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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哥13393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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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Naruto39199466027
上面有一位兄臺提到了一個觀點,手機分期,被偷了,得還吧?那放心只不過價錢變大了,某種意義上,可以把這理解成貴重物品,同樣,也需要還,國家會給予補貼,但是全都賠給你,國家也會支撐不住。房地產不給你,人家也同樣撐不住,保險公司保險在那,不買那只是你的事情,就好比你在打賭,不浪費買保險的錢,賭不發地震。買了,你就有責任承擔這個責任,義務,國家只能在你休養生息這段時間,不加息,不記信用,生活,還得靠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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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八大槓
呵呵,個人看法,房子在天災中損壞我覺得是貸方和借方共同承擔損失,第一房子首付後只要在還款那麼房子的使用權在業主那裡,第二款項沒還完證明房子的所有權還不在業主手上,也屬於賣房者的一部分財產,所以天災下的房間損毀應該是雙方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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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梵易果
個人見解是需要的,因為你是接銀行的錢買自己的房,在合同上銀行已經規避了這種問題,這是債務關係問題,就像一個老闆借了銀行很多錢,結果死了,要麼願意接受的家人或者其他法人攤下這些債務,要麼法院直接強行清算,以物抵債。別想那麼多,只不過國家可能對這種情況出現又一定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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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深藍夢境123
人在,房子沒了。月供還要繼續:根據合同法,貸款是銀行和借款人間的關係,抵押物房子沒了不能成為停止月供的理由。但政府通常會給受災群眾一定補償。
(2)房子在,人沒了.房子變為遺產:根據繼承法,房產列入死者遺產,但繼承者需先還清債務,才可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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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集優米財稅
1、房在人在,貨款人繼續還款。
2、人在房不在,貸款人繼續還款。
3、人不在房在,繼承人承擔還款,沒有繼承人的,銀行處置房產歸還貸款,不足部分作呆帳核銷。
4、人和房都沒了,銀行自認倒黴,清理殘值後貨款餘額呆帳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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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愛奔跑的蝸牛
根據以往經驗,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貸款人在,房子在。
沒什麼可說的,繼續還貸。
2、貸款人在,房子不在。
你和銀行之間的債務關係仍然存在,還要繼續還貸。
3、貸款人不在,房子在,有繼承人。
由繼承人承擔借款合同關係,繼續還貸。
4、貸款人不在,房子在,沒有繼承人。
銀行處置房產歸還貸款,不足部分做壞賬處理。
5、貸款人不在,房子不在。
未還的貸款,銀行只能按照壞賬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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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宋公明5
地震房子損毀購房者房貸還需要繼續償還純屬誤導
因地震房屋損毀,房貸是否繼續償還?由誰說了算?近日網上有個說法,說是銀行給出了權威答案:要還。而且還具體列出幾種情況:
1、房子沒了,人還在,人還!
房屋全部倒塌,以至於不能再居住,但是貸款者還是有義務按月還清剩下的那些貸款的。因為四偶然地震導致房子沒了,只是一個抵押物的損毀,你們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因此不能以此為理由停止還月供。
2、房子還在,人沒了,銀行會將貸款人的遺產進行抵押拍賣來償還!
人沒了就看誰是繼承人,由繼承人繼續履行債務關係,或者是對債務人的資產進行拍賣,首先償還銀行債務。
3、房子和人都沒了,遺產優先償還,沒有遺產那就只能壞賬了。
果真如此嗎?銀行說了算嗎?
非也。銀行是民事主體,和貸款人處於平等地位,銀行說了不算。那麼誰說了算呢?合同說了算。購房貸款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自願簽定的協議。購房合同有標準文字,雙方協間一致,也可以簽定補充條款。如果發生地震,水災,火災,戰爭等造成房屋毀損,雙方應按合同約定辦,而不是由銀行一方說了算。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為該條規定是法定解除條件,因此購房貸款合同必須照此約定,不得與此不符,否則約定無效。這就是銀行放貸的商業風險。所以,一旦因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毀損,貸款合同依照雙方約定應予解除。 那麼銀行豈不是吃虧了麼?不會的,因為貸款合同中還有規避風險的約定,即保險條款。銀行早就對不可抗力的風險設計好了對策,就是在貸款合同中設定了保險條款,由貸款人對房屋溢價投保,就是100萬的房屋要按105萬投保,而且保險唯一受益人必須是銀行。所以銀行一旦得知房屋毀損,就會立即啟動索賠程式。如果銀行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還仍然要貸款人繼續還貸,豈不是兩頭受益?這個便宜是這麼好佔的嗎?天下哪有這等好事? 現代社會,對風險的應對早已有成套成熟的體系,銀行更是每天都要面臨風險,在這方面,就不要玩小聰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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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底抵押物是唯一的,銀行無權要求更換抵押物。因此,地震倒塌的房屋貸款,不應該還,可以讓銀行收回抵押物。另外,銀行在放貸時,就應該預估風險,沒有投資只賺不賠的道理。如果銀行在抵押物消失的情況下,還要求房主還貸,明顯是流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