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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無慾無憂1

    這是最簡便的房屋交接方式!從經濟的角度來看,除此之外別無選擇。無論業主有沒有意見都只能接受,不存在合理不合理的問題。因為開發商在交房的時候,肯定不能把無人管理的房子交給業主,在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情況下,也只能交給自己名下的物業暫時代管。當然,規模小的開發商也可以選擇其他物業公司代管。相信不會有業主願意接受無人管理的房子吧?畢竟無論房子是否賣出或住人,水電衛生保安都必須有人管理,否則房子就根本不具備交易的基本條件。

  • 2 # 海風116067626

    如果單從理論上說,這種做法肯定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這只不過是地產行業內的一個多年來就形成的所謂的“行規”而已。

    房屋交付過程中,開發商,購房者(業主),物業公司,三方存在兩類法律關係:

    我們購買房子,與開發商之間形成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只要我們不欠房款,那麼開發商就要按合同約定的日期,將房子交付給購房者,否則它就構成違約。

    什麼叫“交付”,通俗的講就是我們拿到房屋鑰匙,在事實上完成了對於該房屋的實際佔有。

    現在的問題是,各地交房現場普遍採取的做法:業主辦理完畢開發商處的手續後,需要持接房通知單,到物業公司處領取鑰匙;在這裡,又被要求預繳包括物業費在內的一系列的費用,否則你就拿不到鑰匙。

    這是怎麼也說不通的,你翻遍所有的現行相關法規,也找不到類似的條款規定。

    就是說,開發商無權將鑰匙交由物業公司發放;

    物業公司更不得以捆綁收取物業費及其他費用為由扣押業主的房屋鑰匙。

    因為此時,購房者尚未驗收房屋,連鑰匙都未拿到,雙方還未形成前期物業服務的法律關係

    這個事情如果你堅持到底,必須先拿鑰匙,否則就投訴或者提起訴訟,你都會贏。

    當然,當你拿到鑰匙後,驗過了房,你還是按前期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費吧,畢竟這個合同在你購房時就已經簽署承諾了。

  • 3 # 張正ZZ

    不合理,而且違法。

    開發商私自將業主私有財產(房產鑰匙)交與第三方物業服務公司,簡單粗暴且違法。

    正確的做法而且比較合理合法人性化的是,售樓處人員交付鑰匙後陪同業主前往物業辦理入住手續,開通水電氣暖,房屋裝修手續,辦理停車位及出入大門門禁卡或人臉識別手續。做為售後服務,指引業主順利入住。而不是鑰匙一交了之,要一條龍服務。

    物業要卡沒辦入住手續的業主長期的入住,有的世手段。但不能違法扣押。

    這也是業主與物業第一次打交道便遭遇違法行為,也為以後的麻煩留下了後患。

    切忌切忌。

  • 4 # 求實—為物權說法論道

    業主明知道有較多的不合理現象。你們有一個合理合法的方式來改變這一不合理現象,業主們是否願意改變呢?

    1、交付業主使用的房屋達到50%以上的;

    2、業主入住率達到30%以上的%

    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前三個月的。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最長不能超過二年。至業主委員會選舉成立後結束,改由業主委員會與其簽訂續聘物業服務合同。

    由於業主剛入住小區,業主之間還不太熟悉,因此,首次業主委員會任期可以定為2—3年,業主大會召開後,可以與前期物業公司簽訂續聘物業服務合同,實行一年一續聘,便於業主逐漸熟悉物權法規和小區業主共有的產業,便於今後隨時重新討論,更改小區物業管理方式。

  • 5 # 小豬房論

    很奇怪,為什麼會有一些業主對物業公司極其反感,甚至是相當牴觸。凡是跟物業公司粘上邊的,不分青紅皂白,就一頓狂噴。

    事實上,新房交接本身就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開發商履行合同,按照約定將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交付給購房者,需要經過驗房、結算價款、換領發票等程式。二是業主辦理入夥手續,也就是在物業公司進行登記,領取水電充值卡、管道間鑰匙等,簽署臨時管理規約、交納物業費等。由於新落成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公司按照有關規定,是由開發商進行選聘,實際上絕大多數前期物業公司都是開發商的旗下子公司。因此,在交房時,開發商的工作人員與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實際上是合屬辦公,可能造成了是物業公司在辦理交房手續的誤解。

    前期物業公司由開發商選聘,並與物業公司簽署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這是由作為物業管理法規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此外,開發商還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上述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在開發商銷售房屋時必須向購房者明示,並且買受人需要簽字承諾遵守。因此,業主接受開發商選聘的物業公司的服務,並承諾遵守臨時管理規約,是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已經確定的,符合法規的規定。因而,在交房交鑰匙時,不存在業主被籤合同的問題。物業公司可能是會要求業主再次確認接受和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這本身也沒什麼問題。

    如果說在交房過程中有什麼不合理之處的話,可能有以下兩點:

    1、開發商要求先辦理交房手續,然後再驗房。

    這等於是要求買受人在未查驗房屋之前先確認收房,實際上,侵犯了業主的權益。通常絕大多數開發商都是這樣做的,所以,經常有業主對此耿耿於懷。其實,一般來說,這樣做關係不是很大,因為驗房之後還有個交接單,有問題可以反應在交接上。開發商這樣做,估計也是為了加快交接手續。

    2、物業公司要求預交一年的物業費。

    依照相關規定,交房後,物業費是由業主承擔的。通常各地方的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都是明確物業費按月收取,除非業主自願,不得預收物業費。但實際工作中,交房時物業公司一般會預收當年的物業費,也有一次收半年的。從物業公司啟動初期需要資金的角度,還是可以理解的。本來嘛,物業費那點錢,早交晚交對業主也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

    總之,購買了商品房入住同一小區的業主,實際上構成了一個居住社群,為了維護社群的的秩序,業主應當共同遵守業主管理規約。因此,如果是物業要求業主簽字確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物業服務合同,這個要求是完全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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