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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老家鄉鎮小區,前幾天看到業主群裡業委會負責人發了條通知,將對小區地面停車位實行收費。我知道後立刻打電話給業委會負責人,他告知這事是走各棟樓長和業委會成員投票決定的。 補充下情況: 1.我們是鄉鎮小區,目前鎮上還沒有小區是收費的,而且鎮上的馬路上及其他場所也沒有停車位也沒有收費。 2.小區目前有地下停車庫和地面車位。地下車庫是給那些已經買了車位的,地面車位就是我們這些沒買車站路在停。雖然車位不夠,會有停在通道一側的情況,但並沒有造成影響出行的情況。 3.小區門口大馬路也可以停,空的很也不要錢。如果真收費了,沒車位的業主肯定只能停到馬路上,只是得走一段路。 4.業委會是剛成立的,共7人,及小區每一棟樓的樓長。成員大概20人。小區共有業主大概300多戶。這事算業委會成立後乾的第一件事了 5.物業費忘記多少一平了,反正我100平大一年2000多點,在當地是很高了。 請教下各位專業人事,業委會有權力直接和物業發個通知就決定對地面停車位對業主收費嗎? 業委會能代表所有業主做決定並執行嗎? 如果業委會這行為不合法,我該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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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溪山山人

    業委會和物業對小區地停車收費,合理合法嗎!這要看業委會是否由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大會透過的物業管理合同招聘的物業。

    如果業委會不是按合同招聘的物業,他們的收費都不合理,也不合法。因為物業和業主是合同關係。但合同不是業主大會透過的。業主委員會自立的合同招聘的物業。也同樣不合不合法。

    如果業委會是按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大會透過的物業合同,招聘的物業,業委會可以按合同中規定收費,沒有規定的不能收費。物業不能收費。因為這些位置都在合同規定範圍內,不能二次收費。

  • 2 # 安安

    這事用不著開業主大會多數業主通就能收費,物權法擺在那裡,地面車位屬全體業主共有,即是共有產財,就面對全體業主使用,它不能被分割,被租售,被收費。不論是物業,業委會,或其它困體組織都無權使用共有停車位贏利,它只能被全體業主無償使用,因為它是全體業主的共有產權,就象公園裡的靠椅,你坐不用付錢,你不坐也不能收費。

  • 3 # 南宛裡

    其實小區所有權不管地上地下都是業主的!業主買房都有公攤,其中就包括了整個小區的建築面積!物業設閘收小區停費是違法!同時也說明業委會與物業吭通一氣,漁肉業主!

  • 4 # 四環先生

    小區地面停車位收費問題:

    一、業主購房後的前期物業服務公司,可由全體業主入住率達到規定要求後,召開成立業主委員會。全體業主參與召開的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續聘前期物業公司,或者新聘物業公司服務,同時還可以就地面停車位是否收費問題進行表決。

    二、若物業公司參與停車場管理、服務的,有些地方法規規定;可以按照總額度提取0~30%(含稅)的服務費,至於同意提取額度多少,由全體業主決定。若沒有約定,可以根據《物權法》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三、有關停車場收費問題,建議全體業主同意收取。因為收取的停車費屬於公益收入,公益收入可以按比例補充到全體業主的大修基金裡面去,業主就不會因大修基金不足額另外掏錢補充。補充完後所剩的,年底可以全部分紅給業主。

    所以收取的停車費最後還是全體業主受益,若不收取勢必會受無車業主異議產生不必要的矛盾。

  • 5 # 說天評地鹽城哥

    從你的描述,可以明確的說,你是不習慣一直被免費的車位被收費了。但是不是能夠不是物業和業委會單獨能決定的。我們看看有哪些 要素構成收費合法合規:

    1、小區的業委會是否經過法定的業主同意人數和建築面積過半,這是成立業委會的基本要素。如果業委會成立時在各種合法合規的情況下,那麼這個業委會就是經過業主大會授權的能夠代表全體業主的組織。

    2、地面以上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這個性質是不可能改變的,任何人買賣公共車位都是非法的,法律是不予確認所有權的。從這一點上來說,那這個車位的所有權不會發生改變,依然是業主共有的。

    3、對於車位收費,不是業委會和物業哪一方或兩方能夠單獨決定的。如果想要收費,那麼首先需要拿出一整套的關於收費的細。包括收費的緣由,車輛管理的細則和收費標準,收取的費用如何分配和管理,這部分收取的費用該如何存放和使用。這一切需要徵求業主的意見才能實施。

    4、根據三個規約,如果約定可以採用業主代表大會制度並且經過業主大會同意,那麼,在召開業主代表大會後,形成的決議是可以作為全部業主的意志的。而且,在這個決議形成後,必須將會議結果在小區公示,包括實施細則全部進行公示。公示期滿才能實施收費。

    5、如果你能代表大部分業主不同意,那麼你的訴求應該在法定的程式上進行。你如果確實瞭解業主心聲,那麼你可以籌集20%以上業主簽名反對收費,並要求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重新表決。相信如果確實正義的你會獲得超過半數業主的支援。

    但是,為了反對而反對,試圖瓦解業委會的公信力,那我是鄙視你的!小區業委會能成立已經很不容易,如果為了不繳費而打擊業委會,這樣的業主是令人不齒的!小區業主應該做的是支援業委會的正確決定,如果確實不得人心,那麼以你的能力去推翻業委會的暗箱操作吧。

  • 6 # 不隨波逐流De觀點

    再說一次這不是和不合法問題,

    規定置業內廣告費歸業主吧。人家集體常年一直賴著吧

    這是有沒有人管問題。

  • 7 # 和諧鄜州

    物業地面停車位收費一般都是是收的車位佔用管理和車輛有序停放管理費用,這個費用物價部門指導價是根據小區實際情況核算成本制定,一般包括車輛管理人員工資,地面停車位維護費用,車輛進出停放裝置,監控裝置設施的維護費用,還有電費等。物業費裡面不包含這部分費用。所以是合理的。當然企業要有一定的管理利潤,不能過高,和純商業是有區別的。

  • 8 # 手機使用者50100548185

    如果是業主大會決議肯定是合法合理。共同共有收益肯定是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有車業主想佔有無車業主的想法是即不合法也不合理。

  • 9 # 最後的49

    地面車位的使用規則由全體業主及其代表決定。但是否收費也並非業主單方說了算,如果物業在車位的管理維護等方面支出了成本,要求業主據實支付費用並無不當,當然,這得有依據,不是張嘴就來。

  • 10 # 權權2698

    這必需符合物權法和物管條例的規定。物權法規定停車位歸全體業主,小區的物產(業)歸全部業主。如果業委會和物業之間有合同中相關條款規定就要執行,業委會是代表全體業主的代表,它籤立的合同代表全體居民業主。至於三七分成還是全歸物業看合同中是否立款。所以,業委會與物業簽約前應該把合同文字公示於眾,傾聽廣大業主的建議,在達到基本一致的情況下,警慎的研究後再簽約。因為業委會代表了全體業主。如果合同違反物權法和物管條例可以到街道住房(宅)辦請求行政干涉,如還不能解決請求司法救濟和矯正。

  • 11 # 車伕6600

    首先用作地面停車場的場地或道路如果屬於消防通道、消防操作區,那麼,這是違法的,將來影響了消防救援,做出決定的相關人員以及當天停車人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不屬於消防區域,那麼地面場地屬於全體業主,業委會要按照重大事項決策召集全體業主投票同意才行。至於收費,應該分成兩個部分,第一,停車管理費(含物業的利潤),第二部分場地租金,場地屬於全體業主,也可以定為不收,個人認為可以適當收取,這部分由物業公司收取,返還給業主,這樣業主損失了活動場地,但享受到一定的收益。當然主要是解決業主停車難的問題。

  • 12 # 寧靜思遠

    多看法律,百度去搜,業委會只是個代表機構,業主大會授權才能收錢和定規矩,不能亂來。這個跟全華人大的功能差不多是一樣一樣的!

  • 13 # 根根本本做人

    有不懂的問題請大神相告。

    我居住的小區是開放式小區,小區內有12棟樓,每座樓33層,沒有綠化,1、2層是門市,一層2戶,我的公攤面積31平。

    物業為了收取停車費,圍著小區打了一圈“地樁”,車輛進不了小區但是人可以隨便穿行。每月收停車費70塊錢。

    收停車費合理麼?公攤面積都攤在哪了?

  • 14 # 神龍山下

    按道理說!自己的小區地面停車位應該是不能收費的!這是業主自己的共同權益!但是現在物業都收費了!業主靠自己力量是對負責任不物業的!但是成立了主委會也同樣收費!其實有業委會就混混們組成的、比物業公司更壞!總而言之!希望政府從民生的角度成立一個物業管理部門!從而監督和組織物業服務!造福於民!

  • 15 # 一葉知秋173673851

    有個概念必須說清楚,公共用地的權益和收益屬於全體業主,不是屬於停車的業主,畢竟也有業主沒車,只是收費的價格和收益的處置應該由廣大業主討論決定。而且業委會這個事也是,業委會是業主選的,不是物業公司一夥,就像人大代表,有些業主就是業委會選舉的時候漠不關心,選舉結果出來就老懷疑別人暗箱操作,這樣的業主本身就有問題。

  • 16 # 光明的前途6

    凡小區內的綠化,硬化,歸全體業主所有,如佔用了硬化所收的錢可以公佈賬目,來充公小區的物業費,降低小區每平米的價格。可事實不是這樣,這筆錢物業人員吃了,喝了,業主們還無從查賬。

  • 17 # 九智使用者164809192984

    業委會無任何權收費,業委會說好聽點叫協調組組織受業主委託後可監督物業工作情況,絕不能收任何款項,動款項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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