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賈俊彤

    你應該是想問,錢還能回來不,是不是,估計當年就是因為資金轉移海外吧。題主,我估計您的錢是肉包子打狗了,回不來的面打

  • 2 # 華才律師事務所

    非法吸收存款已經判刑並不意味著不用還錢了,附帶民事部分將由法院繼續強制執行,如果不能還款,終身受限,被納入黑名單,不得從事金融行業,開設公司不可以再做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等高管~

  • 3 # 70後的嶽大叔

    首先這問題說得不太清楚,非法集資的主犯已經判刑,其還會追責嗎?我的理解是還會追究主犯的責任嗎?已經判刑了,按道理應該不會追究了,除非有當時未被司法部門發現的罪行,被其他人起訴了,或者被司法部門發現了,就新發現的罪行來追責!不然的話不會再追責了。

  • 4 # 小笙亞瑟

    非法集資所欠受害人的錢,跟你是否被判刑並沒有什麼直接關係。即便你在服刑的情況下依然是需要償還的,服刑之後依然承擔你的民事責任。服刑是處罰非法集資的犯罪行為,不能代替退贓。而且我國沒有法律規定刑滿之後可以免除民事償還責任的。

  • 5 # 齊鳳說法律

    看您的提問,刑事責任已經追究了,您是否想問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已經承擔,不排除他應該承擔的民事責任,您可以就民事部分進行起訴,追究他的民事責任。

  • 6 # 法律新視點

    以發現具體個人犯罪時起算,並依理論不一樣,有不同的看法,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追訴時效的期限根據《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有兩個方面的根據:一方面,追訴時效的期限長短,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刑罰的輕重相適應。即社會危害程度低、刑罰輕的,追訴時效期限就短;反之,社會危害程度高、刑罰重的,追訴時效期限就長。可以認為,這是罪刑相適應原則在追訴期限上的體現。另一方面,刑法充分估計到行為人犯罪後隱匿、逃避的時間,使得犯罪人利用時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相當小。追訴時效期限以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而不是以實際應當判處的刑罰為標準。這是因為在沒有追訴、沒有審判的情況下,以應當判處的刑罰為標準不具有操作性,會導致追訴與否的隨意性,從而有損刑罰的公正性,故只能以法定最高刑為標準。一般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這裡所說的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第89條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應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於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刑法規定了追訴期限計算的起始時間,並未規定終止時間。例如,計算到起訴時沒有超過追訴期限,但審判時超過了追訴期限的,對此該如何處理?一般認為,只要案件開始進入刑事訴訟程式時尚未超過追訴期限,即可追訴。若對《刑法》第88條進行反對解釋,認為追訴期限應從犯罪之日計算到審判之日為止,可能更為合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追訴期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兩個法定的最高期限:第一個追訴期限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個追訴期限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已過去八年,負責人早已判刑,簡單的判斷方式,看負責人判刑多少決定。如,負責人是三年以下,若按只要案件開始進入刑事訴訟程式時尚未超過追訴期限,即可追訴,主要看,負責人立案偵查時到審判時,有沒有提出未被追訴的人,如果沒有提到,可能已過追訴期限;若對《刑法》第88條進行反對解釋,負責人判三年以下,整個案件已不用追訴。如果負責人判刑三年以上,仍有可能追訴。理由是,負責人判刑三年以上,需要過十五年的追訴期限。

  • 7 # 老張182635234

    全國各地開投資擔保公司的法人都判刑了,錢都讓國家沒收查封了,應該追回多少,按比例退還給自願出借人不就完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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