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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依山傍水758

    首先當然報警,由警方送死者去鑑定,如鑑定結果系發病死亡,應該講醫生的死亡屬工作中正常死亡,與病人家無關。當然醫生畢竟是在為病人看病的過程中去世的,作為病人家給點撫慰金還是應該的。如醫生在病人家,由於病人家裡設施等不當,被鑑定為與病家有關,那麼病家就要對醫生負有一定賠償責了,究竟負多少責任,根根鑑定結論再說。因為醫生是有行能力之人,對自己的生命首先負有責任。

  • 2 # 山裡人981

    報警,查明確切死亡原因之後再說。醫生到病人家去診療,在病人家廁所內出事,無論最終結果如何,病人家屬都應支付一定數額的撫慰金。醫生家屬要病人家屬支付賠償金需要有法律依據,否則免談。現在許多社群醫院和鄉鎮醫院都有‘’家庭醫生‘’業務,主要是為了方便一部分無法自行到醫院的患者就醫,也充分體現了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當然也有個體診所的醫生受邀到患者家去開展診療活動。醫生出了事,誰也不願看到或聽到。但是,醫生所在單位首先推脫不了責任,即使個體醫生其本人也是有責。人命關天,查明事因,再探討結果,是當前要做的事。醫生家屬要求患者賠償,即使合理,但不合法也白搭。市場經濟,法制社會,知法、守法,按法律法規辦事才是正道。

  • 3 # 老遲84926257

    這是因公傷亡,單位和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就行啦。不用病患者負責了。病患者哪裡會想到作為醫生自己也會出現如此意想不到的悲劇。

  • 4 # 天祥金羊

    這種事情應該屬於公傷死亡,如果在病人家中偶遇突發事情,那麼病人也要付一定的責任,比如地板太滑摔一跤造成意外傷亡,那麼病人家還是要負一定責任的。

  • 5 # 大眼5116

    人死在那裡都要賠,即使死在馬路上,也找路政賠,死在自己家裡,也要找物業賠,無賴律師知道怎樣做的,這無賴風氣再繼續下去,中國變成啥樣?

  • 6 # 長工金火土

    肯定不合理,但如今社會,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只能依靠法律解決了。說實在話,都是經過九年義務教育以上的人,哪裡有不懂法的,只是現在聽到各種報道多了:什麼小偷入室盜竊期間被發現逃跑中不慎墜亡追究業主的責任,什麼偷電動車馬達時不小心觸電身亡時追究電動車車主的責任,什麼公交車上批評老人無故謾罵行為老人氣急而亡時追究批評者責任,還有什麼公交車老人吃湯圓因噎而亡狀告公交公司未起到監督制止責任……的確有些懵了,只得萬事都要小心一點了。

    具體到題目問題的情況,情理上我是一個病人,他一個醫生,來給我看病的,突發疾病死在廁所裡,我能盡到撥打120和呼救等責任外,是不應該承擔什麼賠償責任的。我記得前段時間家裡裝空調,裝修師傅們需要室外高空作業,就一根安全繩綁在師傅腰上,另一個師傅用腳踩著,手拉著安全繩。我看不行,必須將繩子固定在牢固的物體上。新房啥東西都沒有,我就綁在我自個身上。為什麼要這樣做?除了確實是看到裝修師傅的危險以外,也是為自己考慮的,雖然師傅上門給你裝空調是他們和商場產生的契約關係,但你也是要盡到注意義務才可以免於承擔責任的。同理,醫生上門為你看病,雖然他的死無法預料你也無法抗拒,也就是醫生的死亡是因突發疾病而亡,醫生自己是主要責任的,但畢竟是和你有一定契約關係的,如果他是醫院的話,醫院會承擔外出給病人看病的次要責任的。但如果是私人醫生,那麼和你還是會有一定關係的,特別是調查發現沒有盡到足夠的搶救職責(如沒有及時撥打120),可能還是要承擔次要責任的。

  • 7 # 9夏悸灬58129459之父

    當然是合理的。請問病人你即使沒在這家醫院看病,但是你去這家醫院死了,這家醫院要不要賠你錢,據我所知這家醫院必定會賠賠你錢,你都覺得這個是合理的,為什麼人家在你家死了,你不賠錢了,你覺得不合理了呢?

  • 8 # scarscar

    公平、公正。媒體總是號召宣傳醫生護士把醫院當成自己的家,那麼病人到醫院看病就是去醫護的家裡看病,太多的病人或者家屬在醫護家裡看病或陪同中死亡要求醫護賠償,所以醫護去病人家上門給病人看病,如果醫護死亡,病人也應該賠償醫護。

  • 9 # baby72

    這十幾年來,病人到醫生那裡去看病,死在醫院或診所,都是要賠的!去看病本就是有病之人死了都要賠,更何況人家這醫生是上門去幫人家看病,說明身體是好的出去,卻死了!你們大家看要不要賠!

  • 10 # 使用者6446565249210

    我小時候有一個懷孕的接生婆去一臨產婦家接生,沒想到難產,最後接生婆一著急把孩子生在產婦家裡了,和這個故事有點像。

  • 11 # 使用者26042933479

    醫生到病人家裡看病,是醫生的職責。醫生在覆行職責中發生意外,只要不是因病人或病人家屬的過激或明顯違法的行為而引起醫生死亡,病人或病人家屬就無需對醫生的死亡負責,當然也就談不上賠償。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一是公平責任原則;二是過錯責任原則;三是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因此,第一、醫生到病人家是覆行自己的法定職責,它是一種公務行為,不同於一個下水搶救落水兒童的見義勇為的路人,醫生死亡不能適用公平責任歸責原則。第二、病人家在醫生死亡事故中無任何過錯,無需承擔過錯責任。第三、法律也沒有醫生死在病人家裡,需承擔責任的現定。因此醫生在為病人看病過程中發生意外,病人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病人家有其它違法行為導致醫生死亡,那是刑事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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