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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Realist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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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幯生活堂
關於勞動者解除與單位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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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平安125299166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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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套路磚家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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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井岡刀哥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合同,有以下四種情形:
一,協商解除,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預告解除,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中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隨時解除,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利益的:(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成變更勞動合同;(6)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四,即時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3)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從事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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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權叔論壇
首先和上級領導口頭申請離職後,再找人事部提供離職表,填寫遞交後,到離職時間可以正常離職。另離職後可讓公司提供離職證明。有紙質版檔案留底,不會有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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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東陽192244284
我們廠裡面的機臺本來是九個人幹。 後來有一個人不幹啦,機臺只有八個人幹,全部都跟他幹過來了。兩個多月。我就說。八個人幹要加錢。這個祭臺本來是冷人流的。有些時候幹兩臺,有些時候幹三臺。後來走了一個人,我們天天都是幹三臺,我就說要加錢嗎?後來就跟廠長吵起來了,長開除我了。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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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粥西瓜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這個權力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作為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分三種情況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其實主要是是約定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作為勞動者一樣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一致即可。
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是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最常用的方式,也就是勞動者主動辭職,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權利阻止,只要符合時間要求就行。
勞動者提出辭職的時候,建議以書面的方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並保留相關的證據,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批准,只要辭職提出滿三十日,勞動者就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勞動者應該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辦理好工作交接以及離職手續。
第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這個其實是說用人單位如果違法,侵害勞動者權利,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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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Twelve121
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所以,在以上法定情形發生時,勞動者可以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並且這個單方解除行為不違法。但是,每一種情形在實踐中如何認定,如何理解,這就要具體情形具體分析了,有些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還爭論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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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學會拐彎的光
在實踐中,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方式有:協商解除,主動解除和被動解除三種方式。
一、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又稱合意解除、意定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結束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
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主動解除
主動解除是指在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時,不需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者即可決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效力可以自然終止或由單方提前終止。在這種情況下,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方一般負有主動通知對方的義務。
(一)勞動者單方面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兩種情形下,勞動者不能獲得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沒有履行通知程式,則屬於違法解除,因此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對用人單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用人單位有上述情形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②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單位有上述兩種情形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被動解除
1.用人單位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因勞動者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單位可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無過失性辭退的情形
無過失性辭退,是指由於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或客觀情況的需要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單方解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經濟性裁員的情形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由於經營不善等經濟性原因,解僱多個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進行重整;
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後,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回覆列表
我個人對勞動法不是懂太多,勞動者在在簽訂合約的同時應認真閱讀所有內容,在勞動過程中超出了合約所涉及的保護範圍,或者說對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可以提出解約。勞動法制定的目的應當就是最基本的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