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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股權諮詢講解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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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檀紙間
將大股東“踢走”有2種理解,一是“將大股東手裡的管理權限盡可能去除,使之成為普通員工甚至不在公司工作”;二是“讓大股東退出股份”。
股權之爭,是股份公司發展過程中永不會消失的現象,撇開所有利益、眼光、人品等等方面的因素不論,單從可行性方面來說,讓持有40%股份的大股東交出所有管理權,難度非常大。
34%的“一票否決權”是一道槓,想達到“奪權”的目的,必須讓大股東佔有的股份在此比例之下,後以“股東會表決”的方式,將所有任職(許可權)從該大股東的頭上剝離。
要想達到此目的,儘管方法有很多種,比如:增資擴股、員工持股、引入新股東等等辦法,但這些“稀釋或降低大股東佔比例”的做法,都會受持股34%一票否決權限制。本著“惡意揣則對手”的預測去考慮,如大股東“堅決不讓步”,持股比例便難以撼動。
因此,無論是“奪權”還是徹底趕走,除非大股東自己疲於內鬥,主動妥協,否則,難度極大。
後續的做法最大可行的就是,60%股權的三人,形成高度一致的管理思路,在以後的所有決策中,運用60%的優勢控股許可權,保持“惡意針對大股東”的方向,以此達到“逼走”對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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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a為樂電氣李龍泉
公司資金是重要,但人才和團結更重要,建議你們參考為樂電氣,所有股東10年內退出原價收回。這樣大家同心協力。不建議吸引投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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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者534607366718
在我公司,不可以。
無聊中看到這個問題,其實誰都回答不了,因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我的情況為例,回答下你吧
我有一子公司,我剛好佔40%;成立之初,我透過如下放式,確保永久控制權
1 執行董事我任命,總經理按章程,由執董(我的人)任命
2 關鍵,股東會表決方式(不僅是修改章程)全部要求三分之二透過,確保一票否決
如此,章程無法改,執董無法換,則總經理財務無法換,控制權牢牢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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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笑紅塵2850
做生意的人精著呢,大多數上規模公司都有一票否決權,這一票否決權往往在佔股最多的人身上,所以你這個想法是不切實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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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Damonshui
1,章程裡有明確規定,某種情況下股東喪失股東地位並轉讓股份。
2,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造成公司重大損失,可以透過訴訟解決。
3,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涉嫌刑事犯罪,可以透過附帶民事訴訟解決。
4,股東由於債務問題,股權被強制執行,原則上可以優先購買。
5,召開股東會,透過不斷外部增資擴股協議,達到稀釋大股東股份的目的。
其他種種方式還很多。
原則上來說,公司成立容易,退股難,正常退出都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兒,非正常退出難度也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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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理財法顧
公司制組織形式存在幾百年了,人們常常對其治理結構還是不懂。
首先,股東投資入股,享有股權,怎麼說踢就踢呢?股東不按約定或者章程出資,公司可以除名股東,其他情況的不多。
其次,股東出資讓渡了自己的財產權利,換成享有股東權利,就不能太任性,不能仍然以享有財產權利自居。財產已經發生所有權變化,屬於公司財產,是股東大家的。公司是營利法人,有自己的決策、意志規範,公司事務就要按規矩按章程來。不能因為意見相左就“槍斃”一個人。
另一方面,你們踢走大股東後,就沒有意見了嗎?不要太天真。僵局總會重演。
現在運營公司的通病是,不挑選股東,不遵守規範。結果是,問題來的容易,解決起來不懂忍讓,不尊重投票結果。
最後回到主題,三個股東合起來可以決策公司所有一般事務,基本可以左右公司。不用踢大股東。大股東對重大事項有否決權。
這樣的股權結構幾乎是完美的。不要太苛刻,否則,合作精神令人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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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陽光下美好89
我不是專業的
僅代表個人看法
我所知道的這個事應該是要看章程的,正常情況下,章程裡應該有一條決議是說,股東會在做出決議的時候要透過股東表決透過。在做增加,減少註冊資本時,或者合併,解散,變更章程等,應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這裡的三分之二以上是大部分企業選擇的標準,,如果你們公司的章程沒有以上這兩個字,只是三分之二的話,你們擁有百分之六十的表決權,那麼就可以透過你們所說的,如果有以上兩字或者更多,那就不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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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財經者思
踢走,將佔股40%的大股東排除在公司在外!我認識基本是不可能的!
如果我是那個大股東的話,公司設立之初,在章程中肯定會明確規定,任何重大事項、決策,需經股東會(同股同權)三分之二(不含)以上表決透過。只要有這一條在,除非我自願,否則你們三個小股東想聯合踢開我,可能麼?
如果不存在以上約束條款,股東之間也確實經營理念分歧,該怎麼處理?
1、如僅需一半以上股東同意就可以的話,開股東會就能解決問題;
2、和大股東協商,讓第三人(或小股東)溢價購買其股份;
3、協商讓大股東退出管理層,新管理層給出業績承諾。
身邊就有比較相似的案例:公司由5個股東(每人20%)組成,一個董事長,四個董事,總經理由一名董事兼任。以前每次開董事會,各個股東發展思路並不一樣,時有分歧、爭論不休。公司接連換了2任總經理,業績還是沒起色,致使股東喪失信心,公司瀕臨解散。後來股東協商一致,外聘執行總經理,放任管理層自由經營,但需承諾每年18%的投資回報。公司現在發展的也很好,業務穩定,效益也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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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部落酋長劉飛洲
股東不是職業經理人,不是你想踢就能踢
可以明確告訴你,無論股份大小,股東身份是受法律保護的,股權是股東因出資享有的合法財產權,其處分權只能由股東本人行使,正常情況下是踢不走的。
再問:以股東會決議或變更公司章程的形式能否踢走股東?答案是不可以。根據中國《公司法》規定,只有二種特殊情況才會導致喪失股東資格,包括公司法人資格消滅或自然人股東死亡、法人股東終止。因此,股東會決議並不能作出將公司股東除名的決議。
同樣,公司章程僅能對股權的轉讓、受讓作出規定,不能對股東身份處理作出規定。章程中的多數決僅限於公司經營及股東共同利益的事項,而不能對股東個人利益事項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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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斯達秀
這是一個過於低階的問題,因為企業的大股東不可能犯低階錯誤,完全不為避免這種問題設定條款的,大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條約中規定重大決策股份比例三分之二,或者至少大於65%才可以透過。或者決策投票權限制小股東聯合。另外現在初創企業多采用合夥人制,為了避免投資方大股東擠走創始人(往往是決策管理者),創始人決策者全權代理大股東的投票權,從而避免這類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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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alexwie
1、踢掉股東身份不可能,別人出了資就是股東,哪怕佔1%也不能隨便取消別人股東身份。公司法說著玩的?依法回購另當別論。
2、想取消大股東的控制權,首先去看一下你們的公司章程,如果60%以上就能更改公司章程或者重新任命董事會,那就去做。但這一般是不可能的,如果公司章程裡面這麼設定,除非大股東是傻子。
3、就算你能取消大股東的控制權,他依然是股東,該分紅的照樣分紅。
4、最後補充一句,我猜你那個40%的大股東是投資人,所以你們應該另有投資協議。你們可以去看看投資協議,但如果真是投資人,勸你們別動這種腦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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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房車一號翅膀哥
可以踢走任職職位,不能踢走股東身份。比較出名的例子是喬布斯,喬布斯原本是ceo,因為二代電腦虧本,各大股東聯合決議把喬布斯的職位解除了,喬布斯無權發號施令,離開了公司,但他依然是股東,有部分表決權,也有分紅收益。所以多年後,蘋果快倒閉時,有其他股東邀請喬布斯回來,喬布斯聯合多個股東,開會表決趕走了ceo,重回ceo位置。所以,再不懂公司法,不懂股東的權益,看看喬布斯故事就明白了,你再不爽哪個股東,只能解除他的職位(如果有任職的話),但無權解除股東身份。不過可以買斷他的股份,前提是他願意賣,他賣光了股份就真的與公司無關了,如果不賣也不任職,就屬於甩手掌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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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西瓜0216
首先要看這個所謂的踢走的含義,如果因為經營理念不一樣,要解除這個股東在公司擔任的職務,這個是可以的。
如果要把這個大股東在股東會名冊除名,這個是不可以的,哪怕他只佔1%的股份,股東的身份都是受法律保護的。除非這個股東把自己的股份轉讓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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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mark85123
股東不自願的情況下,是無法踢走,除非大家都不想經營下去。如果,更之公司處於虧損,無法繼續經營,可以透過股東會議審議解散公司。但前提條件是公司章程規定,約定在何種情況下才可以實行。很明顯,一般情況,各個公司都會設定通三分二的股東投票透過決策,而你所說的大股東完全可以行使否決權,因此,想經營好公司,最好是以各股東的利益為先,否則,公司什麼也做不成,內耗而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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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劉權林
踢走是什麼意思呢?如果是想讓大股東把股份賣給你們然後退出這個公司,那麼你們“踢走”不了,你們無權強迫對方出售股份。
但你們有優先購股權,比如大股東要把股份賣給別人,需要先問你們這個價位你們買不買,如果你們買,那麼大股東就不能賣給別人,如果你們不買,就要做好準備接受新的大股東。
當然大股東也可以選擇一直持有40%的股份不賣,你們沒有任何辦法,公司賺的利潤還得分大股東40%。如果我公司財務造假不分他錢呢?那你們就等著坐牢了。
如果這個踢走是說踢出管理層,比如把他從董事長、CEO的位子上踢下來,這是可以做到的,因為你們股份佔多數,但是你們的公司經營可能會出現問題。因為通常公司章程會規定股東決議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支援才能透過,60%沒有超過三分之二,所以這個你要看一下你們公司的章程,如果大股東不同意,你們幾乎無法運作公司。
所以如果真的要決裂,最好心平氣和的溝通,不要採用過激方式,或者你們退出重新成立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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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創意釋出
3個佔股60%的股東,可以實現對公司控股,可以任命董事長、總經理,決定一切公司運作事宜。如果跟40%股份的股東不合,應該是他會主動走,真賴著不走,可以透過股權稀釋等方式變相趕他走。
回覆列表
下圖告訴你企業的幾天生死線,這關乎企業控制權!
40%擁有重大事件一票否決權,正常情況下,你們是沒有辦法踢出他的……
當然也不是完全沒有辦法,第一可以透過合理價格進行回購(這是建立在和平協商的基礎上),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進行股權頂層佈局和設計,把握公司的絕對治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