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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民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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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夜雨如書
孩子意外溺亡,最傷心的一定是父母,不過,在這件事情上,父母的責任似乎也是最大的。
先把該事件中的幾個關鍵資訊羅列一下:1,死者小鄒18歲,在密雲中港某兒童行為矯正中心上學。小鄒智力三級殘疾,也就是中度智力殘疾。所謂中度智力殘疾,生活上可以部分自理,具有初步的衛生安全常識,但對周圍環境辨別能力較差,可以和他人簡單交流。
2,小鄒的監護人稱,小鄒溺亡的地點是盜採砂石料產生的大水坑。當地管理方稱事發地附近有禁止游泳等警示牌,且此前曾沿村做過廣播提示。
3,學校曾要求小鄒的監護人接送其上下學,但小鄒的監護人表示孩子可以自己走,且和學校簽訂了交通安全補償協議書。
4,事發當天,小鄒在上學前曾告訴家人放學後和同學一起出去玩坐公交車回家,此後卻因手機壞了並未和家人聯絡。
5,小鄒溺亡,其家屬向三方索賠69萬元。
責任在誰?首先,小鄒父母(監護人)的責任最大。小鄒雖然已經年滿18週歲,但他是一位智力殘障人士,日常生活仍需要監護人來保障。而當天之所以發生意外,和其父母的粗心大意有著很大關係。小鄒父母沒有按照學校要求接送孩子,甚至放任小鄒自己回家,最終導致意外發生。作為小鄒的監護人,小鄒父母存在失職行為,他們才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其次,學校、水域管理方等都盡到了相應責任,不該再為此擔責。學校是要求小鄒父母接送孩子的,但被後者拒絕,而事發時間是放學以後,學生已經離開了學校,學校方面不可能也不該再為每個學生的安全負責。而水域管理方也做到了安全提醒、設立警示牌等,所以也不該為小鄒意外溺亡擔責。
再次,不能助長“我弱我有理”、“死人就訛錢”等做法。孩子溺亡,父母最傷心,但這不是轉嫁責任,甚至藉機訛詐的理由。於情於理於法,小鄒的監護人監護不力,才是導致意外發生的主要原因,如果論責任,小鄒父母的責任才是最大的。令人無語的是,他們不僅沒有自我反省,反而想要藉機索賠。對於此類行為,就該給予譴責,這已經不是依法維權,而是藉機訛詐了。
綜上所述,個人認為這件事的主要責任人是小鄒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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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佩弦教育
智力障礙學生放學後溺亡,家屬訴學校水務局等三方索賠69萬
最近一則學生溺亡事故的審判引起廣泛關注,出事學生為有智力殘疾的學生小鄒在回家途中溺亡。家屬認為水務局、鎮政府和小鄒所在學校都富有責任,索賠69萬元。一些不瞭解的人認為學校疏忽造成悲劇的發生,而瞭解情況的網友認為小鄒的家長是典型的光管生,不管養。也有陰謀論的網友認為此事必有蹊蹺,也許並不是偶然。那麼責任究竟應該怎麼劃分?
私自下河隱患重重
1誰都有責任,就家長沒有責任?孩子溺水而亡,家長告了三方水務局、鎮政1府和小鄒所在學校。這三方是否有責任?
首先,學校不承擔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受到傷害,而學校沒有盡到管理教育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顯然,本案發生在學生離校之後,應當不屬於在校期間。另外,根據學校方面的陳述,學校考慮到學生屬於智力殘障,已經提醒過家長接送,家長認為學生可以自己走,與中心簽訂有交通安全補償協議書。因此,接送是原告的義務與責任,與學校無關。
學校宣傳
學校宣傳
其次,溺水的河道為天然河道,法律上,不能苛責鎮政1府和水務局對天然的河道對他人承擔注意義務。否則,發生在大江大河甚至大海里的事故,都要追究政府部門的責任,而如果是這樣的,其結果是荒唐的。另外相關單位已經設有警示牌和圍網,並做好相關宣傳工作,所以該事件和鎮政1府和水務局無關。
警示牌
其實問題最大的是家長,家長恰恰沒有反思,想想自己究竟是否盡到了義務。作為智力殘障學生,本身反應遲鈍,家長卻不重視,難道就因為學生之前沒有出過事故就報了僥倖心理?這是把自己孩子置於危險之中,事實也正是如此。
2家長需要明白外人盡到的都是有限責任關於孩子的安全問題,同樣的問題在不同的國家處理方法和中國相比,有很大不同,中國處理方法最特別,不是首先根據情況劃分責任,而是採取同情弱者,即使這個“弱者”負有重大的責任。事實上,關於孩子的安全問題,外人起到的都是有限責任,人家做到自己一份責任就是盡到了義務,而其餘事情都是家長的責任。
鬧事解決不了問題
一些家長不管問題佔不佔理,自己是否有責任,哪裡出事就賴在哪裡。對他們來說,一圈人都有責任就是父母沒責任,感覺他們只是負責生,管教都是別人的。具體到該事件,這就是一個不負責任的家長,真不知道他們怎麼好意思來個獅子大開口,69萬的賠償是臉皮有多厚才說的出口。
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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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文軒閣
1、很明顯,孩子死了,不論如何要找點彌補,要麼學校遭殃,要麼職能部門吃虧,在“以人為本,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只要有聯絡,就可以無底線的追責,這就是實際。
2、很明顯,就案情來說,家長明顯帶有無理取鬧的性質。孩子智障,家長為什麼不親自接送,還讓孩子自行上放學?事情發生在路上,與他人何干,難不成要每個池塘加個蓋子,每條河流旁砌上圍牆?筆者不明白的是,既然是無理要求,為什麼法院還要受理立案,難道是怕家長一哭二鬧三上吊?
3、同樣,按道理三單位肯定不應該賠錢。但實際上估計有人和稀泥,賠錢了事,息事寧人。反正是公家的錢,虧眾不虧一,這也是越來越多無理也要取鬧事件的根源。反正只要鬧就有好處,人家憑什麼發揚風格?
法治國家,一切需依法辦事,那種一味和稀泥息事寧人的做法,實際上是對法治社會的損害。大家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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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飛魚勸學
不知道這算不算“校鬧”的一種,但我覺得這是“無理取鬧”!為什麼?
第一,“智障兒童”應該加強監管,家長明知道孩子“可能存在”更多安全問題,而未能做到強化監管。
第二,孩子已經離開學校,既然已經離開學校,那麼在校外發生的安全事故就不關學校的事了。
第三,學校在孩子離開之前和家長聯絡好了的,家長明確說可以放心讓孩子回家,孩子在這種情況下在校外出了事自然找不著學校。像這種“智障兒童”本來就應該由家長負責全程接送,學校和家長也是簽了協議的,家長未能盡責,此事應該有家長自行承擔。
第四,從責任上講與學校、政府、水務局無關,但是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如果對方確實家庭困難,學校、政府和水務局可以對孩子家庭進行補助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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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consoon
每年玩水死掉的還少麼?家長不可能隨時跟著小孩,老師也不可能當奶媽跟著幾十個小孩,都是閃電俠麼?意外也好,監護不到位也好,要學校賠錢貌似不科學吧,又沒在學校裡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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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拉馬河
有些橋樑沒有護欄存在幾百年,人不小心掉河裡死了,找不到建築者和設計者只好作罷,如果是現在呢?不賠償就搞死你!比如小孩掉河裡淹死了,就找河道等部門賠償。這些都是公共設施,應該具有最起碼的安全認知,孩子是你的,不應該把看護責任交給他人,交給社會!最起碼的社會素質呀!有的領導和稀泥,嫌煩!反正錢不是自己出,黑鍋不是自己背!所謂人道主義,導致處理不公。公共認知缺失,界定不明。這樣滋長了這些奇葩!個人觀念!不喜勿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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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使用者333074795203
家長是不是故意的?!明知孩子有智力殘疾,還放任孩子自己放學回家!又拒絕矯治中心護送,只籤交通補償。明顯就是為了這一天――孩子出意外身亡就可以有理由索賠,同時又能甩掉這個包袱!多好,一舉兩得!甩了麻煩又能得一筆錢!我以前也聽過類似的。真事!有戶人家的孩子也是智力殘疾,不會說話,又捨不得讓孩子上特教,就整天讓孩子爺爺帶著,有天出門玩。結果孩子自己跑到大街上被貨車撞傷送醫後死亡。孩子家屬起訴要求貨車司機賠40萬。他家鄰居都說,這孩子沒了真值了。正常孩子長大後好多不可能為家裡掙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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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Mrquan86094066
首先出來校門就與學校沒有任何關係!主要還是監護人的責任,另外,看事發地管理方是否存在管理漏洞或存在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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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學習強國練習強身
69萬不多了,這邊有個小孩把一瓶毒品當飲料準備走私過關,海關讓他喝一口證明是飲料,結果死了,家屬索賠一百萬美元,也就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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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王者風聲
這個要分幾方面,個人認為:
第一,學生出了校門,學校無責!但是智障學生,還是等家長親自接比較好!良心譴責一下吧!
第二,河道不屬於任何單位或個人,水務無責。
第三,關鎮政府啥事!鎮政府接下來還是派社群工作者做下家屬心理輔導工作。
第四,現在來說下家屬:明知道自己小孩有智障,不到校門口接應不互送回家,家長主責!
第五,個人觀點,不同觀點可以說,別罵人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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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song逆行
中國應當制定相應法律,父母未盡職責導致孩子死傷,參考翫忽職守罪!免得一出事就想找別人責任,確忽略了自己才是最大的責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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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自在人生wub
案情簡介
有智力殘疾的學生小鄒在獨自放學回家路上溺亡。家屬認為區水務局、鎮政府和小鄒所在的學校對小鄒的死均負有責任,為此訴至法院索賠69萬餘元。2019年3月22日下午,該案在北京密雲法院開庭審理,三被告均表示對小鄒的死不負有賠償責任,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該案未當庭宣判。
認知分享智力殘障的學生小鄒,在獨自放學回家路上不幸溺水死亡。小鄒出生於2000年,案發前就讀於北京市密雲區中港匯晟兒童行為矯正中心。小鄒家屬稱,孩子每天騎車到當地7路公交車站,將腳踏車放在大辛莊鎮大辛莊站,然後坐7路公交上下學;2018年8月13日,在上學前,小鄒曾告訴家人放學後和同學一起出去玩,之後會坐公交回家,因手機壞了,此後便沒有再與家人聯絡;當日下午,家人發現孩子並沒有回家,與矯正中心的老師取得聯絡後就一起去尋找,尋找未果後報警,最終在密雲某排洪渠發現小鄒的腳踏車及衣服,後打撈隊將小鄒的遺體打撈上岸。
小鄒溺亡後,家人向區水務局、鎮政府和小鄒所在的學校索賠69萬元,三方皆不認可。小鄒家人認為: 小鄒溺亡的水渠是盜採砂石料產生的大水坑,水務局及鎮政府對溝渠有管理責任,學校也沒有盡到管理義務,遂起訴密雲區西田各莊鎮人民政府、密雲區水務局及學校,要求賠償損失69萬餘元。三方均表示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鎮政府的代理人稱,對孩子死亡表示同情,但事發前政府已經在西莊戶漫水橋、團裡漫水橋等地設立禁止游泳等警示牌和圍網,同時沿村廣播提示,因此鎮政府已盡到責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密雲區水務局表示,西沙河是天然河道,水務局對天然河道沒有任何管理責任;學校方面則認為,平時負責小鄒的殘疾人職業培訓,考慮到小鄒系智力三級殘疾,為保證路上安全,要求監護人接送,但原告曾表示不需接送,並與中心簽訂有交通安全補償協議書。
小鄒溺亡,監護人應該承擔最主要責任,而不是推卸責任,訛詐社會!小鄒所在校方稱,案發當日,小鄒家屬曾與中心明確,孩子在放學後可以自己走;隨即在放學後,小鄒在學校方面簽字後,放其離開。對於小鄒家人的獅子大開口,直接向區水務局、鎮政府和小鄒所在的學校索賠69萬元,不但沒有得到三個部門的認可,而且法庭方面也沒有當庭宣判,肯定是由於證據不足,尚需要進一步收集證據和加強審理,以便查明事實真相,還案件一個公平公正的說法。俗話說的好,“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明辨是非後,一定可以給事實一個公道!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小鄒家屬的訴求屬於無理取鬧,區水務局、鎮政府和小鄒所在的學校拒絕這種無理要求是正確的,相信社會也無法縱容這樣的不講道理行為!
有智力殘疾的學生小鄒在獨自放學回家路上溺亡。家屬認為區水務局、鎮政府和小鄒所在的學校對小鄒的死均負有責任,為此訴至法院索賠69萬餘元。該案在北京密雲法院開庭審理,三被告均表示對小鄒的死不負有賠償責任,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鎮政府的代理人稱,對孩子死亡表示同情,但事發前政府已經在西莊戶漫水橋、團裡漫水橋等地設立禁止游泳等警示牌。架設圍網和警示牌,並沿村廣播提示。
矯正中心方面則表示,中心平時負責小鄒的殘疾人職業培訓,但考慮到小鄒系智力三級殘疾,為保證路上安全,要求監護人接送,但原告曾表示不需接送,並與中心簽訂有交通安全補償協議書。中心稱,案發當日小鄒家屬曾與中心明確,孩子在放學後可以自己走。中心方面簽字後,小鄒離開,並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對此你怎麼看?(資訊來自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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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社會太和協了,死了人一定要找地方賠錢。象這個案例,明知殘疾人,家裡不去接,同意讓他自己回家的,難道要學校派專人送,你出錢嗎?河道難道都要蓋上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