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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汪令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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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飛到空中的魚
非吸必須同時滿足4個條件,一,向社會公開宣傳,手機資訊,發傳單等方式。二:高息給付,三: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資金,四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的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才能構成非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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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漿水
我理解的是如果已經有非法吸存行為,所得是否用於真實的經營,對定罪沒有影響,但是在非法吸存與集資詐騙的界定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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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徐sir說fa
我辦理過類似的案件,就算非法吸收的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也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與資金用途沒有關係。
判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幾個標準:1.非法性,沒有金融吸儲牌照,私下借款。2.高息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般以高額利息為誘餌。3.物件的不特定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物件不僅僅是親朋好友,是面向社會所有人吸收,所以危害性很大。4宣傳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般都物件宣傳,口口相傳。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般都是用於生產經營,差東牆補西牆,資金鍊斷了,就暴雷了。如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是為了賭博享樂或者直接逃跑,那麼性質就變了,就是詐騙了,判刑也更重。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標準一般是20萬以上,吸收五人以上借款,大家可以參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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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勻楓財技大兜底
這就是一個自我安慰的謬論。首先非法吸收存款案件中,有幾個犯罪嫌疑人是拿著資金去做生產經營的?其次,即使拿出部分資金做生產經營,也是一種投機性或者掩蓋其違法事實的的目的。最後在我國,是以行為來去判定是否犯罪,只要存在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那就已經犯罪了。
我們可以來個基本邏輯判斷,一般吸收非法公眾存款都要採用高利率,否則其如何能夠成功吸收到資金呢?那麼用高利率得來的存款,如果從事經營活動,得到的是社會平均利潤率。最終的結果是生產經營賺回來的錢,可能都不夠利息償付的呢。犯罪嫌疑人會冒著坐牢的風險,做這些無收益的事嗎?
在實際很多案件中,確實犯罪嫌疑人也做了一些生產經營。但是他會利用這些專案誇大收益,誇大自己的投資,以取得受害者的信任。或者就是因為它本身的眼光不行,認為這些專案將來可能會賺取高額利潤,但其實最終會遭到損失,甚至是被騙。所以其做生產經營活動的目的性,可能就是出於違法或者是暴利投機心理。
再講講法律方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沒有經營資質就已經違法了。這是不管其吸收到存款多少,也是不論其吸收的存款用於何地。只要幹了這個事兒,他就已經違反刑法了。唯一能影響的僅僅是量刑標準而已,如果造成的社會損失不大,可能判得輕一點,如果造成的損失巨大,判的重一點。現在唯一讓犯罪分子慶幸的是,我國已經取消了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死刑量刑,也就是說最高刑罰就是無期徒刑。
過去的無期徒刑有可能改造良好,會變成有期徒刑,再減減刑,最多可能只做十三四年就出來了。但是現在已經有所改變,如果在判處無期徒刑時,寫明不準假釋,不準改判有期,那他真的是要做一輩子監獄。這也是對犯罪分子的極大震懾。
在前幾年的網際網路金融創新浪潮中,多少犯罪分子舉著創新的偽大旗,幹著吸收非法公眾存款的事情啊!造成的負面社會影響巨大。有多少普通民眾一輩子積蓄都被他們揮霍了,買飛機,買遊艇,買別墅,有幾個是將錢做到生產經營中嗎?所以應該對這些犯罪分子處以嚴重的懲罰。
記住:沒有正規的金融牌照,不要去做金融的事情。吸收存款只有銀行才能幹,別的誰幹都是違法。#理財大賽第三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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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飛刀47號
非法吸收存款跟存款用途是兩碼事。
吸收存款,具有金融功能,如果大家都到社會上吸存,還要銀行做啥子?非法吸收存款能造成巨大社會問題,影響安定團結。
至於用途,即使用於生產經營,也是犯罪,萬一賠了呢?就是賺了也屬於違法。
非法吸收存款和民間借貸,有很明顯區別。
對了,看看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吧。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注意…本人銀行信貸員20年,炒股韭菜20年。將釋出兩種內容…1,腦洞新聞…快樂生活。2,成功學內容……如有興趣,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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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一樣的法
非法集資得來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不影響集資犯罪定性。但是如果用於經營之外的其他情況,用於其他用途的這部分資金要考慮集資詐騙問題了。
問題中,如果集資錢全部用於了集資時約定的生產經營,那麼,會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現行刑法規定最高刑期是10年。
如果積極配合政府清查退出贓款,主動消除社會危害,依據寬嚴相濟的政策,可以判處緩刑或者免於刑期處罰。
非法集資犯罪,侵害了社會不特定人群的切身利益,社會危害性巨大,直接影響社會穩定,處理時,一般有政府牽頭公安進行具體處置,各地政府也會以減少危害的角度出發,制定出臺一些政策,引導集資人積極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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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老炮說財經
不行,這個是兩碼事情。至於資金使用去向不影響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性,但是在未來量刑的時候會考慮使用去向。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根據中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吸收公眾存款必須是有相關金融牌照的專業機構才可以做,而非任何人都可以做。
如果一家企業想從社會公眾拿到資金那也必須透過發行企業債的方式進行操作,而非直接從公眾吸納存款,用於企業經營。
現實在民間中確實存在這樣的問題,部分企業融資難,就在融資的方式上動了歪腦筋,透過高息的方式從公眾手裡面吸收存款,用於自己的企業經營。這其實已經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按照現在的量刑,一般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處5-50萬元的罰款。
如果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很少有人能夠及時全部清退吸收資金。
所以,用於生產經營並不能影響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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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使用者下凡嫦娥
非法吸引存款案件,不能說你吸收到的資金用於了生產,你就是無罪的,不管是任何案件,只要前提是:只要是非法的,那就是有罪的。非法,通俗地說,就是國家法律不允許的行為。任何事物都不起大於國法,法大於天,根據憲法、和法律法規特別是:憲法第二章(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此章節中就有明確的規定,一看,你就會明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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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TwoeightMr
我想我對這個問題是比較有發言權的,雖然我的回答沒有律師專業,但我在實際參與者角度回答。
無罪是不可能的,既然已經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就證明你已經違反法律了,違反法律
怎麼可能是沒罪的呢?但具體如何定性,如何量刑,如何處理...要看此事件採取什麼樣的解決方式。
一、資金用途
如果你的資金是用於生產經營,且為良性迴圈狀態,投資者滿意,我想也不會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但一旦你將募集來的資金,不管多少金額,用於其他用途,那就已經違法了。其次,即使用作生產經營,經營不善導致資金無法回籠,那也是違法了。最後,募集資金的目的就是為了圈錢揮霍,那就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了,那是詐騙。
二、募集方式
如果你向特定群體宣傳,吸取特定群體資金,當然不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但是如果一旦你不按規定使用資金,且募集資金時目的不純,那就是詐騙。如果你透過面向廣大群眾的方式吸收存款,那不管資金用途,肯定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三、資金退回
不管是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管是定性前後,能及時退回資金,不給投資者造成任何損失,法律是人性化的,可能會免除刑事責任,只是可能;畢竟群眾的目的是收回自己的血汗錢,政府的目的是幫助群眾收回血汗錢。如果不退,或退回的比例很低,那刑事責任是一定要負的。不管資金用途是什麼,都難逃法律的制裁。
“吸收公眾存款生產經營”“吸收公眾存款買豪車豪宅龐氏騙局”不管是哪種情況,資金退回的可能性
都不大,坑害老百姓必定難逃法網,政府永遠會給百姓一個滿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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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王少爺
在非法吸收存款罪中,你資金是用作什麼用途和是否對案件進行定性無關,是2馬事!
打個比方,你去搶劫,搶了5000元錢,但是你把這5000塊錢去資助了一個急需手術費用的病人,挽救了他一條生命。
雖然他的用途是良好的,是善舉,但是他的行為難道就不是搶劫罪?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他幹什麼不影響對他行為的認定,不過一般這種情況法院都會輕判。
而回到非法吸收存款上來說,法律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也就是說你的罪還是非法吸收存款的罪,這個是性質的定性,但是隻要你滿足條件,我可以給你免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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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豫法先鋒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清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自然這個問題就雲開日出了。
何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以高息為誘餌,向不特定物件募集資金,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該罪具有四個要件:1、違法性,即不具備融資資質;2、利誘性,即以高額利息為誘餌;3、公開性,即公開進行宣傳,讓社會大眾知道;4、社會性,即吸收資金的物件為不特定人員。
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要看上述四個要件是否具備,而非看資金的用途,資金的用途只是量刑情節,而非入罪條件。
何為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數額較大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除了要求具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要件外,其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本質區別在於主觀目的不同,非法吸存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募集資金用於生產經營、週轉、投資理財等,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集資詐騙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就是根本沒有想到去還錢,其的主觀目的是把錢騙到手以後,非法 佔為己有。
如果一個非法集資的人把錢用於生產經營,則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因為其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但其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依法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所以資金用途往往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之一,而非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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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正能量海燕f0
吸收公眾存款用於經營貨幣、資本以外的正當生產經營,是否構成本罪?
中國的金融體系是中央集權式的金融體制,金融資源高度壟斷,很多企業尤其是民營小微企業一直存在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
在透過正規途徑如法取得金融支援後,轉而尋求民間融資。因此,如果吸收公眾存款之後,並非從事貨幣、資本經營業務,而是用於正當的生產經營,是否仍構成本罪?
張明楷教授認為,只有當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貨幣、資本的經營時(如發放貸款),才能認定為擾亂金融秩序,才應以本罪論處。
理由是:
第一,從法條關係上看,刑法第174條規定的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與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旨在禁止擅自從事金融業務;第175條所禁止是從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從事金融業務;刑法第176條所禁止的應是從民間獲得資金從事金融業務。
第二,刑法第176條沒有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而是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直接表明成立本罪要求行為人從事金融業務。
第三,如果將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貨幣、資本經營之外的生產、經營活動,認定為本罪,實際上就意味著否定了部分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然而,在當前以及今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許多民營企業的發展都依靠民間借貸。如果將這種行為認定為犯罪,顯然不利於經濟發展。
劉憲權教授認為,刑法設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的目的在於規制以經營資本、貨幣為目的的間接融資行為,而司法實務部門將該罪入罪的門檻降低至以經營商業、生產為目的的直接融資行為則完全是受嚴懲非法集資觀念之影響。
因此,建議從集資的用途方面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進行限定。在現實生活中,企業或個人在集資後,有的是將集資款用於從事非法的貨幣、資本經營,有的則是將集資款用於從事合法的商業、生產經營。
這兩種集資用途的差異體現了非法集資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差異。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害的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前者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是毫無疑問的,而後者則不然。
一般而言,國家制定法律禁止非商業銀行組織、個人從事只有商業銀才能從事的貸款業務就是為了維護現存的金融管理秩序。
只有當行為人將集資款用於從事資本和貨幣經營時,才可能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而當其將集資款用於合法的商業、生產經營時,則不會對金融管理秩序造成損害。
因此,在司法實務中必須嚴格從機智用途是區分間接融資行為與直接融資行為,不應將以合法的商業、生產經營為目的的直接融資行為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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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鄧再勇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後,將款項全部用於生產經營而未揮霍,不成立為集資詐騙,並不能說明該行為無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違反金融法規,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只要造成了嚴重後果,即涉嫌該罪。依據相關司法解釋,集資僅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案發後全額退陪、沒有造成客戶虧損的,可以不做犯罪處理。因此,集資用於生產經營與集資無罪並不成立“充分條件”、並不能得出其無罪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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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庸者了了
這種想法肯定是錯誤的!我們這裡有活生生血淋淋的案例。崔某最初經營一家畜牧養殖場,後期為擴大生產,提高效益,增加收入,互利共贏,向自己親戚朋友同學同事鄰居甚至許多陌生人吸收資金,並承諾高額回報。也就是讓大家看到他有這個實力,而且大家投資要比銀行利率高的多。於是乎,你三萬我五萬他十萬競相投入,甚至有的投入幾百萬元。恰好那一年,豬肉下跌幅度較大,這就直接打擊了老崔的畜牧事業。最後,入不敷出,資金鍊斷裂,關門歇業。這就導致了投資人的血本無歸!幾千萬呢,怎麼辦?錢是沒了,就這破場子,砸鍋賣鐵也換不了幾個錢。還誰?給誰?別說高息,本金也不見蹤影!最後只有監獄一途!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吸收或變相吸收,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華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華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無論你將所吸收的資金用於吃喝嫖賭,還是用於正當經營,都不能改變你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的行為,而且其風險性是無法預估的!更重要的是,這種大小範圍的吸收,人員眾多,一旦收不回來,直接影響的是基層的穩定發展!所以,無論你吸收的錢用於幹什麼,只要不特定多人多次多錢,等待你的只有八大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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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鼎尚者
這是兩回事,屬於不同的法律範疇。非法吸收存款是嚴重違法的!如果因為企業資金短缺而貸不到款,違法向職工或社會吸收存款投入到生產經營當中,如果在事情“暴發”前歸還了所非法吸收的存款及利息,那是運氣太好、好“企品”太好,不會遭到法律追責。如果事情提前“暴發”或遇到舉報,那就接受法律的懲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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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如此。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從罪名就可以看出本罪的構成原因是非法的吸收了來自公眾的存款,非法指的是違反金融法規,吸收資金除非是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經過相關部門批准備案,否則都構成非吸。
至於是否真實用於生產經營,那可以用來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非吸差別就是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兩罪的量刑差的太大,非吸最多十年,而集資詐騙罪可以判處無期。
當然根據司法解釋,非吸用於自我經營,能夠全部兌付的可不按照犯罪處理,但是現實中,基本沒有可以完全兌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