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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資貂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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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羽月說財
首先非常感謝在這裡能為你解答這個問題,讓我帶領你們一起走進這個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
現將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宣告》(見附件)。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後如需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僅註明一個繳款單位資訊的海關繳款書,應當登入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以下簡稱“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資訊。通過選擇確認平臺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資訊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或未查詢到對應資訊的,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資訊,經系統稽核比對相符後,納稅人登入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資訊。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註明兩個繳款單位資訊的海關繳款書,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資訊,經系統稽核比對相符後,納稅人登入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資訊。
三、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滯留的異常海關繳款書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當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料修改或核對。屬於納稅人資料採集錯誤的,資料修改後再次進行稽核比對;不屬於資料採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料核對,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資訊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登入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資訊。
(二)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資訊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登入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資訊。
(三)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滯留的海關繳款書,可繼續參與稽核比對,納稅人不需申請資料核對。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通過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申請稽核比對。
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徵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條至第五條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第二條和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第一條自2020年2月1日起廢止。
在以上的分享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都是個人的意見與建議,我希望我分享的這個問題的解答能夠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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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短打快贏
公司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裝置:
(一)未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裝置;
(二)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存放專用發票和專用裝置;
(三)未將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結果清單》裝訂成冊;
(四)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燬專用發票基本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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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點鑫勝手
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公司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發票為我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稅發票以及收到廠家、供應商和購進物品的發票。
第二條 增值稅發票的購買、開具和保管由人事財務部指定會計負責。
第三條 發票登記簿應詳細登記各種發票購買、領用和結存情況,並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四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第五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六條 為對方開具的發票,領票人員必須在“發票使用登記表”簽字確認,否則,不得領走;同時,經辦人員必須交回對方收到發票的確認函。
第七條 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資料。
第八條 發票不得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
第九條 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定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十條 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髮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十一條 如發票保管人員工作變動,必須嚴格履行發票管理交接手續。
第十二條 已繳銷或使用完畢的發票,根據業務發生時間順序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保管。
第十三條 空白髮票丟失,必須及時向財務總監彙報,稅務機關備案,因發票丟失造成損失的直接損失,由發票管理人員承擔。
第十四條 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在當月發生,可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重新開具。作廢專用發票全聯次留存。跨月和對方已認證抵扣需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 《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申請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按照稅務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同意後, 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同意後, 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第十六條 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影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影印件留存備查。
第十七條 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影印件留存備查。
第十八條 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十九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條 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儲存5年。儲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燬。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相關人員,視其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一、 扣發當月考核工資和或績效工資、依法賠償損失,其額度視其情節輕重而定。
二、 通報批評、調整職位、開除等行政處分。
三、 如違反本辦法,未明確處罰條款的,每條扣直接責任人工資100.00元;如給公司造成損失,將等額賠償;如觸犯法律,將移送司法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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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投資值得
首先這個說一個大的企業應該解決的非常重要的事情,在大的企業中應該有專門的財務部門,統一管理這些財務發票,如果你是法人代表,什麼都不管是不合適的,但是你應加強財務管理知識的學習,一段時間要和會計一道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購買增值稅發票等事宜你可以授權會計持相關證照去辦理,日常財務會計工作主要由會計處理,但財務問題你要稽核把關!如果你不想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你應退出法人代表,通過股東會或董事會變更其他股東(最好是有經營管理能力的)為法人代表,這樣你可從繁雜的經營管理事務中解脫出來!增值稅發票要建立領用、使用銷號登記制度。
另外要執行自己公司制定的財務制度,聘用合格的會計師,幫助企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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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馮唐易
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公司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發票為我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稅發票以及收到廠家、供應商和購進物品的發票。
第二條 增值稅發票的購買、開具和保管由人事財務部指定會計負責。
第三條 發票登記簿應詳細登記各種發票購買、領用和結存情況,並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四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第五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六條 為對方開具的發票,領票人員必須在“發票使用登記表”簽字確認,否則,不得領走;同時,經辦人員必須交回對方收到發票的確認函。
第七條 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資料。
第八條 發票不得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
第九條 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定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十條 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髮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十一條 如發票保管人員工作變動,必須嚴格履行發票管理交接手續。
第十二條 已繳銷或使用完畢的發票,根據業務發生時間順序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保管。
第十三條 空白髮票丟失,必須及時向財務總監彙報,稅務機關備案,因發票丟失造成損失的直接損失,由發票管理人員承擔。
第十四條 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在當月發生,可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重新開具。作廢專用發票全聯次留存。跨月和對方已認證抵扣需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 《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申請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按照稅務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同意後, 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同意後, 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第十六條 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影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影印件留存備查。
第十七條 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影印件留存備查。
第十八條 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十九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條 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儲存5年。儲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燬。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相關人員,視其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一、 扣發當月考核工資和或績效工資、依法賠償損失,其額度視其情節輕重而定。
二、 通報批評、調整職位、開除等行政處分。
三、 如違反本辦法,未明確處罰條款的,每條扣直接責任人工資100.00元;如給公司造成損失,將等額賠償;如觸犯法律,將移送司法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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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業信用管理
一、進一步增強依法治稅意識,強化增值稅徵收管理。
(一)嚴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
(二)進一步搞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工作。
(三)堅持依法徵稅
(四)繼續強化對緩稅的管理。
二、切實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一)不得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保管和發售分散到各稅務所或徵收大廳管理。
(二)嚴格執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限量發售制度。
(三)嚴格執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驗舊購新制度。
(四)嚴格執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登報制度。
(五)嚴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章 處理。
三、強化增值稅日常稽核檢查
(一)加強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異常申報的日常稽查。
(二)加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零散稅收的檢查和管理。
(三)加強對以營業稅為主的納稅人中的應納增值稅的檢查和管理。
(四)確定以納稅人申報資訊稽核為主導、以發票資訊稽核為輔助的整體目標。
(五)在去年計算機選案試點基礎上,今年內要將計算機選案系統在全市推廣。
(六)加大日常稽核的檢查力度
四、加強增值稅執法檢查和內部規章 制度執行情況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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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AI智慧金融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
現將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宣告》(見附件)。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後如需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僅註明一個繳款單位資訊的海關繳款書,應當登入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以下簡稱“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資訊。通過選擇確認平臺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資訊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或未查詢到對應資訊的,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資訊,經系統稽核比對相符後,納稅人登入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資訊。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註明兩個繳款單位資訊的海關繳款書,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資訊,經系統稽核比對相符後,納稅人登入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資訊。
三、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滯留的異常海關繳款書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當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料修改或核對。屬於納稅人資料採集錯誤的,資料修改後再次進行稽核比對;不屬於資料採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料核對,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資訊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登入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資訊。
(二)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資訊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登入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資訊。
(三)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滯留的海關繳款書,可繼續參與稽核比對,納稅人不需申請資料核對。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通過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申請稽核比對。
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徵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條至第五條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第二條和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第一條自2020年2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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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公司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發票為我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稅發票以及收到廠家、供應商和購進物品的發票。
第二條 增值稅發票的購買、開具和保管由人事財務部指定會計負責。
第三條 發票登記簿應詳細登記各種發票購買、領用和結存情況,並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四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第五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六條 為對方開具的發票,領票人員必須在“發票使用登記表”簽字確認,否則,不得領走;同時,經辦人員必須交回對方收到發票的確認函。
第七條 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資料。
第八條 發票不得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
第九條 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定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十條 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髮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十一條 如發票保管人員工作變動,必須嚴格履行發票管理交接手續。
第十二條 已繳銷或使用完畢的發票,根據業務發生時間順序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保管。
第十三條 空白髮票丟失,必須及時向財務總監彙報,稅務機關備案,因發票丟失造成損失的直接損失,由發票管理人員承擔。
第十四條 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在當月發生,可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重新開具。作廢專用發票全聯次留存。跨月和對方已認證抵扣需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 《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申請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按照稅務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同意後, 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同意後, 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第十六條 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影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影印件留存備查。
第十七條 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影印件留存備查。
第十八條 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十九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條 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儲存5年。儲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燬。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相關人員,視其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一、 扣發當月考核工資和或績效工資、依法賠償損失,其額度視其情節輕重而定。
二、 通報批評、調整職位、開除等行政處分。
三、 如違反本辦法,未明確處罰條款的,每條扣直接責任人工資100.00元;如給公司造成損失,將等額賠償;如觸犯法律,將移送司法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