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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雅識怡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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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活在左
誅九族。朱棣發明了個誅十族,就是加上朋友。
為了剔除某個存在罪大惡極基因的家族,上溯祖、父,下追子、孫,一切有可能產生、承載、延續某項犯罪基因的生命體,都予以消滅。此外古人還認為,如果有需要,剝奪敵方生命之外還要破除促使該家族旺盛的風水。當然,這種基因剔除的方法不能無限擴大,否則就成了吸特樂對猶太人做的事。古人以九為大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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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胡笳胡談
第一,誅九族在法律上不存在
天子一怒,伏屍千里,誅九族似乎在歷史上並不鮮見,但實際上中國法律從來沒有明確的誅九族這一刑罰。秦漢法律有夷三族之罪。唐律規定"謀反"、"大逆"兩罪,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同處死,其它親屬均免去死刑,只是按其親疏關係,或收、或流。大明律加重了諸如"謀反"、"大逆"這類重罪的懲罰,不僅本人凌遲處死,其祖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以上,不限籍之異同,不論篤疾廢疾,一律處斬。但是依然不涉及女性親屬。顯然這不是誅九族。但誅九族卻也實際的存在,雖然沒大家想象的那麼多。最近的大概就是清代文字獄,130多起,株連九族者很多,再早當然有方孝孺先生的誅十族等。所以,誅九族其實是一種違背法律體現專制的刑罰。
第二,誅九族的九族範圍
因為誅九族並無明確法律規定,所以其範圍也無定論。
一說是上自高祖、下至玄孫,即玄孫、曾孫、仍孫(古時稱從本身下數第八世孫為仍孫)、子、身、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
一說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是指姑之子(姑姑的子女)、姊妹之子(外甥)、女兒之子(外孫)、己之同族(父母、兄弟、姐妹、兒女);母族三是指母之父(外祖父)、母之母(外祖母)、從母子(孃舅);妻族二是指岳父、岳母。
椐《尚書》記載,夏啟和商湯在出徵前,宣告如果在戰爭中不聽從命令,就會將犯法者連同其子一起處死,這是族刑在立法上的最早記載。後世族刑不斷出現。
族刑從某種程度上是中國族文化的一種反應。
中國上古社會,姓是用來別婚姻的,氏是用來分地域的,換一句話說,前者和血緣相關,後者則是地緣政治的代名詞。族,則脫胎于姓氏之間,作的是親屬制度的代稱。《尚書 · 堯典》:“克明俊德,以親九族”,是其最好的註解。
姓不斷分化為氏,氏不斷分遷遠地,以血緣為聯絡的氏的壯大一度和族的強盛密切相關,於是長年累月下來,族這個概念既含血緣又附地緣,最終成為了一定地域內以血緣關係為紐帶有共同利益和文化認同的一群人的總稱。
這群人有著共同的先祖,因著血緣的距離,等級的差異,產生了宗法體系,孕育了費孝通先生所述的差序格局。這群人又因著地緣的關聯,附帶著共同的利益和文化認同,於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有宗族榮耀,也有株連九族,這是我們國家一種根深蒂固的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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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後兩次實行以"廢井田、開阡陌,實行郡縣制,獎勵耕織和戰鬥,實行連坐之法"為主要內容的變法。而“誅九族”就是出自秦變法後的夷三族法。
什麼是夷三族之法?
秦、漢時代之刑名,即凡犯特殊重罪,尤其謀反謀判謀大逆等十惡之罪名者,雖無犯意之聯絡,但基於政策上之考慮,處以誅滅三族之極刑,以收威嚇懲戒之效。此乃親屬一體之觀念在刑事法上具體之表現。《史記·秦本紀》說:"文公二十年,初有夷三族之罪。"《後漢書·楊終傳》亦說:"秦政酷烈,一人有罪,延及三族。"可見夷三族首創於秦代之刑名。自漢取代秦後,漢高祖令蕭何作九章之律時,有夷三族之令。至高後元年(西元前187年),鑑於該刑之殘酷而加以廢除。其後發生新垣平之叛亂。為懲治叛徒,不得不恢復三族之誅。
什麼是“誅九族”?
“誅九族”與古代社會的刑法制度有很大關係。這恰恰與商鞅變法中的連坐之法有關。古代社會實行殘酷的株連法,一人犯法,尤其是犯大法,往往要被滅“九族”,即“株連九族”。
“九族”是指的那九族?
“九族”泛指親屬。“九族”是上自高祖、下至玄孫,即玄孫、曾孫、仍孫(古時稱從本身下數第八世孫為仍孫)、子、身、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一說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是指姑之子(姑姑的子女)、姊妹之子(外甥)、女兒之子(外孫)、己之同族(父母、兄弟、姐妹、兒女);母族三是指母之父(外祖父)、母之母(外祖母)、從母之子(姨姨的子女);妻族二是指岳父、岳母。歷史上有那些人被判“誅九族”之大罪?
有史可查的如下:
秦:李斯。
西漢:韓信,灌夫,主父偃,李陵家人,衛青家人,霍光家人,王莽。
東漢:竇憲,鄧鷺,梁翼。
唐:徐敬業,來俊臣。
明:胡惟庸,藍玉,李善長,黃子澄,齊泰,連子寧,卓敬。“誅十族”為:明成祖殺方孝儒,“誅九族加一族 老師”。