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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五根調解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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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你好,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透過)第三十二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託人該委託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託人作出不當承諾;律師執業行為規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2004年3月20日透過)第十六條:律師不得向委託人就某一案件的判決結果作出承諾律師在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某一案件做出某種判斷時,應向委託人表明做出的判斷僅是個人意見;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2001年11月26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修訂)第二十六條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託人所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司法部與全國律協之所以出臺上述檔案,主要是因為訴訟的結果,受諸多因素所影響,如證據情況法官傾向性審委會意見訴訟策略律師的專業水平國家政策權力干預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訴訟策略和律師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還有不可知因素,如審委會意見權力干預等還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證據材料的取得法官對案情的理解和傾向性甚至於承辦法官的心態情緒等在這麼多因素中,律師只能著力於可知因素因為律師不是算命先生,不能信口開河,對自己不掌握的事實和情況不能裝內行去忽悠當事人另外,當事人很可能有意或無意中對有利於自己的事實誇大,將不利於自己的事實輕描淡寫甚至隻字不提,也可能限於當事人對糾紛在法律性質上的認知有偏差而這些事前不甚明確的事實,會隨著庭審的進行而展開,或者誤認為明確的事實會隨著對方一些證據材料的出示而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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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肥陳虹成律師
法官都不一定絕對公正,律師能保證勝訴嗎?不然也不會有二審再審程式。律師努力提供專業支援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如何裁判是法官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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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悟法析律
律師作為法律執業者,更知道法律的重要性,即使是擺明能贏的官司,律師在代理過程中也不敢直接明說能贏,打官司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其中不可控因素太多,如果話說在前面,那麼出現變動不是砸自己招牌嗎?
01律師在代理過程中對案件結果承諾必贏是違背律師職業道德的雖然在實踐中確實有些人會對當事人作出各種保證,但大多數律師還是能遵守職業道德的。你想如果你同時諮詢兩名律師,一名拍著胸脯保證能贏,一名知道能贏但不把話說太滿,你會選擇誰。
所以這裡面還有職業道德的問題,因為律師職業規範要求律師不得承諾案件結果的形式來拉案源,假如允許,那麼又如何打擊虛假保證呢?而且這也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做法,法官都沒有判決,律師就說一定贏並造勢,這要麼是欺騙,要麼是否定整個審判程式的公平性。
02作為律師更加知道謹言慎行的重要性,因為確定的事是判決而不是自己的承諾把話說得太滿的人,往往失敗得更快,不管是出於法律的敬畏還是對自己的把控,在案件沒有經過公開的質證,雙方的辯論就輕易下了定論,那麼假如在庭審中有突發情況又怎麼辦。
而且打官司靠的是證據,律師可以結合證據的情況來初步判定案件走向,但是如果誇大自己在其中的作用,那麼明顯是不可靠的,輸贏也不是由律師決定的,律師的主觀觀點還會與法官產生衝突,而法官才是真正決定案件結果走向的人。
所以,如果遇到輕易承諾案件結果的律師,當事人更應該小心,而不是覺得他可靠,這類人才是可能真正出賣你利益的人。
結語當然律師在打官司過程中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前提是找到一個負責任的律師,一個業務水平高的律師,有的律師其實也就幫你準備一下文書,跑跑腿的作用。所以識別很重要,寧願選擇看起來可靠的律師,也不要輕易選擇隨便承諾結果的律師,以免以後引起糾紛,錯失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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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順順順然
律師打官司就好比上戰場打仗,受各種因素影響;雙方力量對比,天、地、人等客觀條件,已知和未知的各種可能突發狀況會不會發生?
律師不能保證官司一定打贏,但有時也會向委託人下保證;只是依據自已掌握的案情,根據以往的經驗來判斷,儘量使委託人吃下定心丸,更相信自已、配合自已。
委託人的信任很重要,如果律師不能有把握地保證一定可以贏;則很難得到委託人的信任。能得到委託人信任,律師才是真正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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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黑眼圈羊仔
原告有律師,被告也有律師!
原告律師保證贏,被告律師也保證贏,誰輸?難道法官輸?讓法官賠錢或者把法官判刑?
沒有人敢說百分百的勝算,哪怕是亞洲最強的律師。
“訴訟有風險”這看著像一句自我開脫的話,但是很中肯,畢竟就算你證據鏈再完整,陳詞邏輯再強,也難免遇上法官行使了自由裁量權。
何況有很多一審判決有誤,不然何來二審糾錯。
再說說什麼是贏?
原告告贏了,讓被告賠錢、坐牢...是贏!
被告贏呢?那自然是不賠錢,少賠錢,少坐牢,不坐牢為贏!
律師最多告訴你勝算幾成,包贏,那是唬小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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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旭日24339
證據是決定案件輸贏的重要因素!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是判定一切案件的唯一原則!
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是確定證據的關鍵所在。再好律師都首先尊重案件的事實、離開了客觀存在的真實情況都是虛偽的!如何去斷案就是要有一個公平正義之心的好法官!律師在案件審理中為委託人提供必要的證據供法官採信、為判斷案件勝訴起作用!
現實生活中有些律師:我是法官的鉄哥們!我與公、檢、法領導有關係!我打不贏關司不收少收代理費⋯這些做法目的就是為了收費吧……
司法部、全國律師協會有明文規定禁止對案件結果進行承諾!不得明示暗示當事人、誇大案件複雜性、誤導當事人⋯
毎個案件的判決就是最好的驗證律師業務素質如何⋯
律師不是公平正義的審判者!
律師是受人之託、盡忠人之事的法律工作者!一個有智慧的律師是不會說包打贏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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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諮詢法官案件輸贏結果時,法官也不會保證你案件一定勝訴,何況訴訟參與人律師,律師只是為你疏理證據,研判事實與證據,以及法律關係,提供法律服務等。法官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或提出調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