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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風116067626

    主要依據是來自《物業管理條例》。

    相關表述是:國家提倡業主透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從房地產的開發銷售過程來看,它是逐步的,在房子還沒有銷售之前,開發商就是小區最大的業主,因此由其負責選聘前期物業公司的事宜。

    《條例》在這個問題上的原則性規定是:

    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透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既然只是“提倡”,未明確作出禁止性的規定,那麼就可以看到,在各大城市的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階段,開發商自建自管,建管一家的現象在70%左右,甚至更高。

    畢竟肥水不流外人田。

  • 2 # 健康之飲

    正是《條例》的不完善,前期物業實質演變成開發商親友及關係戶,一般掛靠資質,前期為售房配合,後期成為業委成立的拌腳石,數年,十幾年無法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比比皆是。請幾個六七十歲的老頭,保潔阿姨物業就開始了,其工資低的可憐1200/1800。衛禁主要是做樣子,收費才是目標。衛生,盜竊,髒亂差,成為必然,而收費每月幾十萬是可以計算的。不交費就想起了條例,法院。這誰是誰的物業?套路!

  • 3 # 張正ZZ

    物業公司的法人是開發商法人的妻子、兒子、兄弟姐妹、親戚朋友。儘管房子已經賣出去了,後續利益仍然巨大。豈能讓他人染指?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十七年了,有業主大會的小區依然少之又少。

    開發商賣房時坑了業主一大筆錢。開發商指派的物業公司又繼續坑業主錢。

    小區有三筆錢,正被黑物業貪汙、瓜分,分別是:物業服務費、公共收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大家一定要看好自己的錢袋子,防小偷、抓強盜,掃黑除惡。

  • 4 # 東北西南

    應該這樣規定:房子售出後兩年內,由開發商負責無償提供物業服務,也就是整改和質保期,兩年後再由業主自行聘請物業。現在的物業條例在這個問題上顯然偏離了公平軌道,客觀上剝奪了業主的選擇權,將這種權力堂而皇之地交給了開發商,由他們代替業主來指定自己提供物業服務,套路業主,埋下了不公平、不對等的禍根,服務的成了老大,財產主人卻只能任人宰割。

  • 5 # 張建民84

    物業管理始終在保障物業的保值、增值、達到超值的責任。物業管理滲透開發物業是為了讓物業更能達到業主入住條件和質量的保證,並對宜居達到功能性和舒適性效能的指標發揮極限,如:格局、採光、通風、換氣等等效果,同時也在協助工程監理對工程質量進行把關,等等。物業管理前期進入開發,從設計至工程竣工驗收都已透析式根蹤以及管理其目的是為了能夠適應大多數業主入住宜居功能,同時保障物業企業能夠順利接管驗收保證業主入住時間準時。前期物業管理由於對前期物業開發的滲透巳對物業了決於心對後期物業延續在物業管理中得到得障,從而達到物業保值、增值、甚至超值的目標和效果。

  • 6 # 寅兔

    取消前期物業,對已購房拿到鑰匙的業主,由居委指定有管理能力的業主,成立臨時業委辦,臨時管理。入住率達到過半再選舉正式業委會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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