻共同債務應源於雙方共同生活的需要。只要客觀上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無論是否經過 夫妻合 意,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另一層含義是夫妻雙方合意舉債舉債,即以雙方名義出具借條,即使該借款未用於共同生活,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所謂“推定”是指非舉債方無法證明、法院也未能查證債務並非共同債務,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設立推定規則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而對舉證責任的所作的分配,並沒有改變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但在適用推定規則時需要認真審查債務的真實性及用途,對其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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