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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楚涵說影視

    首先非常感謝在這裡能為你解答這個問題,讓我帶領你們一起走進這個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1)破產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請,可以由債務人或者債權人提出。

    (2)破產案件受理後,破產宣告前的後續重整申請,初始申請為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可以債務人或者持有債務人註冊資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數名出資人提出。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破產法的規定的,應當裁定許可債務人進行重整並予以公告。

    由於重整程式與破產清算程式的目標不同,破產法對適用重整程式的破產原因需要作擴大的規定。這就是,企業因為經營或者財務發生困難將導致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也可以適用破產法規定的重整程式。換句話說,企業法人無論是基於已經發生的無力償債的事實狀態,還是將要發生的無力償債的事實狀態,都可以申請企業重整。所以,重整原因的範圍比一般破產原因的範圍大。這一概念體現了對企業困境“早發現,早治療”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式拯救企業的制度目標。

    根據破產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重整程式可適用於兩種情形:一是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二是債務人將要出現破產原因,即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

    在以上的分享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都是個人的意見與建議,我希望我分享的這個問題的解答能夠幫助到大家。

  • 2 # 普華商學院教育

    (1)破產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請,可以由債務人或者債權人提出。

    (2)破產案件受理後,破產宣告前的後續重整申請,初始申請為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可以債務人或者持有債務人註冊資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數名出資人提出。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破產法的規定的,應當裁定許可債務人進行重整並予以公告。

    由於重整程式與破產清算程式的目標不同,破產法對適用重整程式的破產原因需要作擴大的規定。這就是,企業因為經營或者財務發生困難將導致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也可以適用破產法規定的重整程式。換句話說,企業法人無論是基於已經發生的無力償債的事實狀態,還是將要發生的無力償債的事實狀態,都可以申請企業重整。所以,重整原因的範圍比一般破產原因的範圍大。這一概念體現了對企業困境“早發現,早治療”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式拯救企業的制度目標。

    根據破產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重整程式可適用於兩種情形:一是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二是債務人將要出現破產原因,即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

  • 3 # 執子之手37616

    如下:一、企業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理由。

    二丶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應裁定債務人重整。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債權人和公告未知債權人,確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時間、地點。

    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大會核查。

    七、債權申報期滿十五天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大會。

    八丶在

  • 4 # 價值狙擊

    一、企業破產重整的基本流程是怎樣的?

    按照新破產法的規定,重整程式的申請人分為兩種情況:

    (1)破產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請,可以由債務人或者債權人提出。

    (2)破產案件受理後,破產宣告前的後續重整申請,初始申請為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可以債務人或者持有債務人註冊資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數名出資人提出。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破產法的規定的,應當裁定許可債務人進行重整並予以公告。

    二、重整原因

    由於重整程式與破產清算程式的目標不同,破產法對適用重整程式的破產原因需要作擴大的規定。這就是,企業因為經營或者財務發生困難將導致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也可以適用破產法規定的重整程式。換句話說,企業法人無論是基於已經發生的無力償債的事實狀態,還是將要發生的無力償債的事實狀態,都可以申請企業重整。所以,重整原因的範圍比一般破產原因的範圍大。這一概念體現了對企業困境“早發現,早治療”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式拯救企業的制度目標。

    根據破產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重整程式可適用於兩種情形:一是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二是債務人將要出現破產原因,即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

    三、基本特徵

    從重整制度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出,重整制度是債務清償法與企業復興法的結合,社會利益與私權保護相調和的產物,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徵:

    程式啟動主體多元

    在破產清算、破產和解程式中,程式的啟動主體只包括債權人及債務人。與此相對而言,重整程式的主體更加多元化,包括債權人、債務人、債務人的股東,甚至董事會也在一些國家、地區的立法上也獲得了重整申請權。例如中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282條即屬此類。

    擔保物權受限

    從世界範圍來看,重整程式中擔保債權人的擔保物權受到嚴格限制——在重整期間暫停行使。但是,在破產清算、和解程式中,各國立法一般都賦予該類債權人不依程式而優先受償的別除權利。

    參與主體廣泛

    在破產清算、破產和解程式中,參與主體僅僅限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雖然債務人股東有權列席債權人會議,但是他們並不享有對決議事項的表決權。重整程式中,股東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確,他們不僅有權申請債務人破產,而且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對重整計劃享有表決權。

    重整程式效力的優先性

    從程式效力而言,重整程式的優先性主要體現在,法院裁定重整後,債務人涉及的破產清算、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引發的訴訟等程式都應停止。中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294條即直接如此規定。遺憾的是,重整程式的優先性在《破產法》中並無明文規定,但是通過對《破產法》結構的研究發現:三大破產程式在破產法中的排列順序是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破產清算,重整程式位列三大程式之首,重整理應在企業進入破產程式時得到優先考慮。重整程式的優先性也從側面反映出社會本位的立法理念在中國《破產法》制定過程中產生的深刻影響。

    綜上所述,企業破產重整的目的主要是拯救深陷債務危機的債務人,實現企業的再度建立。重整企業的申請可以由企業相關的債務人或者債權人提出,再將申請交由法院稽核,如果法院認定重整申請符合相關條例的規定則允許企業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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