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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棗莊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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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東奧會計線上
保證期間:(1)根本未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2)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解釋1】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
【解釋2】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解釋3】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次日計算。
保證的訴訟時效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保證責任確定。連帶保證從確定保證責任時起,開始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一般保證,則在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間,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為2年。
(1)一般保證
①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應當首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在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②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2)連帶保證
①在連帶保證中,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②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保證期間是擔保期間,如果在此時間內,債權人沒有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那麼擔保期間一過,保證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如果債權人在此期間向保證人主張債權,自此開始計算兩年訴訟時效。不在存有擔保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