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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築家易

    小區停車是否收費要視情況而定。

      如果小車停車位區域所有權並未計入業主公攤面積亦未透過贈送、贈與方式轉移至業主,即所有權屬開發商,則無論是透過保管方式或是場地佔用費方式收取停車費都是理所應當。如果停車區域系全體業主所有,全體業主透過業主大會形成決議以場地佔用費形式進行收費,也符合法律;但此時物業收費是受託關係,收取的停車費用所有權系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可依據委託而收取必要的勞務費用或是服務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收取業主在管轄範圍之內的停車費。

    物業的依據是:《物權法》第73條,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74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費收費的法律依據是《物權法》,收費主體是業主。業主可以因車輛佔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費。

    物業服務企業在收費的同時,需要提供相應的服務,保障業主的車輛安全。權利和義務並存。

  • 2 # 使用者172819178

    梁明是名澗花園小區的業主,他入住小區有5年多了,從入住以來小區的道路兩邊和綠化帶旁一直都是可以隨意停車的。可就在前兩天物業在小區的道路兩側和綠化帶旁新劃不少停車位,還標記上了不同的編號,並在小區內的公告欄上面張貼了通知要收停車費,每個停車位收費1000元/年,不交年費的業主在小區每天只可以免費停車3小時,如果超過3小時每小時收費5元錢。

    梁明覺得這樣的收費行為非常不合理,小區內的道路和綠化帶等地方是屬於業主們共同所有的,在這些地方停車是不應該收費的。關於小區內停車位收費是否合理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可以收費,因為小區裡經常有外來車輛隨意停車,回來晚了車位就沒了,現在雖然每年交一筆錢但有了固定的車位,就不用再搶了。

    另一種觀點認為不應該向業主收費,因為這些車位本來就歸業主共同所有。即便是要收費,那麼收費定價也要徵求全體業主的意見,如果物業隨意定價則是讓人難以接受的。

    那麼物業在小區內業主共有的區域(包括道路和綠化帶等)劃停車位並向業主收費合理嗎?

    法律解析:《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由上述法律最後一句可以看出小區內有些區域(包括道路和綠化帶等)是屬於小區業主所共有的,在這個公共區域停車是否收費,決定權就握在全體業主或小區業委會手裡。收取的停車費到底如何使用也由全體業主決定。如果全體業主約定要委託物業服務公司收取停車費,業主就應按約定付費。如果利用道路等其他公共場所,給業主停車並收取停車費,用於小區日常維護和業主們的福利,這種做法是可取的,但需經業主大會同意之後,報物價部門備案,收費專案經物價部門審批、核定之後才能收費。”如果小區的停車收費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登記許可,明顯屬於違規收費,車主可拒絕交費。

  • 3 # 耕心1967

    小區停車費,該不該收我覺得法律已經規定的很清楚了,我想說的是,1.收費是歸誰支配,如果是業主大會我覺得可以,業主大會確定收費及使用方案,確定小區車輛管理方案,只有完善的支付才能讓大家接受。2.小區停車不能有太大的盈利,不能把他當成一筆可觀的收入,微利就可以了,費用包括維護更新,管理費用,太多了不可取,別賺自己業主的錢。3.小區和諧嗎?和諧就可以做和諧的事情,要是不和諧就算了,不夠打架的。

  • 4 # 陌鄰

    《草案》第四十三條規定: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地的停放、收費和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決定對車輛停放收費的,參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收費標準。  

    這一規定,加上第三十條規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配建的公共綠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使用權屬全體業主所有”,那麼,由於這些公共場地屬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管理公司無權對車主收取場地租賃費。  

    《物權法》第74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所以如果是佔用業主共有的地方,而且不影響交通。物業是無權收取停車費的。

    當然,如果物業收取了停車費,是要交稅的。所以,索要記得發票。

    不同的地方可能有所不同,具體看你們本地的規定及收費標準吧。一般是小區越高檔,收的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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