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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頭說車陳丹

    1.在交通事故發生,未定責之前,事故雙方均有墊付醫藥費的義務。所以,傷者要求您支付一定的檢查費用也是合理的。

    2.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時,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以人為本。而這個所謂的以人為本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將有車一方剔除在外的。也就是說,當車輛與行人發生事故後,不管責任如何,車方在經濟上的責任都要大一些。

    3.實際操作中要看這次事故的傷者傷情如何。如果很輕甚至可以忽略,那麼,在最後的損害賠償調解完畢之前,強烈建議你不要再墊付任何費用!如果傷勢較重,則要看當地交警隊的態度,如果交警不催,你也要分毛不拔!

    4.定責後看交警如何來協調損害賠償的比例。不過一般情況下,不建議你要回那1000元。我在前不久也發生過類似的事情,責任我最多就是次要,可老實說,什麼費用都全墊付了。而且又是在外地,拿錢買個省心吧!最後說一句,這樣的事故你最多就是個次要責任,判同等以上一定要申請複議!

  • 2 # 992舒暢

    這個問題確實不好定責,因為沒在現場。不管在哪裡撞到人,都應該用言辭和行動去溫暖人心。問問傷勢,看看傷情,該不該去醫院檢查治療,這個時候所做的任何有利於傷者的舉動都是可嘉的,當然要保護好現場。

    然後報警和報保險。責任單靠個人是難以說清的,最終還需要交警事故科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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