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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接觸過“借條”或者“欠條”。但是大家對這兩者的概念和用途都不太瞭解,基本上是屬於混用的狀態。那麼“借條”和“欠條”哪個更具有法律效力?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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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微浦城

    欠條、借條是生活工作中常見的條據,這兩種條據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義卻相差甚遠。

    1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很多人對什麼時候該打借條,什麼時候該打欠條總是不能準確把握,其實區分兩者並不難。欠條和借條至少有兩點是不同的:

    其一,借條背後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將”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佔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東西被佔有人佔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其二,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後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後的某一個時間點。

    2法律保護時效不同

    借條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借條標註的還款期限之日起算,超過2年未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再保護。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如出借人在出具借條後20年內沒有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再起算。

    欠條的訴訟時效也是2年,已標註清償欠款日期的,訴訟時效從標註的清償日期之日起算,沒有標註清償日期的,訴訟時效從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

    實務案例

    如果a跟b關係非常好,b向a借了3萬元應急,b打了一個欠條給a,沒有約定還期,那麼過了兩年之後,如果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訴要求b還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其根本原因在於,欠條自債務人出具時起,債權人即享有向其主張還款的權利,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而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兩年以後再去主張,當然就喪失了時效期間。如果當初b給a打的是借條,同樣沒有約定借期,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出借人a過了兩年再向借款人b主張還款,自其主張之時訴訟時效才開始起算,此時a起訴b,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援。所以雖一字之差,卻差異重大,結果截然相反。’

    溫馨提示:

  • 2 # 張清豐

    借條和欠條都是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但是它們也有不同:1、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條主要是因借貸而產生;欠條可能是因為買賣、租賃等原因產生。2、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不同。若借條和欠條都約定了還款期限,兩者的訴訟時效都是還款期限屆滿後兩年。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請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最長時效不得超過二十年;欠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在欠條出具的次日起兩年內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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