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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陽哥

    首先說答案,我認為不構成犯罪!

    構成犯罪以前是四要件理論,現在講危害行為,危害後果以及因果聯絡。膝跳反射它本身就不是一個危害行為,其本身產生的力量也很弱,怎麼會導致別人死亡這麼嚴重的後果,顯而易見超出國民預測可能,所以我認為應該定性為意外!

    有人可能會憤怒了,人死了,人死了,人死了!嗯。這就是傳統的歸罪思維,人死為大,必須要找出替罪羊,實際上這是對現代法治精神的誤解,人死不一定就有人犯罪,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刑法是講謙抑性的,膝跳反射致人死亡,不應當用刑法來苛求對當事人的處罰,不過,在我看來承擔民事責任還是可取的。

  • 2 # 城市風雲兒

    首先,膝跳反射的力量不足以踢死人。如果加上其他條件導致把人弄死了,如果是故意的,殺人償命,聽說過沒?不是故意的,過失致人死亡。總之該咋判咋判。比如說,你在樓頂,你腳尖對著一個開關,按下去就觸發撞錘撞擊前面的一根鋼管。你膝跳反射導致腳尖按下開關把鋼管撞飛,鋼管掉下去把人砸死了,你說你是不是要負責?這跟你是否膝跳反射有雞毛關係啊?你不能說這是不可抗力因而免責。

  • 3 # 十有八狗

    哈哈哈哈,如果是你倆想做實驗,都擺好位置,然後一腳踢死了,那是過失致人死亡。要是你自己沒事敲著玩,來一哥們碰瓷跪你腿前,你一腳踢死了屬於意外

  • 4 # 格式化50062917

    理論上有很多種可能,單靠“一句膝跳反射踢死人”難以認定有罪無罪、此罪彼罪、輕罪重罪,量刑就更難了。

    先舉幾個例子:

    一,張三自己製造的膝跳反射

    1.張三想殺李四,跑到李四面前製造膝跳反射踢死李四,構成故意殺人罪;

    2.張三想殺李四,在李四家門口一直膝跳反射等李四出現,王五知道之後故意把仇人趙六引到李四家門口,趙六被張三踢死,張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未遂的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王五構成故意殺人罪;

    3.張三以膝跳反射為樂,在公共場所製造反射玩耍,恰巧李四路過被踢死,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4.張三以膝跳反射為樂,在自己家中製造反射玩耍,恰巧李四到張三家中實施盜竊行為,一進門被張三踢死,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二,他人制造張三的膝跳反射

    1.王五想殺李四,王五知道張三膝跳反射能踢死人,王五在張三經過李四時製造張三膝跳反射踢死李四,王五構成故意殺人罪,張三不構成犯罪;

    2.王五喜歡捉弄張三,站在張三面前製造張三的膝跳反射把自己踢死,王五屬於自陷風險,張三不構成犯罪。

    理論上的可能性還有很多,一句兩句說不完。

  • 5 # 繡春刀砍柴

    不能一概而論,應具體分析。

    一、若膝跳反射系因偶然事件導致,比如被棒球比賽中打到觀眾席中的棒球擊中膝蓋,從而產生膝跳反射導致前方觀眾被踢死,此時,膝跳反射者對死亡事件既無主觀故意,也不能預測到棒球會擊中自己膝蓋(畢竟棒球出界的可能性很小),此時死亡事件為意外事故,所以膝跳反射者不構成犯罪。

    二、承前所述,若棒球運動員甲看到其仇人乙坐在觀眾席上,丙緊挨著坐在乙的後面,此時甲故意將棒球擊中丙的膝蓋,導致丙產生膝跳反射,踢中乙的腦袋,乙被踢死。那麼,甲運動員將構成故意殺人罪,丙不構成犯罪。

    三、若甲在觀眾席上看比賽,突然發現仇人乙就在自己座位前,於是甲透過隨身攜帶的小錘,敲自己膝蓋,產生膝跳反射,踢中乙的腦袋,乙被踢死。那麼,甲將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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