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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科普腫瘤的一天

    回答的那麼官方沒有意思。如果有個人去偷了錢,買了一頓飯吃進了肚子裡,你覺得會因為是他偷的錢,就讓老闆把錢交出來了麼?老闆的損失誰來承擔?

  • 2 # 齊不隆咚嗆

    必須返還,法律上這叫追繳。因為偷盜屬於違法犯罪,違法所得都得追繳,然後返還給 失主。

    至於說其以個人名義捐贈,這在法律上都視為無效行為。

  • 3 # 紅塵夢迴大唐

    1.偷10萬元,我們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這個金額已經超過了立案的金額,而且是數額巨大,所以這個是嚴重的違反法律,這個是要附上相對應的刑法。警察也是必定會立案的。在破案後,這個就涉及到一個追繳不當得利。這個100,000塊錢在這裡的定義應該是涉案金額,那麼,既然是涉案金額在破案之後這個錢肯定是要被追回來。同時的話實施盜竊的這個行為的話也是有必定受到懲處的。

    2.捐10萬元,給紅十字會捐款¥100,000這個行為本身是好的,但是由於你這個資金是涉案金額這個¥100,000肯定是要被追究回去的,這個捐贈也是不會成立的。因為紅十字會捐贈他只接受合法的資金流向,他不接受非法或者涉案金額。由於你這個¥100,000捐款是盜竊所得,所以,警察必須要追回這個¥100,000那麼你這個捐款這個結果也就沒有這個行為,也就不成立了。

    我們要明白的一點就是不是說你偷了¥100,000然後你捐款的這個¥100,000給紅十字會那麼警察就不會追回,這個是不對的。只要是非法資金或者涉案資金,無論到哪裡警察都會追回,你所實施的這個捐贈行為也就不存在。不會,因為你捐贈¥100,000給紅十字會,然後就能夠抵消你盜竊錢款這個罪責。這個是不可以的,這個是兩回事的。

  • 4 # 廣州文案策劃

    本案中,如果破案後,失主表示鉅款可以捐獻給紅十字會,紅十字會就可以不用再返還這筆鉅款了。但小偷的刑事責任不可免除;只是法院在對其量刑時,應當適當考慮對其予以相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以上建議,供您參考。

  • 5 # 夢景仙

    不返還了。

    這與普通的贈與和承諾贈與不同。

    慈善揖贈,答應過的一定要執行。民間贈與可以反悔,已贈與不返還,髒款返還。

    慈善已捐出的,己執行的不返還,專案完成的可以挪用的不返還,規定專案的完成後餘額返還。

    慈善捐款標準很高,基本說了要給就沒有餘地了。這是憑記憶想的,08年地震時的官宣,可能有然偏差。

  • 6 # 法重情深

    偷10萬塊錢當罰,捐10萬塊錢當獎。

    偷10萬塊錢與捐10萬塊錢是兩種不同的概念和關係:

    首先,小偷偷10萬塊錢,就是違反法律的規定,根據《刑法》264條的規定構成了盜竊罪,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並且10萬元屬數額巨大,可以從重判處。

    不論小偷將這10萬塊錢幹什麼了?就是去救人或者是捐助他人,都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

    其次,小偷將這10萬塊錢捐給紅十字會,這也許是小偷的良心發現。但是不管怎麼樣?盜竊事實是成立的。向紅十字會捐款,應當受到表揚。但是不能抵消其罪過,只是在量刑的時候,可以酌情從輕判處。

    最後,按照法律規定,贓款贓物應當追繳。小偷將贓款捐助給紅十字會,這一行為是違法的,因而是無效的。既然捐助合同因為當事人的違法而無效,那麼紅十字會就應當將這10萬塊錢退還給失主。

    如果小偷還要捐款的話,那麼讓他用乾淨的錢捐助。

  • 7 # 晉D有文有武

    好像劉青雲有個電影演的就是這樣故事,有個癌症晚期的偷了銀行的錢然後捐給了什麼愛心組織,然後自殺了,什麼電影來著?

  • 8 # 凌晨兩點四十四

    法律求組,善意第三人。內容自行百度。

    綜上所述,慈善機構有權不退還相應金額。實際上,是否退還,退還多少,退還時間,也可以由當事人,慈善機構,公安機關協商解決

  • 9 # 萬物皆下品罒

    這個問題很簡單啊,偷了的就是偷了的,罪名成立,應當繳回,捐了的也是好事一件,不追回,當然應該從你個人收入或者遺產里扣除

  • 10 # 小黃人的雙子星

    我們想象一下一種不太可能存在但又合理的情況:小偷偷了10萬,揮霍掉了,但後來自己又賺了10萬,捐給了慈善機構……

    所以,先不論盜竊的量刑是不與用錢用途掛鉤的,你永遠無法證明“小偷捐的錢是小偷偷來的10萬”,除非數編號。

    正因如此,法律上排除一切可能造成擾亂的問題,只要盜竊,以盜竊罪判處,而不考慮其用途,如果確實因為第三方過錯,注意是過錯(被捐錢單位在這個案件裡是沒過錯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至於你描述的“劫富濟貧”的部分,只能說在道德上鼓勵、表揚他。

    PS:不知道你提問的目的,是否身邊有人在考慮減輕刑罰。如果是,最切合實際的方法,是“自首+全額退還贓款+寫悔過書請求被害人諒解”,是可以大幅度減輕刑罰的,比捐給紅十字會有用的多。但因為10萬已經屬於“數額巨大”,不判刑是不可能的。

  • 11 # 清茶一杯0421

    不管他把這錢捐給誰都是犯罪行為,偷錢去捐助也會給丟錢人帶來巨大損失和困惑,他咋不把自己的錢捐給紅十字會呢?

  • 12 # 使用者270405074

    就當這十萬是不義之財用來劫富濟貧,兄弟你這樣做不過是才脫虎穴又入狼窩而已,還要負法律責任的!所以你完全傻逼一個。

  • 13 # 南山法律人

    一個人偷了10萬塊錢,不論他拿去做了什麼,這些錢都是需要返還的。小偷以個人名義把錢捐給了紅十字會構成無權處分,破案後這些錢由警方追回後應當還給失主。

    無權佔有人的返還義務

    在這個案例中,紅十字會屬於無權佔有人,根據中國《物權法》的規定,權利人可以請求無權佔有人履行返還義務。小偷偷來的錢屬於盜贓,不是他自己的合法財產。將盜贓以個人名義捐給紅十字會構成無權處分。原權利人也就是失主可以向無權佔有人(紅十字會)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要求其退還10萬塊錢。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紅十字會不構成善意取得

    可能有的朋友會說紅十字會並不知道小偷以個人名義捐獻的10萬塊錢是他偷來的呀,紅十字會是不是已經構成“善意取得”,不用歸還10萬塊錢了呢?答案是:紅十字會並不構成善意取得,仍然需要返回10萬塊錢的盜贓。我們來看看“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中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1.受讓人在接受財產時必須是善意的。即受讓人並不知道轉讓人是無權處分。這一點,紅十字會是滿足的。

    3.轉讓的不動產已經進行了登記,不動產已經完成了交付。小偷對紅十字會的捐款已經轉入了紅十字會的賬戶,符合這一條的規定。

    因為要構成“善意取得”必須要滿足上述的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小偷對紅十字會的捐款行為不符合“善意取得”第二個條件的規定,所以紅十字會會這筆盜贓不構成善意取得。

    結語:不管小偷是出於什麼樣的心理將他人的財物盜來之後又轉手捐給了紅十字會,小偷的行為都已經構成了盜竊罪。10萬錢的數額已經達到了盜竊罪的立案標準,等待他的將是牢獄之災。如果想要透過捐款給紅十字會從而幫助到需要幫助的人,也應當拿自己的財產來捐獻,盜取他人的財物屬於違法行為,是非正義的,不可採取。

    圖源網路,侵刪。

  • 14 # 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您的提問,做出如下回答,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盜竊十萬元,應當為數額巨大,可能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他拿到錢之後如何使用,盜竊罪已經成立,事後的行為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錢應當追繳歸還被害人,捐錢給十字會的行為,只能作為量刑情節而不能作為定罪情節考慮,考慮到捐款的行為,可能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構成盜竊罪不會變化。

  • 15 # 8876雪裡臘梅

    小偷偷了10萬屬於數額較大應以法懲處。以個名義將錢捐給紅十字會。這筆錢他違背了支配定義,又獲得了”榮譽"但在處理時應儘量從寬。至於紅十會所得屬於贓款應當追回。至於什麼捐贈有獎是無稽之談。

  • 16 # 昨天今天明天97821016

    我覺得換了名字可以更好,把紅十字會換成急需需要幫助的人或人群,但是個人和人群是沒有部門的,就算你真的幫助到非常需要幫助的人,法律是不管這個的,因為他們不管你幫助了什麼人,他們都不會去管,因為破案升職表現是第一位的,而且如果你幫助的病人,醫藥費也已經交了,請問怎麼追款呢,還是被發現了就立即停藥停止治療,如果這樣下去偷來的錢不是打了水漂,病人還是要面對死亡,負責案子的警察檢察院法院會怎樣呢,只是為了工作為了破案,為了升職,為了突出表現而不顧那個病人的死活呢,我不是想問偷錢的怎樣,我是想問我寫的這個病人最後的去向

  • 17 # 萍聊人生

    偷人家十萬塊錢,去捐款?變態,是不是看人家有錢他心裡扭曲啊?給捐了?如果這十萬塊錢是人家救命錢,給偷了?還捐了?什麼概念?殺人不用刀,狠毒。這種人重判,人品壞到了及點,千刀萬刮都不解氣。破案後必須返還,加陪返還。

  • 18 # 隨興而書

    需要返還。

    這些錢的性質屬於贓款,需要退贓。小偷的行為有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偷了10萬塊錢,第二階段是將10萬塊錢捐給了紅十字會這一公益組織。我們分別來看,第一階段的行為屬於盜竊行為無疑,從數額上來看,不僅達到了刑事立案的標準,而且構成數額巨大,按照刑法規定,需要處以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在這種情況下,10萬塊錢屬於贓款,應依法予以追繳並返還被害人;第二階段的行為屬於民法上的捐贈行為,該款項並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而改變款項的所有權,當然,如不問款項來源的話,那麼向紅十字會捐款的行為是值得稱頌的美德。但如果因為捐款行為本身就改變整個事件的定性,以偏概全,有失偏頗。即使被偷前的那10萬塊錢本身也不是什麼乾淨的錢,盜竊者屬於“俠盜”,這種行為屬於踐行個人“正義”,但這種方式破壞了整個社會的秩序,僅僅從量刑情節上予以考慮,並不影響整個事件的定性。

  • 19 # 華立平82

    兩個法律問題。其一,盜竊罪犯罪既遂;二,接受方無過錯可以認定為善意取得,不會被追繳贓款,而由犯罪的當事人償還

  • 20 # philehisor

    一般而言,比如你讓你朋友保管相機,你朋友以合理對價把他賣給我了,我是不知情的,那麼你不可以向我主張返還相機,雖然你朋友是無權處分人,但因為法律為了保護社會交易的穩定性,擬製了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我因此獲得了這個相機的所有權。但是如果你朋友是擅自把這個相機送給我的,那我不能獲得相機所有權,因為我沒有支付合理對價。況且如果這個相機是你偷來的再賣給我的,那麼我更不可能獲得所有權,即便我給了錢也不能,因為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不能適用於盜贓物及遺失物。

    所以對於盜竊而來並且是送給別人的,別人不能獲得所有權,原所有權人可以主張返還,如果別人因為此而遭受損失只能向送他的人主張!比如一個小偷偷了100萬,承諾要送給小學,小學不知情以為是真的而跟建築工程訂立合同要翻新小學,結果修一半100萬被追回了,這個時候小學只能向小偷主張贈予合同的違約責任或者信賴利益。不知這樣講是否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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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偷偷了100萬這個例子舉錯了,因為錢比較特殊,“佔有即所有”,所以並不是所有權還在被偷的人那裡,例子事實換成小偷偷了一輛車吧,這樣所有權還在被偷的人那裡。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你從《孫子兵法》中收穫了什麼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