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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京平律師事務所

    安置補償協議是整個拆遷程式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是被拆遷人能否拿到合理補償款的關鍵。在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時候要注意以下幾點:

    1、協議的主體

    被拆遷戶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主體應當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的部門。這裡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專門設立的房屋徵收部門,也可以是現有的部門(如房地產管理部門、建設主管部門),但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實施單位不應當以盈利為目的。

    2、補償方式

    拆遷補償的方式要做出明確的約定,是選擇產權置換還是貨幣補償,又或者是兩者結合的情況。

    3、補償金額

    明確協議上的補償金額是否與之前協商、口頭承諾的結果一致,避免拆遷方在金額數字上弄虛作假,做小動作。

    4、支付期限

    對補償款支付的時間要明確約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意思是說,每個徵收專案所要發放的補償款都應當事先足額存入到專項賬戶上,明確補償款的支付期限是被徵收人快速拿到補償款的重要保障。

    5、房屋交付事項

    選擇產權置換的要在協議中明確調換房屋的位置、面積、樓層、戶型結構、朝向和房屋交付時間等事項。最好在協議中明確到門牌號,避免拆遷方不完全履行約定合同,安排地理位置不好的房屋或者延遲交房。

    6、被拆遷房屋的基本情況

    在拆遷補償協議中要載明被拆遷房屋的坐落,結構,用途,型別,面積及附屬設施等基本情況,還有被拆除房屋的評估結果,目的是為以後出現糾紛時提供最基本的依據。

    7、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被拆遷人在簽訂協議中經常被忽略但卻最重要的一個點。補償協議具有合同性質,在協議中明確約定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的辦法,一旦拆遷方出現違約的情況,可按照約定及時進行救濟,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例如拆遷方到期不及時交房,而給的過渡費又沒有超期的約定,被拆遷人可以依據簽訂的協議起訴被拆遷方,要求對方履行職責。

  • 2 # 萬典普法

    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問題一:應該和誰簽字?

    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是徵收方和被徵收方你情我願的一件事情,如果被徵收人對補償不滿意,完全可以拒籤協議。雖說與我們簽字的一方是政府,但也不能逼迫簽字,凡是因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被徵收人簽訂的補償協議,都是可以撤銷的協議。

    另外要清楚和我們簽訂協議的主體,是不是徵收方。

    在現實中,跟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的很多的時候不是徵收方,而是徵收方委託的有資質的拆遷公司,要注意,拆遷公司是沒有資格跟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

    問題二:補償什麼標準?

    徵地拆遷的基本要求是要確保被徵收人的現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是徵地拆遷工作堅持的底線。

    相信每一位被拆遷人,都會對自己的補償有一個大概的估算。如果對方給出的價錢,與自己心裡想的差距過大,無法讓自己的生活水平提高或保持不變,反而會使房屋被拆後日子越過越難,那麼這樣的補償是明顯逾越了拆遷底線的。

    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在我們最初聽到拆遷的風聲時,多去了解拆遷專案的情況,比如拆遷公告的內容、拆遷的期限、預計開始施工的時間點等等。

    同時,打探打探鄰居的口風,拆遷方是如何和他們談的?在同等的情況之下給出的最高價格是多少?

    這麼做可以使我們對即將到來的補償協議談判有一個初步掌握,提前想清楚自己的底線,以免到時候做出讓自己後悔的決定。

    問題三:原件是否留存?

    實踐中,有些地方的拆遷,僅是口頭與拆遷戶約定補償安置條件,沒有書面協議,或者拆遷戶簽訂補償協議後自己手裡沒有書面協議。

    更可怕的情況是有些地方讓拆遷戶在拆遷方提供的空白紙上簽字,補償條件由拆遷方事後填寫,在這裡鄭重提醒正在經歷拆遷的人,堅決不能犯這樣的低階錯誤,更不要在空白協議上簽字!

    要記住,凡是沒有白紙黑字的補償協議,都是徵收方挖的陷阱!

    另外,生活中經常會有這種事情發生,一是不歸還給被拆遷戶協議,另外的就是私下修改協議,降低被拆遷戶的補償,這都會使被拆遷戶的利益時刻處於風險之中,即使被拆遷戶主張權力也沒有協議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導致維權困難。

    所以,被拆遷戶必須要堅持當面簽訂補償協議、雙方同時簽字蓋印、彼此交換,各自儲存自己的協議,如果不這樣做,則會使自己的利益置於風險之中。 

  • 3 #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

    在拆遷過程中,非常重要的就是雙方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這可以說是拆遷工作的核心問題。

    就協議內容,雙方應透過談判協商來解決。在談判中,要把注意力集中到具體的補償專案上,要一項一項的談,每一項都要確定具體的金額或者實施方式。

    拒絕“口頭承諾”,雙方協商的結果都要落實在紙面上,由雙方簽字或蓋章確定效力。但在談判中要掌握尺度,合約的成立,其實是雙方妥協的結果,如果不是涉及自身重大利益,能退一步就退一步,以免激化矛盾,不利於維護自身利益。

  • 4 # 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

    其一,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簽訂主體。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主體是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需要強調的是,徵收補償協議的一方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而非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本身。

    簽訂補償協議是一種法律行為,要求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具有機關法人資格的政府工作部門不得被確定為房屋徵收部門,不能參與房屋徵收法律關係成為補償協議當事人。

    根據《物權法》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政府在徵收設有共有關係的房屋時,應當與全體共同共有人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切忌漏列當事人”。

    其二,被徵收人對安置方式有選擇權。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產權置換或者貨幣補償等補償方式,同時對於因舊城改造徵收個人住宅的,被徵收人可以要求原址回遷,同時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或者就近地段房屋。所以要求產權調換或者原址回遷在房屋徵收中是合理要求、被徵收人可以提,也有權利提。

    其三,在補償安置協議中,容易疏忽的臨時安置費或週轉用房。

    這一點是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時容易疏忽的,在安置補償協議中沒有約定過渡期到期後過渡費用如何支付,又沒有約定週轉用房。在團隊律師代理的案件中,有很多沒有關於安置費或週轉用房的約定,導致自己支付了超額的費用。現實中,超期交付安置房是常見的,所以一定要在安置補償協議中約定清楚。

    其四,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時,要能頂得住“誘惑”。

    根據我國民事法律規定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所以,在簽訂補償協議時,一定要看清楚協議內容,雖然徵收人可能會使盡所有可能的“威逼利誘”,但如果沒有考慮清楚,就要堅決頂住。因為一旦簽訂協議後才發現上當受騙,再啟動維權程式,成本就會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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