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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自娛自樂的草哥

    《中國質量技術監督》2005年第9期刊登的《兩種處理意見為何大相徑庭》案例,主要涉及三個問題:一是無標生產,二是標識違法,三是連續違法(同時出現無標生產和標識違法)。下面結合有關法律規定和具體案情,作一簡要分析。

    關於無標生產

    根據《標準化法》第六條、《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我國法律對生產型企業均要求做到“有標生產”。所謂“有標生產”就是生產型企業要按照一定的標準組織生產經營。包括兩類情況,一類是執行現成的標準,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以及實物樣品標準;一類是在沒有上述標準或者企業不願意執行上述標準(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非強制性標準的強制要求除外)的情況下,企業自己制定企業標準,並作為生產經營的依據。同時,法律對“有標生產”中的“標準”也有一些形式方面的要求,如,《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生產執行標準,應當在產品、包裝物或者說明書上標註標準代號、編號或名稱”。由此可見,“有標生產”包含了實質要求和形式要求兩個方面,而核心卻是實質要求,即“按照一定的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據此,我們可以推匯出,認定“無標生產”的關鍵在於企業是否按照一定的標準組織生產。如果企業確實沒有按照一定的標準(包括企業標準)組織生產,那麼就應當認定為“無標生產”;如果企業確實按照一定的標準組織生產,只是由於某些形式方面不符合法律規定,如“未標註執行標準代號”等,則不應認定為“無標生產”。結合本案,該紙箱廠的違法行為主要有兩個:一是未在紙箱上標註執行標準代號,二是產品標準未在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備案或註冊登記。這些事實還不能判定該紙箱廠已構成“無標生產”的違法行為。

    關於標識違法

    產品標識是指用於識別產品及其質量、數量、特徵、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種表示的統稱,有的表明質量資訊,有的表明生產者資訊,有的表明市場準入狀況等,產品標識的主要作用是方便消費者選擇產品、指導消費和政府部門監管。有關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標識標註義務。在標準化管理方面,明示產品標準或者服務標準是企業的核心義務,是解決貿易糾紛的依據,也是實施標準監督的根本。因此,《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生產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企業標準,應當在產品或者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註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產品標識違法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致使產品標識不合法的違法行為,包括標註不真實,應當標註而不標註等。因此,我們在查處標識違法案件中,要注意區分標註不規範和利用標識進行質量欺詐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防止對標識標註不規範問題處罰的隨意性。本案中紙箱廠“未在紙箱上標註執行標準代號”,其行為違反了《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已構成標識違法,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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