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孤獨黑衣人

    人死債忘。現在只能是上訴法院請求拍賣房子還債。好在甲沒在死之前找個說得過去的理由把房子轉給丙,要不然就更沒有戲了。另外如果甲有多層債務關係的會更麻煩。

  • 2 # 宋太祖趙爺

    能借出去500萬的人也不差這點錢吧?收回來多少算多少吧。人死啦,帳消了。如果你還想追債的話,你可以追隨他到另外一個世界繼續追著要賬。

  • 3 # 重大義而輕小是非

    丙放不放棄繼承都一樣,債權關係只能執行甲的遺產,也就是說甲的遺產只有這一套房子的話,乙只能拿到這一套房子,哪怕丙有上億的資產,只要不是甲的遺產,不願意給乙,乙沒有任何辦法,沒有父債子嘗!也沒有夫債婦嘗,當然這裡要區分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丈夫個人債務,共同債務的話,丈夫去世,妻子要嘗還,丈夫個人債務的話(比如婚前欠的債),只能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另一半動不了

  • 4 # AA品愛一生

    這個問題可以把他簡單化。甲欠乙500萬,甲去世,丙是甲的合法繼承人(父子關係)。丙是否有幫甲償還債務的義務?

  • 5 # 青鳥雲

    原本債權人乙可以透過訴訟向債務人甲的唯一繼承人丙主張權利,但是現在丙放棄繼承,那就會導致訴訟沒有適格的被告、訴訟活動無法繼續。即使這樣乙也應該訴訟,透過訴訟保全對甲的房產進行保全,先保證甲的房產不至於流失;再想辦法透過法院等多方耐心地給丙做工作,讓丙配合法院工作,適當處置甲的遺產,以部分保護乙的債權。

  • 6 # 17782539w

    只有父債子還,上一輩人才不會做禍害子孫後代的事!

    若父債不責子,則上一輩無可以亂來,反證一死了之!

  • 7 # 朝氣蓬勃247446626

    固定資產和現金完全不同概念,現金隨時可以購買, 固定資產只能賣就才有現金,如果碰上有價無市場上 等於零

  • 8 # 西安法律觀察

    1.如果他兒子繼承了,涉及遺產繼承問題,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2.他兒子放棄繼承的話,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該條規定,我國對債務繼承實行限定繼承原則,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則不承擔該債務;如果繼承人未放棄繼承,在實際繼承財產內清償;如果在繼承人繼承前對遺產清算,以遺產清償債務,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部分不用償還,不存在強制性父債子還的情況。

    另外,在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3.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33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 9 # 樂呵

    本案中,以甲的所有遺產先行還債。

    若甲的債務沒有用於家庭生活,其妻子及共同生活的子女,沒有替其償還債務的法定義務。

  • 10 # 葉律師

    甲有一套房子價值200萬,甲欠乙500萬,甲去世,甲唯一的繼承人丙放棄,那麼乙的債權如何保障?

    《繼承法》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應當在繼承的遺產價值範圍內承擔債務。當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時候,繼承人放棄繼承實屬正常。當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候,債權人的債權如何實現?

    畢竟死者是不能作為法律主體,以死者作為被告不符合法律規定,而當繼承人放棄繼承時,法院該如何判決?

    有的認為,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導致此案無適格的被告來承擔賠償責任,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有的意見則認為,雖然表示放棄繼承,但如果有證據證實債務人有遺產,那麼繼承人作為其遺產的實際管理人,有義務協助債權人做好範某某遺產的分配任務,仍應將其繼承人列為被告,以死亡當事人的遺產承擔權利、義務。

    第二種意見目前在實踐中被多數法院判決所採納。

  • 11 # 悟法析律

    這事情很簡單,“人死債不清”,因為死者有遺產,所以債權人有權要求用死者的遺產進行償還債務,而清償僅以實際遺產為限,無權要求死者的繼承人承擔超過部分的債務。

    01遺產清償債務以實際繼承的為限,超過部分子女不用清償,未繼承的有協助處理遺產義務

    現實生活中,當死者有遺產,同時欠有債務時,債務的實際償還應以其遺產價值為限,債權人無權要求其子女承擔遺產不足以清償的債務部分。

    作為子女,不管有沒有繼承遺產,都是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有責任對遺產進行管理,那麼要需要配合債權人處理遺產的分配,雖然自己放棄了繼承權利,但是管理義務卻並不能免除。

    債權人到法院後仍然應當將死者子女作為被告,由他們來協助處理債務問題,因為涉及遺產處分的,債權人沒有權利直接處理,也不能代為行使相關權利,所以只能起訴死者子女,不管其是否繼承了遺產。

    02繼承債務實行的是“限定繼承原則”

    不死者生前存在債務後,其身故後繼承人有權繼承其財產,同時也要承擔其債務,但是承擔的債務僅以繼承的財產為限,超過實際繼承的遺產部分的債務,不用支付。但是繼承人自願承擔的,法律仍予以保護。

    假如子女放棄了繼承遺產的權利,就不需要為此承擔父親生前債務的清償責任,這其實就是“人死債清”的體現。

    但需要注意的是,子女在父母死後,通常是遺產實際管理人的角色,雖然放棄了權利,但是管理的義務卻一直存在,所以有協助配合分配遺產的義務。

    結語

    總的來看,任何人並不會因為父母的負債而增加到自己身上,即使要承擔債務也僅以實際繼承到的財產為限制,並未新增加任何一分錢到自己的身上,所以“限定繼承原則”其實是著重保護人作為獨立個體所享有的獨立性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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