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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邊遠業委會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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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6163454026616
業委會主任和物業簽訂合同,我小區更奇蹟,刑滿釋放人員,出來沒有3個月,就到我小區管理物業,而且,還是貪汙犯。在另一個小區物業,判十年,私人網進入,就一人,僱一位收費人員,一干就十幾年,前期物業合同就違法,更別說:簽訂現合同,啥錢都掙,物業就是吸血鬼,取消物業,刻不容緩!讓社群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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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諮詢喬也
想以物業合同無效為切入點,這是完全可行的。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共同做出決定。第12條規定,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根據《物權法》第76條的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由業主共同決定。
本案中,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在簽訂合同之前,並未在小區內召開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為議題的業主大會,也未曾公佈,因此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署的物業服務合同是違法的,改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
因此物業與業委會主任簽署的物業服務合同是無效的,建議你們可以收集證據,從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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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二李生
想換物業公司或者撤銷物業公司,可以起訴合同無效;
想不交物業費?即便合同無效,已經提供的服務你也免不了物業費。這叫事實服務。
看你的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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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溪山山人
依根物權法的規,業委會與物業鑑定的物業合有兩種情況,一是按照全體業主制定的物業管理合同,並經業主大會到會三分之二以上業主透過的合同。另一種,業主委員會未經業主大會透過的物業管理合同。凡經業主委員會依椐合同招聘的物業。業主都得執行。若是後者的物業,是違業主意願的。物權法規定可依民事訴訟法起業主委員會,物業作第二被告。要求法院撤消物業管理合同,若造成業主損失的,可要求民事賠償。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些在物權法中有明確規定。可以查閱物權法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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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龍醒
你自己已經給你自己答案了,就從流程入手,其實很多人並不知道,有些事情雖然可以那樣做,但是前提是必須走流程的如果沒有走正規流程這是不合法的,可以去仲裁或者去法院訴訟進行行為無效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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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玲2151
什麼叫物業服務合同?什麼叫物業服務聘用合同?國家的物業服務條列都沒搞清楚,導致全國性的物業服務合同與物業服務聘用合同在規範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行為不明確,最嚴重的是合同內容剝奪業主的權利太多,有的業主委員會直接與物業服務公司籤合同,簽了合同不給每戶業主,這樣他們就可以得到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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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寧靜先生794
殘缺的業委會,主任暗室與物業簽訂物業合同,出賣業主利益,4幢樓的業主都不知道,業主發現問題,提出書面意見,上面全都不理。所以我們不交物業費,想以此促成對話。他們都不發聲,不敢對話,看對持到哪天。我說的是銀川興慶區金菊園小區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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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劉貴81
物業是否經過招投標,合同的簽字時間,一,是否已取得產權證(只有取得產權證後才能以業主身份簽定物業合同),二,是否房屋已經分戶驗收確認答字(這是購房者對實體的認可),二者不可缺一。否則違反了招投標法和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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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幽雅的微風
行使〈業主撤銷權〉,去法院可以撒銷合同
反訴,把業委會列為第三人,要求業委會提供籤合同時 業委會關於小區簽訂物業合同決議及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籤物業合同的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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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風會笑
物業已經起訴了,您這正常應訴就可以了,當地的物業管理條例就可以,籤合同,解除合同,都需要業主共同決定,不是業委會自己就能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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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順風者966
本人也因為同樣的情況起訴合同無效但是敗訴了,根據法律法規只能起訴撤銷而非無效,可以根據物權法訴求為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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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四Ill南充嘉陵區
小區是業主私有的。至於前期物業,只要大多數業主入住,只要齊心協力,不經任何人同意。都可把物業趕出去,叫它滾,或大家齊心拒交費用,都喊著口號。我的家我作主。沒事天天跟它論理,叫它報帳,小區收入公開歸業主,等。沒事天天叫業主跟他玩法律等。天天跟他鬧鬧。不怕黑社會。上下勾結。業主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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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醉太平II
現在不是物業公司起訴你們不交物業費嗎?
好好應訴這個官司。說明你不交物業費,是因為物業合同無效,無效的原因是沒有“業主大會決議”來授權業委會籤合同。
並向法院申請追加業委會為第三人。
如果物業那一方提不出反證,法院自然會認定物業合同無效,你不須交物業費。
這個判決書就是認定物業合同無效的法律證據。你不需要再打什麼鳥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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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浮生如茶01
根本就撤銷不了,我打了個這樣的官司輸了。法官以沒有這個決定為由駁回了我的訴訟請求。法官認為得有業委會的會議紀要才能證明這個決定的存在,所以你這個也無法打贏官司,因為根本就沒有業委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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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手機使用者25223172338
如果非要打這個官司,應該首先告業委會而不是物業公司,從法律上,物業無法知道業委會決定是否合法得到授權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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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使用者97879175678
業主想訴訟物業合同無效,這要分兩方面:一、前期物業合同,這個合同百分之百都是在小區業主與業委會還未誕生之前也就是小區還沒有人購買房之前由小區開發商單一業主開發商;商這個業主想的很簡單前期物業合同的簽定開發商同樣會參照國家法律法規而制定,這也是開發商這個業主為了房子好賣,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可以說開發商的物業合同有的比你成立業委會後還要嚴格的多,你去看看那些知名品牌物業公司這個合同是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稽核、備案、批准,如果要推翻只有成立業委會這是唯一方法;二、成立業委會後的物業合同,這個合同是經過業主大會由大多數業主透過並授權業委會簽定,同樣要由政府主管部門稽核、備案、批准,這個合同你只要得到大多數業主同意簽名是可以推翻重新制定,前提是在沒有新的合同之前原物業合同你必須要尊守,除非你不住在小區;所以說你們小區要想推翻前期物業合同必須成立業委會,你們小區想推翻成立業委會後的物業合同只要你有那個能力號召大多數業主簽名同意召開業主大會同樣可以另立合同,從你提的這個問題,我可以肯定的說你沒這個能力,原因是你不懂法,不懂規,好好學習一下相關的知識與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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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sy道
入住的年代還沒有業委會的說法,就是開發商下屬的子公司接手物業。拿出現成的單方擬定好的格式文字,不允許你新增任何附加條款和文字,你不籤不交費就別想拿到你自己產權房屋的鑰匙。其一與合同法要求的簽訂合法有效合同的基本條件不符,其二與雙方平等平等協商原則相孛,在不自願不平等的條件下被迫籤的合同能成為有效合同嗎?其三“合同”已有近20年的歷史了,國家的法治環境及社會環境已發生很大變化,還用老“合同”來討論是否合法有效本身就與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不符。國企都不能終身制了物業公司還要世代相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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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使用者2186232099623
政府應修改物權法,物業服務條例,規定物業公司進小區為業主服務收取物業費,不得進行其它任何經營收費活動,小區無須成立業委會,這是國外通常做法,政府監管!避免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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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爭取平常心吧
已經有業委會了,開沒開業主大會還有選哪個物業公司就跟你沒關係了!因為你之前已經同意業委會成員代表你了!
公示的形式不是說一定要讓你看見,有可能被人撕走了!只要有照片證明想要公示的東西曾經貼過就OK了!
相關內容
- 物業公司是否每年都需要和業主籤一份物業合同?為什麼?
- 物業不給鑰匙,業主可以主張房屋占有使用費嗎?
- 近年來有些業主與物業糾紛不斷,業主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繳納物業費?
- 我認為業主欠物業費,物業有很大的責任,你們覺得呢?
- 想問一下物業服務包括哪些內容?
- 合法的物業合同允許收取車位費,但部分有車業主激烈反對,該如何處理?
- 現在物業和業主有很多衝突,大部分矛頭指向物業違規和違法,業主有什麼違法行為?
- 業主將車停在小區外圍不收費的停車場,被小區圍牆脫落的石塊砸傷,物業該承擔全部責任嗎?
- 為什麼會有那麼多人認為物業必須取消?取消後業主真的就好嗎?
- 小區公選物業入駐,一半多業主未裝修,拒絕參與投票,導致選物業入駐失敗,怎麼辦?
這個話題相對比較大
合同無效,一般來說,物業服務合同,是由物業企業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公司簽署的物業服務合同,並且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具體商定合同的細節,並公示給所有業主,在物業服務週期內做好配合監督。
所以要證明合同無效,無非是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此物業企業不是業主大會選聘的
二是,業主大會的召開過程存在嚴重問題
三是,具體物業服務合同重要條款有很大偏差
四是,物業服務企業執行合同存在很大偏差
基本上是從以上四個方面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