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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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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有事問律師法律諮詢

    晚婚晚育如何界定?《條例》規定,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且為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23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解釋”將晚婚細劃為,男性公民25週歲以上,女性公民23週歲以上結婚,且系初婚的;晚育是指,已婚婦女23歲零7個月後生育第一個子女。

      復婚能否適用再婚政策?

      《條例》規定,“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解釋”指出,這裡的“再婚”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有兩次或兩次以上婚史,不包括離婚後復婚的。“另一方無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養子女,或生育、收養過子女且子女死亡的或解除收養關係的。

      已生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再婚的前婚後婚所生子女累計計算子女數),雖然離婚時子女都依法由一方撫養,另一方不屬於無子女。凡將自己的子女給別人撫養、寄養或者遺棄子女的,也不適用“另一方無子女”的規定。

      “違法生育”包括哪些?《條例》所指的“違法生育”主要包括: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而生育;重婚生育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生育的;未達到法定生育間隔期而生育的;再婚夫妻不符合生育規定條件而生育的;因選擇違法鑑定胎兒性別並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而被規定3年不得生育及被取消二胎指標而生育的;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或者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但未申請批准領取“生育證”生育的等都屬於違法生育。

      “生育服務證”和“生育證”有什麼用途?

      “生育服務證”和“生育證”由省計生委規定統一規格和要求,由市(州)計生委統一印製。“生育服務證”一般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查,“生育證”一般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夫妻一方因婚姻關係而形成的事實遷移並在現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

      “生育服務證”也可以由現居住地的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查,其“生育證”也可由現居住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但其戶籍所在地必須出具有關生育狀況證明。

      對“獨生子女”及其家庭有關獎勵待遇?

      已領取“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自批准生育第二個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及其有關優待,並退回此前已享受的獎勵和獨生子女保健費;生育第一個子女時生育雙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待遇;生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夫妻,因子女夭折只剩下一個子女,按《條例》規定可以生育又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從領證之月起,享受獨生子女家庭的有關優待;再婚後的家庭只有一個子女又符合規定可再生育一個子女而不生育的,其子女和家庭仍可享受獨生子女優待;再婚夫妻雙方原各有一個子女並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現都在再婚後的家庭中,從再婚夫妻婚姻登記之月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及其家庭的有關優待;依法收養了一個子女後又不再生育並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收養的子女及其家庭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包括哪些情況?

      《條例》中所指“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包括以下3種情況:雙方符合結婚登記的實質要件,但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的;雙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齡同居生育的;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騙取結婚登記手續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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